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緊緊圍繞總局确定的打擊重點和省局明确的自選動作,聚焦群衆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以案件查辦為抓手,切實解決民生訴求,以實際行動維護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現将“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期)予以公布:
一、成都市青白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某飯店制售緻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5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接青白江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線索通報:在某飯店共同就餐的部分群衆當日晚上相繼出現腹痛、腹瀉、惡心、嘔吐等症狀,疑似發生食源性疾病事件。5月2日,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該飯店立案調查。經查:5月1日,該飯店在承接的包席服務中,向顧客提供了未徹底煮熟煮透的生焗扇貝和海鮮大咖菜品,食品中含有的副溶血性弧菌超出食品安全标準限量。
處理結果:當事人制售緻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标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9月3日,青白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8988元,罰款75000元。
二、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涪城區某砂鍋串涉嫌使用回收油案
案情介紹:2021年8月12日,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綿陽市警察局涪城區分局在涪城區豐谷鎮轄區開展火鍋餐飲店火鍋底料及用油聯合檢查。檢查中發現,該砂鍋串操作間内有一個約100L的不鏽鋼大桶,桶内有呈液态待使用的火鍋底料油約40公斤,現場擺放有過濾回收火鍋鍋底使用的塑膠網、不鏽鋼瓢等工具。同時,現場還發現有包裝好的成品牛油火鍋油料和牛油火鍋底料。因當事人涉嫌使用回收火鍋底料加工火鍋油,執法人員對現場發現的火鍋底料油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用動物油脂》要求,為不合格産品。
處理結果:當事人回收廢棄油脂煉制成老油火鍋底油再次銷售給顧客食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涉嫌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8月26日,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将案件移送綿陽市警察局涪城區分局立案偵辦。
三、涼山州會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亢某某、楊某某、鄭某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豬肉)案
案情介紹:2021年7月23日,涼山州會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會東縣鲹魚河鎮中心農貿市場二樓豬肉區1号攤位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亢某某正在銷售無檢疫辨別的豬肉,并不能提供檢疫合格證明等票據。經會東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取樣鑒定,該批豬肉為“病死動物的産品”。經查:當事人楊某某和鄭某某于7月21日從農戶手中購進該批病豬,7月23日淩晨在楊某某家宰殺後,以14元/Kg的價格銷售給當事人亢某某,由亢某某在攤上進行分解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亢某某尚未售出該批病死豬肉73.22公斤。
處理結果:當事人亢某某等三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罪。8月11日,會東縣市場監管局将該案移送會東縣警察局立案偵辦。
四、德陽市綿竹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綿竹市醒獅食品加工廠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和标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7日,綿竹市市場監管局與綿竹市人民檢察院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在綿竹市醒獅食品加工廠發現該廠生産的109枚鹹鴨蛋标注的生産日期為2021年6月8日,與實際生産日期不符,且産品包裝袋上未标注食品生産企業、食品生産許可證号、産品标準等。此外,發現當事人生産的84件“鄉吧佬泡椒夾心蛋”外包裝與内包裝袋标注的制造商不一緻。通過檢查,還發現該廠在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中,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制作進貨查驗記錄和出廠檢驗記錄及銷售記錄等。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産“早産”鹹鴨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生産标注虛假生産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代加工“夾心泡椒蛋”标注的生産位址與實際生産位址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生産标注虛假内容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建立生産銷售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給與當事人警告、處罰款5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德陽市綿竹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四川省綿竹市天韻酒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産經營污染物質(氰化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白酒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23日,綿竹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報告顯示天韻酒業有限公司生産經營的生産日期為2021年3月12的稗子酒(清香型白酒)氰化物(以HCN計)項目實測值16mg/L不符合GB 2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标準名額≤8.0mg/L的要求;生産日期為2020年9月23日的稗子酒氰化物(以HCN計)項目實測值17mg/L不符合GB 2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标準名額≤8.0mg/L的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綿竹市市場監管局現場檢查,發現上述抽檢兩批次産品已銷售無庫存,經查,當事人共生産稗子酒30箱180瓶,生産稗子酒20箱120瓶,貨值金額共計1440元,違法所得210元。當事人召回58瓶已銷售産品,在執法人員的現場監督下進行了無害化銷毀。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産經營的稗子酒中污染物質(氰化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産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購進原材料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生産經營污染物質(氰化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綿竹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210元;2.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綿竹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資陽市安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安嶽縣盛發液化氣供應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18日,安嶽縣市場監管局于對安嶽縣盛發液化氣供應有限公司1号、2号儲氣罐中的液化石油氣進行了抽檢送檢;經綿陽市産品品質監督檢驗所檢驗,該公司1-2号兩個儲氣罐中的液化石油氣均不合格,且含有二甲醚。6月23至24日,安嶽縣市場監管局再次對該公司1-5号儲氣罐、該公司周禮分公司的1-2号儲氣罐、該公司兩個液化石油氣經營部、兩家普通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共11個批次進行抽檢送檢;經成都産品品質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檢驗,該公司1-5号儲氣罐、1家液化石油氣經營部、1家普通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共7個批次不合格,且均含有二甲醚。以上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産品抽樣基數合計60噸,貨值金額54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不合格且摻加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且該公司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貨值金額超過15萬元,涉嫌構成銷售僞劣産品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安嶽縣市場監管局已将該案移送安嶽縣警察局立案偵查。
七、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廣漢某鋼瓶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氣瓶檢驗案及責任人案
案情介紹:2021年8月6日,省市場監管局、德陽市市場監管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員對廣漢某鋼瓶有限公司氣瓶檢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液化石油氣瓶閥效驗台未啟用、未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瓶閥氣密性檢驗、無超設計使用年限氣瓶的安全評估記錄等問題。8月13日,德陽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經查,2021年7月25日到8月6日,當事人共計檢驗氣瓶1357隻,未進行瓶閥氣密性檢驗;6月7日至8月5日期間,當事人隻進行了定期檢驗與評定記錄,未進行安全評估記錄。8月13日至8月22日, 當事人召回未進行瓶閥氣密性檢驗的氣瓶并進行了瓶閥氣密性檢驗。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進行氣瓶檢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德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不按照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氣瓶檢驗的行為,對當事人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負責人罰款2萬元。
八、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金牛區發波建材經營部(張發明)銷售冒用認證标志的電線電纜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11日,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金牛區發波建材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經營部銷售的“榮鑫三電CCC執行标準JB8735.2-1998型号YCW額定電壓450/750V”的多個規格的電線電纜,無法提供CCC認證證書。經查:當事人從上門推銷個人處購進線纜、認證辨別并自己粘貼辨別、外包裝,其銷售辨別為“榮鑫三電CCC執行标準JB8735.2-1998型号YCW額定電壓450/750V辨別的線纜屬于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認證标志的産品。當事人共銷售了50圈,銷售獲利為計2589元,涉案産品貨值金額30016元,違法所得2589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認證标志電線電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并予以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産品 8圈;
2、沒收違法所得2589元;3、罰款20000元。
九、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廣元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案
案情介紹:2021年1月13日,廣元市市場監管局在利州區萬源某商住小區對電梯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小區的三部電梯在2017年定期檢驗不合格後仍在使用。三部電梯不合格的原因均為“困人時無法到達救援地點,存在嚴重安全隐患”;2019年6月14日廣元市利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下發了《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該指令書要求該公司“1、三台檢驗不合格的電梯(71#、72#、73#)立即停止使用,2、三台電梯經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但當事人因整改難度太大并未停梯整改,廣元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仍在繼續使用。
處理結果:當事人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廣元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A區A4棟3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對當事人罰款21.9萬元。
十、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務所違法代理“三星堆”商标案
案情介紹:2021年4月22日,成都、德陽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行動,對“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務所”進行檢查,發現“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務所”與“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于2021年3月22日簽訂了《商标代理委托書》,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類别申請注冊“三星堆”商标。經查明,2021年3月22日,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向當事人提出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類别申請“三星堆”商标,經當事人稽核後與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簽訂了《商标代理委托書》,由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産權局送出商标申請。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通過當事人在16個類别的商品或服務上大量搶先申請注冊“三星堆”商标,已超出一般市場主體實際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商标法》第四條明确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标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标局申請商标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标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該經營部并非因其商品的生産和市場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申請商标,缺乏真實使用意圖。而當事人的投資人和新都區蜀道酒類經營部經營者均為同一人,當事人在明知該經營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注冊“三星堆”商标的情況下任為其代理商标注冊。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4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曾德先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20000元。
十一、泸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泸州惠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電力價格違法案
案情介紹:2021年1月20日,江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價格監督檢查中發現泸州惠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向轉供電終端使用者收取電費的行為。經查:當事人從2015年起負責南陽花園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該小區涉及商用電部分,在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泸州供電公司(以下簡稱泸州供電公司)注冊的用電戶名為“泸州惠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設定總電表6個,由當事人按照總表的度數和政府指導價每月向繳費。另在各商用經營戶設定終端使用者分表,由當事人每月進行抄表和收取電費。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6個總電表抄表量共3383397千瓦時,繳納電費合計2426103.37元,平均電價0.7171元/千瓦時。當事人按照0.96-1.15元/千瓦時不等的價格向終端使用者加價收取電費,因當事人無法提供準确完整的終端使用者抄表資料,經核查無公攤電量,按電損6%扣減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明确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1〕422号)],違法收取費用共939894.79元。當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公示退費公告,拟退還商家違法收取費用。
處罰結果:當事人加價收取電費的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人民币4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