
7月10日,在威尼斯,二十國集團财長和央行行長會議釋出公報稱,已就全球稅收架構達成曆史性協定。圖為意大利财長佛朗哥(左)在記者會上。 | 視覺中國
在7月召開的G20财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成員國就全球稅制改革架構達成曆史性協定,并将送出于本月底召開的G20峰會讨論,争取達成全球性協定。
為此,9月下旬,美國财長耶倫先後與意大利經濟财政部長佛朗哥、英國财相蘇納克和法國财長勒梅爾通話,強調了在經合組織及G20國家間推動全球稅改的重要性,勸說這些歐洲國家撤銷數字稅以達成妥協。
困擾美歐三年之久的數字稅分歧會是以得到化解嗎?
美歐博弈下的全球企業稅制改革
早在2013年,經合組織(OECD)就發起全球稅制改革談判,提出早期稅制安排已經無法應對跨國科技巨頭經營方式的問題。
歐盟積極推動全球稅制改革。一方面,經曆主權債務危機後的歐盟成員國在财政支出和政府債務上都存在嚴格的紀律壓力,增加稅收是政府的重要任務。但對傳統行業的增稅遇到空前抵制,如2018年法國爆發的黃馬甲運動起因就是燃油稅上調,是以開發新稅源對歐盟國家而言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美國科技巨頭的避稅行為在歐洲早已飽受诟病,不僅直接造成歐盟稅收流失,而且令歐盟的本土企業在競争中處于不利地位。是以,在OECD稅收談判遲緩下,歐盟于2018年積極推出數字服務稅法案,雖然由于個别成員國的反對而并未整體實行,但法國、意大利、英國等成員國相繼推出本國的數字服務稅。
與歐盟不同,美國則消極應對國際稅制改革,并明确反對數字服務稅。原因在于稅制改革和數字稅針對的基本都是美國頭部科技公司。前任特朗普政府不僅用關稅威脅已經開征數字服務稅的國家,而且于2020年中單方面退出OECD全球數字稅談判,導緻國際稅制談判一度擱置。拜登政府上台後采取了迂回戰術,一方面繼續針對單方面開征數字稅國家的關稅威脅;另一方面轉而支援OECD稅制改革藍本中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
可見,全球稅制改革取得進展同美國的态度改變直接相關。而美國态度改變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化解美歐數字稅分歧的主觀意圖,另一方面在于本國因新冠疫情沖擊導緻的财政困境。這兩個動因恰好同歐盟相一緻,是以,全球稅制改革近期取得進展。
美歐數字稅分歧嚴重。在2019年的歐洲議會選舉海報上,歐盟旗幟“糊”住了特朗普的臉,上面還寫着“這一次,我注冊,我投票”,意在表明歐洲對美國的不滿。| 視覺中國
歐盟對數字稅征收計劃持觀望态度
美國以全球企業稅制改革替代數字稅的意圖非常明确。7月,在G20财長會議宣布就全球稅制改革達成共識後,耶倫親赴布魯塞爾并說服歐盟暫緩推進數字服務稅的計劃。
然而歐盟對全球企業稅制改革和數字稅仍持觀望态度。首先,歐盟雖提出暫停數字稅征收計劃,但同時提出暫緩至秋季再行評估。根據該計劃,歐盟将對營業額在5000萬歐元以上的企業在歐盟境内線上售出的商品和服務征收0.3%的數字稅。這筆收入對歐盟因新冠疫情沖擊而發行的債券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OECD達成的全球稅改架構中,涉及市場國征稅的企業營業額門檻高達200億歐元,市場國隻能對超過其10%利潤的剩餘利潤的20%-30%進行征稅,如此一來歐盟能真正擷取稅收的企業屈指可數。可見,歐盟提出的暫緩數字稅征收計劃距離美國期望的取消數字稅還有距離,具體走向還要看各國在本月底是否能夠達成具體協定。
其次,歐盟成員國不會輕易放棄數字稅征收。歐盟和歐盟成員國本就是雙層治理結構,互相獨立性很強。歐盟宣布暫緩數字稅征收計劃,也不一定會影響已開征數字稅的成員國的做法。目前,奧地利、法國、匈牙利、意大利、波蘭、西班牙等7個歐盟成員國已經開征數字稅,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已形成征收數字稅的提案,拉脫維亞等國則表示了征收數字稅的意向。
第三,歐盟内部對全球企業稅制改革尚未達成一緻意見。目前,愛爾蘭、匈牙利和愛沙尼亞三個歐盟成員國拒絕加入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協定。而全球企業稅收協定涉及各國的企業稅率調整,屬于歐盟及成員國的共享事權,需要成員國的準許。這三個成員國的反對将導緻歐盟既無法達成有效的協定,也無法獲得後續法律的修改。是以,歐盟在獲得内部一緻意見之前,不會貿然取消數字稅計劃。
全球稅制改革的增稅效果存疑
美歐就企業稅制改革達成一緻、同意暫停數字稅的關鍵點在于,雙方計劃通過全球企業稅制改革增加對大型跨國公司的征稅。然而,就目前達成的雙支柱架構而言,即使各國最終簽署協定,但在實際操作中,美歐對大型跨國公司的增稅計劃未必能夠如願。
首先,納稅對象有限,納稅義務可能被規避。根據OECD今年7月初達成的協定,在第一支柱下,市場國享有征稅權的企業不僅要求年度營收額在200億歐元以上,且利潤率需超過10%。在8月釋出的“2021年世界500強企業排行榜”中,營業收入最低即為240億美元,折合203億歐元。在這些企業中利潤率超過10%的并不多,銷售額排名前五位的企業利潤率都不足10%,排名前50位的企業中僅有13個企業利潤率超過10%,且協定還排除了采掘業和受監管的金融業務,去掉這一類企業後納入征稅範圍的企業僅剩7家。而這類企業還需滿足在市場國取得至少100萬歐元營業收入的前提。此外,大型跨國企業避稅經驗豐富,可能會利用賬務分割、利潤隐藏等方式規避納稅義務。
其次,納稅主體的意願不同,國際監督協調困難。OECD協定的第二支柱内容是各國承諾設定至少15%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打擊避稅行為。這一條的執行效力同樣存疑。國際稅改協定并不具有強制性,目前拒絕加入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協定的愛爾蘭和匈牙利現行稅率均低于15%。早在2014年,歐盟委員會在調查蘋果公司在愛爾蘭的稅務問題時發現,蘋果公司同愛爾蘭政府1991年起簽訂的稅務協定,使得蘋果公司在2003年僅繳付1%的實際稅收,2014年繳稅的比例更是低至0.05%。2016年,歐委會裁定蘋果公司向愛爾蘭政府補繳130億歐元的稅款,随後蘋果公司和愛爾蘭政府均向歐盟法院提出上訴。2020年7月,歐盟總法院裁定蘋果公司勝訴,後來歐委會提出向歐盟最高法院上訴,最終判決結果可能還需等待若幹年。由此,對于跨國避稅行為的監管難度可見一斑。
由此可見,歐美雙方對數字稅态度的迥異決定了雙方分歧短期内難以化解。一旦新稅制下的新增稅收大幅低于數字稅收入,歐盟成員國再次開征數字稅的可能仍然存在。
作者:姜雲飛(上海社科院世界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編輯:劉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