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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蠅記】:"失算"的人生

  “再過11個月我就要退休了。如果算算經濟賬,按照現在四級調研員退休後每年15萬元的待遇收入,假設人的平均壽命85歲,那麼我還有25年終身俸可以領,一共是375萬,但現在什麼都沒有了,這是沒辦法後悔的……”2021年9月15日,随着嘉善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宣判,嘉善縣經濟和資訊化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梁國忠獲刑三年八個月。

  “這是一筆怎麼算都屬于‘失算’的人生賬。底線失守、權力失控,必然導緻人生失衡,梁國忠的這記警鐘尤為響亮而沉重。”旁聽完梁國忠的法庭庭審,一名基層幹部感歎道。

  防線——

  在“溫水煮青蛙”的腐蝕下崩潰

  時間回到1998年,初到西塘鎮任副鎮長的梁國忠分管工業工作,敢擔當、善作為,是機關上司和同僚眼中的“能兵強将”。但随着1999年三個鄉鎮合并,梁國忠管轄的區域變大了,管理的企業變多了,找上門來請他“關照”的人也越來越多,小紅包、購物卡……在“人情”和“好處”的雙重“夾擊”下,梁國忠心底那根紀法防線逐漸開始松動。

  “一開始是礙于面子,對管理服務對象主動遞過來的小禮物、小紅包不好意思拒絕,而且你送我收,你不送我也不會要。但随着時間的推移,拿一點、占一點慢慢變成一種慣性,甚至習以為常。”

  用梁國忠自己的話說,收些小紅包、購物卡、小禮物隻是“小毛病”,況且平時在工作中幫人打個招呼、行個友善,屬于“朋友”和“熟人”間的舉手之勞,算不上違法。

  小洞不補,大洞必定吃苦。從幾千塊的購物卡,到兩三萬的現金紅包,雖然梁國忠每次受賄的數額都不大,但防線的松動,造成其對廉政風險産生了“溫水煮青蛙”式的後知後覺,也為他日後步步深陷埋下了重重隐患。

  交情——

  在“勾肩搭背”的交往中變味

  “熱心腸”的外表作派,很快讓梁國忠成為其管理範圍内老闆、企業主圈子裡的“座上賓”,主動與梁國忠交往的“朋友”越來越多,交情也越來越親厚。

  2007年,梁國忠腿部受傷骨折,他的多年“老友”、某公司老闆徐某得知消息後專程前來探望,這一舉動讓梁國忠頗為感動。巧的是,徐某自己腿部有殘疾,于是他常常約暫時行動不便的梁國忠泡腳、吃飯,兩人的“交情”随之日久彌深。

  2012年的一天,梁國忠帶徐某參加某鋼業公司老闆組織的飯局,觥籌交錯間,徐某得知該公司生産過程中會産生大量廢鋼,當即表現出對廢鋼處理生意的濃厚興趣。梁國忠看在眼裡,便順勢幫“好友”牽線搭橋。有了梁國忠的出面打招呼,徐某沒過多久就順利經營起收購和處理該公司廢鋼的生意,并且從中獲利。

  與此同時,每當徐某的公司因違規經營被安監、環保等部門查處,甚至被勒令停業整頓時,對朋友“講義氣”的梁國忠卻多次利用手中職權為徐某斡旋,違規給予其關照和幫助。面對梁國忠的“鼎力相助”,徐某也心領神會、“知恩圖報”,先後多次送給梁國忠現金共計20萬元。

  就這樣,這對“好朋友”将原本應該清清爽爽的政商關系披上“交情”的外衣,暗中卻大行權錢交易之實,把黨紀國法完全抛諸腦後。

  悔悟——

  在“甘被圍獵”的迷失中空歎

  形形色色的老闆“朋友”交往的越多,梁國忠心裡已然失衡的天平越傾斜。工作中,與其打交道的老闆也被梁國忠區分對待。

  “我也是有選擇性的收禮。隻有那些能為我辦事、能給我帶來好處的人送的,我才會收……”防線失守之後,梁國忠的權力觀發生了巨大轉變,從“我要服務”,變成了“要為我服務”,這也為他的進一步沉淪深植下禍根。

  2012年下半年,梁國忠正準備對新房進行裝修,便特意聯系了某空調淨化工程公司老闆周某,向其公司訂購了價值共計13.5萬元的兩台空調和一套地暖系統。想到梁國忠曾幫助自己公司在承接西塘鎮部分辦公室以及縣經信局新辦公大樓的空調業務時提供過幫助,周某主動提出這筆費用由他承擔,并給梁國忠虛開了兩張發票,梁國忠也欣然收下。

  欲望就像一個深淵,讓人越陷越深。在擔任嘉善縣經信局副局長期間,梁國忠一面長期積極為某牆體股份有限公司老闆王某在企業項目建設、資金補貼、節能降耗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另一面“暗渡陳倉”在王某處放款50萬元,卻商定并擷取明顯高于王某同期向他人借款的利息款,共計 17.25萬元。

  2020年12月17日,嘉善縣紀委縣監委對梁國忠進行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經查,梁國忠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違規借貸擷取大額回報;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2021年4月,梁國忠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2000年至2020年長達20年的時間内,梁國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能源管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計價值79萬餘元。2021年9月,嘉善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梁國忠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

來源: 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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