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為什麼訴訟時效這麼重要呢?因為時效代表着我們能夠保障自己權益的時間,大家想一想,每一天都在發生各種各樣的事情,要想打官司,什麼最重要?證據!
而證據是最容易随時間消逝的,一件事情隔得越久就越不易驗證,付出與收獲就越不成正比,是以我國有訴訟時效這樣的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内,權利人提出請求的,法院就應當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法院對權利人的權益就不再予以保護。比如說,債務人逾期一直不還錢,債權人一直不主張自己的權益就等着債務人自己“良心發現”,等過了訴訟時效後,發現不訴訟根本就要不回來債務 這時候再去主張自己的權益就已經晚了!
大家也不要以為訴訟時效很長,若當事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或也沒有出現訴訟時效中斷的時候,訴訟時效其實是不久的。根據我國現行《民法總則》中第18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雖然說根據法律規定有訴訟時效,但并不是說一件事情發生後一旦過了三年就求助無門了,比如說下列請求權就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什麼時候起訴法院都應該受理。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的;
2、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的;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4、法律規定的不适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法律規定的其他請求權,比如說純粹的身份權請求權就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
舉個例子 解除收養關系請求權就是身份請求權,不能說自知曉收養關系存在之日起三年内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将永遠不予受理。因為,身份權不是權益受損,是以不計算權益受損的時間點 自然也就沒有訴訟時效。當然 大家還是要注意,當自己權益受損時 即使主張權益,不要拖着拖着就過期無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