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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生育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設想生育社會保障概述生育社會保障的定義及特點生育社會保障内容生育社會保障相關制度生育社會保障的意義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生育保險制度結構和内容覆寫範圍資金來源支付條件保險待遇内容和水準中國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現狀職工生育保險城鎮居民生育保險中國生育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設想全民生育保障提出的客觀依據全民生育保障設想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生育社會保障概述</h1>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生育社會保障的定義及特點</h1>

生育社會保障是由國家主辦,通過法律規定,對女性懷孕生育期間的生育責任承擔者提供健康、經濟和職業保障的社會制度。是以,生育社會保障包括生育健康保障、生育經濟保障和生育職業保障。生育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生育保險制度。生育社會保障具有以下特點:

(1) 生育保障對象以女性為主。雖然男性也是生育保障對象,但享受保障的絕大多數是女性。其他保障項目沒有性别之分。是以生育保障更多關系到女性權益和性别公正。

(2) 享受社會保障一般是在女性懷孕和生育期間。比如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可以減輕工作量、懷孕期間不能解雇、提供産假及産假津貼等等。

(3) 生育過程需要醫療手術,是以生育保障與醫療保障比較類似。

(4) 生育休假需要脫離工作崗位,是以生育保障與就業保障類似。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8">生育社會保障内容</h1>

(1)生育健康保障。生育健康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女性懷孕生育期間的健康,一系列的制度規定主要展現在“女工勞動保護條例”和“生育保險條例”之中,比如:

1)産前産後工時減免,如女工孕期檢查、産後哺乳時間計作勞動時間;

2)孕期工作量減免,如不上夜班、減輕工作量不減工資等;

3)産假(包括“父親育兒假”);

4)提供母嬰保護設施(如哺乳室、事先串通的人所、幼稚園等)。

(2) 生育經濟保障。生育經濟保障的主要目的是補償女性生育休假期間本人的收入損失和撫育嬰兒過程的消費和服務支出。其一系列的制度規定主要展現在生育保險條例之中,比如:第一,生育醫療費用報帳;第二,産假津貼;第三,育嬰補助(在中國是“獨生子女保健費”);第四,節育費用報帳。

(3) 生育就業保障。生育就業保障的目的是保證女性生育前後的公平就業。比如保障女工生育前不會因為懷孕而遭受解雇,制度上規定不得解雇懷孕生育和哺乳期的女工;為保障女工生育後不會因為花過多的時間照顧幼兒而影響重返工作崗位,制度上要求建立公立事先串通的人所和幼稚園,并且由政府提供托幼補助。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6">生育社會保障相關制度</h1>

(1) 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是指在生育事件發生期間對生育責任承擔者給予收入補償、醫療服務和生育休假的社會保障制度。這裡的“生育責任承擔者”主要是女性,但也包括男性。生育保險涉及女性與男性的關系、生育女性與普通女性的關系、女性與國家的關系、女性與企業的關系、生育保險水準與其他保險水準的平衡關系等等。

(2) 女工勞動保護制度。女工勞動保護制度是指在勞動領域對女性實行一般生理保護與生育保護的職工福利制度。女工勞動保護的對象包括普通女工、經期女工、孕期哺乳期女工。

(3) 女性福利制度。女性福利制度是指為女性提供物質與文化精神福利的一些制度規定。物質福利包括各種津貼(如母親津貼)和福利設施(如女性庇護所和精神康複院等,庇護所主要是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精神康複院常常用于幫助遭受性侵犯的女性);文化精神福利包括節假日的設立等,如“婦女節”。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0">生育社會保障的意義</h1>

(1) 生育保障的目的在于保障母嬰健康。生育往往給母嬰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損害。享受生育保障,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生産就醫費用,使婦女不會因為生育費用問題影響産期應有的醫療和護理,影響身體健康。

(2) 生育保障保護女性勞動力,保障女性勞動力生育後的勞動力的恢複與再生。從曆史上看,建立生育保障是因為越來越多的女性成為産業勞工。如今,随着勞動工具和勞動環境的改善,随着産業結構的變化,第三産業的崛起,女性勞動力早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人力資源。椐國際勞工組織的統計,在全部領取報酬的勞動者(非農業)中,女性有酬勞動者占30%以上的國家至少已達70個(中國為39%),其中,冰島、瑞典、挪威、英國、芬蘭、烏克蘭、匈牙利等11國,其比例已經達到50%或以上。是以,生育保障是保護女性勞動力的需要。

(3) 生育保障保證家庭正常生活水準。由于女性已經大規模地參與經濟活動,女工的經濟收入對于大多數家庭來說已經不再是無足輕重。如果婦女自己承擔生育責任,會導緻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準的突然下降,甚至面臨貧困的危險。生育保障使婦女本人及其家庭避免生育風險,保證家庭——社會細胞的穩定。

(4) 生育保障實作生育社會補償,保證性别公正。女性生育不僅是家庭私事,也是事關人類永續的公事,如果女性為承擔人類永續責任卻要自己承擔休假經濟損失,有悖于社會公正。生育保障實作生育休假損失社會補償,保證了社會公平。《貝弗裡奇報告》(1942年)認為:“絕大多數已婚婦女盡管沒有報酬,也應視為從事重要工作,因為沒有她們的無償勞動,國家也就難以為繼。”

(5) 生育保障保障婦女公平就業的權利。生育保障有關法規明确規定,雇主不能因為懷孕而解雇女性雇員。有了生育保險制度,企業就不必擔心本企業因女職工生育帶來“性别虧損”而減少對女性的雇傭,企業就能排除女工生育因素而更準确地評價男女雇員的勞動能力,男女就業機會更加平等。

(6) 生育保障配合國家人口政策實施。我國為降低人口數童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是以對符合計劃生育的家庭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農村實行生産責任制的地區和機關,對獨生子女家庭包産低一些,或多承包責任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訓示》,1982)。而另一些國家則配合鼓勵生育的政策,多生孩子多補助。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7">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h1>

生育社會保障制度是由于資本主義機械化大生産需要大量勞動力,越來越多的年輕未婚婦女走出家門,參與有工薪的勞動而建立的。1883年德國《職工疾病社會保險法》中就已經寫上了有關生育保險的内容。1919年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了《婦女産前産後就業公約》,對生育待遇做出建議。該公約在1952年進行了修訂,産生了《生育保護公約》。公約對産假時間、産假津貼等提出了具體标準。1952年制定的《社會保障最低标準公約》也有關于生育保險的規定。2000年國際勞工大會第88屆年會又修改了《保護生育公約》。目前,在全世界165個建立社會保險體系的國家和地區中,約有135個建立了生育保險。

由于各國在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準和民族文化方面的不同,生育保險條款加入社會保險法規的時間或單獨設立生育保險制度的時間也有所不同。由于工業革命和婦女成為市場勞動力首先發生在歐洲,是以,歐洲國家一般設立生育保險較早,亞洲國家除了日本,建立生育保險項目一般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以後。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根據1951年2月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5年4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女從業人員生産假期的通知》建立的。

許多國家對生育保險制度進行過多次修訂。修訂的内容主要是延長産假時間、提高待遇水準、擴大覆寫範圍、充實保障内容。

以OECD國家在2000年前後提出的家庭友好政策為例。家庭友好政策與以往的生育保障政策相比有以下特點:第一,生育保障政策主要由政府實施,家庭友好政策的實施主體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業;第二,生育保障政策關懷懷孕和生育的女性,家庭友好政策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生育後有小孩并且參與就業的女性勞動者。

家庭友好政策的主要措施有:

(1) 不僅母親享受産假,還設父母育兒假,即父親享受“父育假”,這是為就業男性在其妻子生育期間所提供的帶有就業保護的休假。在實際運作中,很多國家鄱是由父母自行決定如何享受這一假期,通常是母親而不是父親來行使這一權利。為了展現共同照顧的價值,追求家庭内部的兩性平等,一些國家還在育兒假的基礎上特别規定了父親的專有假期,進而增加父親與孩子的相處時間,并且明确規定父親假不可轉讓。

(2) 兒童照顧服務和學齡前兒童早期的教育服務。設立日間照顧中心,由政府為這類服務提供财政支援,由教育部負責幼童的早期教育。除此之外,還有私立的或者非疋式的照顧機構作為補充。

在家庭環境中設立家庭幼稚園,可以設立在照顧者的家裡,也可設立在符合條件的兒童家裡。兒童的數量通常限制在3〜4個。政府為家庭幼稚園提供資金和裝置支援,并負責服務提供人員的教育訓練與監督。

實施學前教育計劃和課餘時間照顧服務,前者包括傳統的幼稚園、國小中的學前班等;後者是指在學校放學之後或者放假期間,為兒童提供的照顧服斧。

(3) 家庭财政支援,即與家庭生育子女相關的轉移支付。這類支援政策通常是為了緩解家庭生育子女的壓力,主要有現金補貼,包括兒童津貼、産假及育兒假期間的公共收入補貼、單親家庭的收入補貼、子女撫養費等等;家庭稅收支援體系,包括兒童福利收入免稅,即通過兒童福利獲得的收入不計算在納稅基數中;家庭稅收抵免,即根據子女的數量,父母家庭收入可獲得一定程度的稅收抵免。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40">生育保險制度結構和内容</h1>

生育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生育保險制度,本節主要介紹生育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制度是指在女性生育期間對生育責任承擔者給予收入補償、醫療服務和生育休假的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一般由政府發起,由法律保證。生育責任的承擔者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43">覆寫範圍</h1>

(1) 按性别分,生育保險覆寫對象可以分為男性和女性。傳統上都認為,生育保險的對象是女性,是生育婦女,其實男性也是生育保險的對象,全世界規定“父親育兒假”(父育假)的國家越來越多。全世界目前約有40個國家規定了父親育兒假,主要是歐洲國家、美國等發達工業化國家。我國為了鼓勵晚婚晚育,對晚育的“男方”也實行為期7天左右的帶薪休假。

生産行為由女性完成,生育責任要男女共同承擔。是以,生育保險不僅與女性有關,與男性也有關系。男性與生育保險的關系主要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生育保險費由男女共同承擔。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護公約》第4條規定:交納生育保險費,無論由雇主交納還是由雇主和雇員共同交納,都應該不分男女,包括全部職工。我國的生育保險費由雇主(企業)交納。在我國最早(1988年9月)試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江蘇南通,就規定企業按男女職勞工數每人每年向社會保險部門交納20元保險費。

其次,男性不僅是生育保險費的承擔者,也享有生育保險的權利,主要表現為:有權休“父育假”和“育兒假”,做節育手術的有權享受生育保險。

(2) 按就業性質分,生育保險覆寫對象可以分為正規就業者和非正規就業者。在我國,職工生育保險的對象主要是正規就業的“城鎮女職工”,而在“非正規部門”工作,或者以“非正規方式”就業的城鎮女職工一般還不能參加生育保險。在世界其他國家,“非正規部門”或者以“非正規方式”就業的女工也往往被排除在外。将社會保險的覆寫面擴大到非正規就業者,是各國政府努力的目标。

(3) 生育保險受益女性按身份可以分為在業女職工、男性雇員未就業配偶和女性國民。生育保險主要受益者是在業女職工,覆寫面再放寬一點,受益者也包括男性雇員未就業配偶,少數國家覆寫全體女性國民。在覆寫全民的情況下,所有居民都可享受生育補助及醫療待遇,隻是要求居民在本國有一定居住期限。我國也正開始擴大生育保險受益者範圍,男性雇員未就業配偶、城鎮非就業女性以及農村婦女都将納入各種生育保險的覆寫範圍。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50">資金來源</h1>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沒有單列生育保險,在管理上往往都将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等融合一體,合并收費,隻有少數國家,比如中國有單獨的生育保險繳費,是以,這裡所說的生育保險資金來源,一般是指包括生育保險繳費在内的多險種合并繳費。基金來源主要有如下幾種組合:

(1) 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歐亞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種方式,如歐洲的奧地利、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盧森堡、荷蘭和西班牙等國家,亞洲的印度、日本、南韓和泰國等國家。

(2) 由受保人和雇主共同負擔。如巴基斯坦。

(3) 由雇主全部負擔。如瑞典、印度尼西亞、新加坡等國家。

(4) 由雇主和政府負擔。如丹麥、意大利、英國、菲律賓等國家。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56">支付條件</h1>

生育保險支付條件,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有:參保繳費、繳費時間,或者在業及在業時間、居住年限、是否符合本國的人口出生政策,等等。

有的國家要求懷孕和生育事先告知,比如:澳洲要求女工至少在産假前10周将自己懷孕的事實告知雇主;奧地利要求女工一旦知道自己懷孕就要及時報告,并在産假前4周再次通知雇主;愛爾蘭和英國也要求女工事先通知。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59">保險待遇内容和水準</h1>

(1) 産假津貼,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間對保險人的工資收入損失給予的經濟補償,俗稱“産假工資”。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的最低标準為本人原工資的67%,即原工資的2/3(見國際勞工組織第103号公約——《生育保護公約》)。各國水準有所不同,有的為原工資的100%,有的低于100%,有的沒有津貼,比如美國。

(2) 醫療護理,即承擔與生育有關的醫護費用,包包覆院費、接生費、産前檢查費等。有關生産、住院、醫療等費用,有的國家規定實報實銷,有的規定一個固定金額。

(3) 生育補助,比如“嬰兒補助”和“保姆補助”等。嬰兒補助一般根據一個國家的福利水準、是否鼓勵生育等政策而定。瑞典規定育兒夫婦的現金補助為:在390天假期内,補助額為其替代收入的80%。

(4) 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産假)、父育假(母親産假期間的父親育兒假)和育兒假(母親産假後父母雙親任何一方的育兒休假)。2000年國際勞工大會第88屆年會修改《生育保護公約》,将最低産假标準從1952年的12周增加到了14周。在實際操作上,各國的待遇标準各有差别,比如,丹麥規定女性雇員最多可享受52周的産假,同時其丈夫可以有2周假期。

(5) 其他。比如工作崗位保留,即産後有權重新回到原機關工作崗位上去。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65">中國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現狀</h1>

我國生育保險主要是職工生育保險,城鎮居民生育保險制度正在試點推廣過程中。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67">職工生育保險</h1>

我國現行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确立的基礎上經過不斷調整和改革形成的。其法律依據主要有三項:《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1995年1月1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國務院2012年)。主要内容如下:

(1) 覆寫範圍:城鎮企業及其職工;職工未就業配偶。

(2) 資金籌集:企業按不超過工資總額1%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納;職工個人不交費。

(3) 支付項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有生育津貼、與生育有關的醫護費用(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和管理費。

根據《關于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2号),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有的地方可以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有的地方已經可以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4) 支付辦法:關于生育醫護費,有的地方采用實報實銷,有的地方采用定額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由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産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女職工生育或流産後,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産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帳生育醫療費。

(5) 資格條件:企業參保繳費,職工遵守計劃生育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享受上述各項待遇。

(6) 待遇支付:産假98天,其中産前休假15天。難産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産的,其所在機關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産假(見《女職工勞動特别保護規定》)。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1995年以前是按本人原工資的100%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規定,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給予獎勵。比如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自願終生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教育訓練等方面的支援、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赈、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有些省市(如上海、四川等地)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還給予3〜7天的父親護理假。獨生子女本人的托幼管理費和醫藥費等均可以按規定報帳。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則給予相應的處罰。

根據2014年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釋出的《2013年全國社會保險情況》: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數為16392萬,比上年末增加963萬。2013年全國生育保險基金收入368億元,比上年增加64億元。基金支出283億元,比上年增加63億元。年末基金累計結存515億元,比上年增加87億元。2013年,全國有522萬人次享受了各項生育保險待遇,人均生育保險待遇13455元,比上年增加2168元。其中為205萬人支付生育醫療費,人均3857元,比上年增加260元;有164萬人領取女職工生育津貼,人均11962元,比上年增加1582元。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79">城鎮居民生育保險</h1>

城鎮居民生育保險正在試點中,還沒有全國統一的制度,本節對試點情況略做介紹。2009年7月3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釋出《關于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的通知》,參加城鎮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也可以報帳生育醫療費用。

具體内容如下:

(1)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開展門診統籌的地區,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産前檢查費用可以納入基金支付範圍。

(2)城鎮居民生育醫療服務管理,參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要綜合考慮城鎮居民生育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醫療服務範圍和标準。

(3)統籌考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的銜接,積極探索保障城鎮居民生育相關費用的具體措施,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問題。

2009年9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于确定城鎮居民生育保障試點城市的通知》,我國城鎮居民生育保障試點工作開始。其宗旨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寫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解決城鎮居民生育保障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确定吉林省長春市、江蘇省南通市、安徽省馬鞍山市、湖南省常德市、廣東省惠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陝西省銅川市等7個城市作為城鎮居民生育保障試點城市。各試點城市随後相繼開始建立居民生育保險制度(見表14一1)。

表14一1 試點城市城鎮居民生育保障政策法規

中國生育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設想生育社會保障概述生育社會保障的定義及特點生育社會保障内容生育社會保障相關制度生育社會保障的意義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生育保險制度結構和内容覆寫範圍資金來源支付條件保險待遇内容和水準中國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現狀職工生育保險城鎮居民生育保險中國生育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設想全民生育保障提出的客觀依據全民生育保障設想
中國生育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設想生育社會保障概述生育社會保障的定義及特點生育社會保障内容生育社會保障相關制度生育社會保障的意義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生育保險制度結構和内容覆寫範圍資金來源支付條件保險待遇内容和水準中國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現狀職工生育保險城鎮居民生育保險中國生育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設想全民生育保障提出的客觀依據全民生育保障設想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88">中國生育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設想</h1>

中國生育社會保障如何進一步改革和發展,是正在探索和研究的課題。本書提出“全民生育保障”的設想,全民生育保障就是城鄉居民在生兒育女的特定時間段裡人人享有生育福利。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90">全民生育保障提出的客觀依據</h1>

首先,從2000年起,衛生部開始實施“降低孕産婦死亡率”項目、“新農合”在中國農村普遍展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暨生育保障試點,加上原有的“職工生育保險”,中國全民生育保障制度架構初現端倪,展示了全民生育保障的前景。

其次,全民生育保障是貫徹民生優先的迫切需要。我國現行生育保障制度下,城市和農村之間、正規就業者和其他人口之間生育保障水準懸殊。還有很多婦女沒有被納入生育保障系統之中,造成農村和城市流動人口孕産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很高。是以,生育保障在中國,尤其是中國農村實際上是一種社會救助,即生命救助。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09年世界兒童狀況》報告中指出:世界最不發達國家的婦女死于分娩或懷孕相關并發症的可能性比發達國家要高300倍,中國每年大約有7000名婦女在分娩中死去,這一數字較20世紀90年代的孕産婦死亡率下降了59%,但仍占全球孕産婦死亡總人數的1.3%,中國農村地區孕産婦死亡率要比城市高出1.6倍。2007年,估計有38.2萬名中國兒童在5歲之前就已經夭折,其中22.92萬新生兒死于襁褓之中。中國嬰兒和兒童死亡率農村地區比城市高出2.4倍;在一些最貧困的農村縣城,嬰兒和兒童死亡率比大城市高出2〜5倍。2006年北京市居民孕産婦死亡率為7.9/10萬,達到發達國家水準。然而,北京流動人口孕産婦死亡率高于北京居民3〜5倍,主要是沒有去正規醫院生産而是在家或私人診所分娩,因産後大出血造成的。隻有實行全民生育保障,提高孕産婦住院生産率,才能減少孕産婦和嬰兒的死亡。

最後,生育保障有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落實,沒有全民生育保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就較難實作。

另外,推廣生育保險經費大大低于其他社會保險險種,經濟上還是可以承受的。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95">全民生育保障設想</h1>

設想一:通過職工生育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實作全民生育保障。以職工生育保險制度覆寫城鎮職工、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覆寫城鎮未就業居民、以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覆寫農村居民,實作生育保險全民覆寫。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傳統上就覆寫城鎮全體企業和機關事業機關職工。

2009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釋出《關于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的通知》,随後又釋出《關于确定城鎮居民生育保障試點城市的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分娩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并确定吉林省長春市、江蘇省南通市等7個城市作為城鎮居民生育保障試點城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于2003年啟動,在建立“新農合”過程中生育補助被逐漸納入。《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提出“加強産科建設,創造住院分娩條件,大幅度降低孕産婦死亡率和提高農村孕産婦住院分娩率”的要求。衛生部“降低孕産婦死亡率”項目也在21世紀初開始。2008年,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确指出:做好婦幼保健工作,在中西部地區農村實施住院分娩補助政策。2009年1月20日,衛生部和财政部釋出《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孕産婦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通過以上法規的實施和完善,全民生育保障指日可待。

設想二:在“職工生育保險”、“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基礎上再為“城鎮靈活就業者”、“城市農民工”、“職工未就業配偶”和“在校大學生”分别設立生育保險(保障)。

城鎮靈活就業者和職工未就業配偶在許多省市尚不能享受生育補助;城市農民工、在校大學生(研究所學生)等還基本上被排斥在生育保障制度之外,即使農民工在家鄉參加了“新農合”,也并非所有“新農合”都包括生育保險;等等。是以,為了盡快實作全民生育保險,可以選擇“第二種”思路:為這些群體單獨設立生育保險。事實上,在有的地方單獨險種已經開始。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頒布,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加人社會保險(包括生育保險)打開了通道。内蒙古標頭、江蘇太倉、湖南長沙等地已經出台規定,比如:根據《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生育保險實施意見》,自2010年4月1日起,凡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法定生育條件,參加生育保險并正常連續繳費滿10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都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一次性營養費和計劃生育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經肯定了對未就業配偶的生育保險,規定:“用人機關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2007年7月9日,國家人口計生委、教育部、公安部三部委釋出《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指出:“為保障母嬰健康,保持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建議已婚女學生生育期間辦理休學手續。對于已婚學生合法的生育,學校不得以其生育為由予以退學。已婚學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屬于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項目的,其費用由高校統籌解決。已婚女學生妊娠檢查、分娩等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大學生結婚生子已經得到國家政策的認可,那麼生育保險(或補助)政策應該配套跟上。目前,個别高校已經為在校女博士提供生育補助。1.4億進城農民工已經相當于我國城鎮職工的總數。2004年中央1号檔案明确指出:“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已經是産業勞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即使尚不能将農民工納入“職工社會保險”,為農民工單獨建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也是一種選擇。目前,部分省市已經為農民工單獨設保,做得比較好的是農民工工傷、養老和失業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在部分城市和行業自主進行,農民工生育保險基本沒有。

上述兩種設想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障發展思路,既是在避免“碎片化”的前提下盡可能“有保障”,還是在“有保障”的前提下盡可能避免“碎片化”。

有無保障是實質問題,是否“碎片”是管理問題。中國社會還處在轉型過程中,個人身份也在變動之中,城與鄉、東與西、省與省發展不同步是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現在就刻意去建立一個大一統的社會保障制度顯然是不可行的,我們不能等到各方差距消失,大一統條件具備後再行社會保障。具體到統一生育保險制度那就更不現實,與其等待大一統基礎平台的出現,不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有必要的險種先行一步,讓一部分人先保障(保險)起來,讓一部分保障(保險)先作用起來,“碎片化”問題留待以後解決。

綜觀現實,各類新興的社會保障(保險)制度,無不以碎片化的形式生長起來,比如,覆寫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們的理想,但實際展開時,政府有關部委也是讓有條件的省市縣鎮先行一步,統籌範圍、保障水準、實施辦法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允許有差别,有的地方依然有城沒有鄉,有的地方城鄉兼顧但城鄉有别,有的地方不僅覆寫城鄉而且實作了城鄉一體化。又如,對“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實施,各地做法也有所不同。

落實到生育保障(保險),追求實質性的“有保障”應該放在優先地位。在責任分擔方面,對于城鎮職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企業應該分擔繳費任務;對于未就業配偶,根據我國傳統可以讓企業分擔,由職工生育保險解決,也可以根據其身份放在“居民醫療保險”或“新農合”之中;大學生可參照事業機關職工;農村居民的生育保障則可由政府多分擔一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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