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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走進千家萬戶,像一條嶄新的高速道路網絡,為每個人的社會生活畫下規則與尺寸。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如何在這個複雜的“高速網絡”中出入平安,高速暢行?“上海松江法院”微信公衆号為此推出多元普法系列“民法典都知道”。這裡有生動有趣的普法故事,有真實案例的分析解讀,還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答疑解惑,讓民法典走到您身邊,走進您心裡。
上期我們說完了
民法典中的個人資訊保護
大家get到了嗎?
這期我們接着講
民法典中的隐私權保護
搭配“食用”,效果更佳~
要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必須先弄清楚
法律規定中隐私權的含義
關于隐私權制度,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出現較晚,2005年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承認隐私權制度,2009年出台的《侵權責任法》首次将隐私權确認為一種民事權利加以保護。在此之前的隐私保護制度主要存在于司法解釋中,而且都是将隐私置于名譽權範疇下進行保護。
例如最高法院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宣揚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又比如,最高法院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隐私,緻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處理”。而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則專辟一個章節對隐私權保護進行了規定,彰顯新時代司法對公民隐私保護的重視。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法律規定的兩個層面
一是享有隐私權的主體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如公司、合夥企業、行業協會、村/居委會等不享有隐私權,主要因為隐私是與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嚴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與之相關的是人的私生活安甯和依法享有的獨處利益,法人、非法人組織作為組織,沒有這種需求,而其保密需求可以通過商業秘密保護、反不正當競争等法律制度保護,基于此,民法典沒有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隐私權。
二是隐私權的内容包含私人生活安甯、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四個具體方面。
- 現在可以回答李先生的疑惑了 -
答案是肯定的!私人生活安甯屬于民法典規定的隐私權範疇。
隐私權下的私人生活安甯指的是自然人對于其日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擾、妨礙的權利。人都是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雙重屬性的,渴望與他人交往的同時,也需要獨處,需要在特定的時間、空間裡保持私人生活的安甯,不被侵擾。可以說,私人生活的安定甯靜是個人獲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礎,自然人當然有權排除他人對其正常生活的侵擾。相關機構非法收集、利用李先生的個人資訊,相關人員頻繁多次緻電李先生推銷貸款、保險、教育訓練産品等,侵擾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安甯,構成對李先生隐私權的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訴請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等。
訴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範圍
實施侵擾行為,破壞他人生活安甯者,如不斷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侵擾當事人的推銷公司。同時,對于非法收集、利用、披露他人隐私資訊者,如中介機構、經銷機構、教培機構,也可依據隐私權私密資訊遭受侵害向其主張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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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甯狀态的權利,這種安甯狀态遭受侵擾時,自然人有權直接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或者請求司法機關予以保護,這就是民法典把私人生活安甯納入隐私權保護的現實意義。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甯納入隐私權保護,既是隐私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也是法律回應時代需求作出的改變,更是法律保護個人生活安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展現。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作者:周鵬宇
漫畫:沈歡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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