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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青:“醉駕入刑”10年,有效果也需完善

作者:環球網

來源:環球時報

從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對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到今天,已是“醉駕入刑”實施的第10個年頭。

“醉駕入刑”産生的“緊箍咒”效應非常明顯。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10年間,在機動車、駕駛人數量保持年均1800萬輛、2600萬人的高速增長情況下,酒駕醉駕肇事導緻的傷亡事故相比上一個10年減少了2萬多起。“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駕車文明得到明顯的提升。

10年前,曾有專家擔憂“酒駕入刑”将沖擊酒類消費進而影響經濟。然而10年間醬香型白酒的銷售額已經翻了4番。白酒闆塊多年來一直在A股占據“股王”位置。另一方面,代駕行業從無到有,規模日增,平台林立。近10年來,全國酒後代駕訂單近18億筆,年均近2億筆,“喝酒,請代駕”,成為“來一杯”的理由。

目前,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将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有輿論認為,一些酒駕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但一旦定罪,甚至開除公職,既提高了司法執法成本,也對其個人及家庭子女産生甚至可能延續終身的影響。有輿論認為,應該取消“醉駕入刑”;也有聲音認為,應當考慮罪責刑相适應,恢複行政拘留扣分罰款等原有的處罰措施。

怎樣繼續保持“禁止酒駕”的高壓态勢,又能夠緩解“醉駕入刑”的過度影響,法律界也确有作為。一方面是在全國人大的層面完善“醉駕入刑”問題。在對刑法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中,王樹江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作出立法解釋,降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标準,并增設多個量刑幅度。徐華铮等代表建議對追訴期限的終點作出立法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表示,有關部門正在共同研究起草司法解釋,解決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制工作委員會将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進一步了解司法實踐情況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加強研究論證。這是一個重要的信号。

的确,相比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我國的醉駕處罰形式相對單一。比如,英國對酒醉駕車采取分階段處理的方式,酗酒開車的初犯駕駛員,吊銷駕照1年;在10年内重犯者吊銷駕照3年,外加1000英鎊罰款;在10年内若3次被判酒後駕車罪名成立,法院将對他的屢教不改判吊銷駕駛證109年,酒後發生事故者将終身不能再開車,經濟上還将受到重罰。

是以,結合國内國外的情況,可以對“醉駕入刑”進行必要的完善。結合一些業内比較成熟的建議,大體可以考慮:對于情節輕微的醉駕案件,可通過施行附條件不起訴的方式,比如在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相關的公益組織,積極探索犯罪嫌疑人自願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從事交通勸導等社會服務,作為決定是否起訴的考慮因素,彌補行政處罰與定罪判刑之間的治理空當。對于醉駕情節極其惡劣、屢教不改的,則在必要的情況下适度提升法定刑,加大震懾力度。可以提高罰金刑的适用率,盡量用經濟懲罰替代監禁刑,要完善與此相應的前科制度,以減少醉駕類犯罪對家庭、子女的負面影響。

除法律手段外,網際網路技術、社會各方力量等也可對醉駕産生限制性影響。比如,在車上安裝防酒後駕駛系統,若超過國家标準汽車無法啟動;餐飲娛樂場所免收、少收酒後客人的車輛過夜停車費,支援客人在酒後主動放棄駕駛。

總之,通過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努力,把“醉駕”的可能性與破壞力降到最低,是完善“酒駕入刑的追求。(作者是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中南财經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