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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股東收到增資通知後,未作出表示,屬于自動放棄了認購股份裁判規則法院查呂方芝律師 – 呂方芝律師的個人部落格法院認為法院查明法院認為

作者:呂小山同志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裁判規則</h1>

就股權轉讓事宜向其他股東郵寄書面通知被退回,即未實際到達其他股東。

現有股東收到增資通知後,未要求認購,也未對增資的方式及内容作出表示,屬于自動放棄了認購股份。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6">法院查呂方芝律師 – 呂方芝律師的個人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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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源科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成立,注冊資本800萬元,第三人黃志紅認繳出資320萬元,占比40%,案外人徐麗榮認繳出資480萬元,占比60%。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的股權轉讓”中規定: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2019年底,黃志紅拟以320萬元對價将所持上述全部股權轉讓給原告尊實公司。同年12月30日黃志紅将發給徐麗榮、源科公司的載有上述内容的《股權轉讓通知函》均郵寄至源科公司登記注冊地,後郵件未妥投被退回。

2020年3月25日,原告尊實公司與黃志紅簽訂《股權轉讓協定》,其中約定黃志紅将其所持上述股權以320萬元轉讓給尊實公司,尊實公司應在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完成之後30日内,将轉讓價款支付給黃志紅;黃志紅應于本協定生效之後15個工作日内協助源科公司辦理完畢股權轉讓所需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登記變更完成之日為股權轉讓完成日,即日起尊實公司作為源科公司股東享有全部權益。

遂後,雙方未辦理變更登記,原告于2020年7月向源科公司郵寄請求變更工商登記通知函,亦被退回。原告遂諸本院。

現有股東收到增資通知後,未作出表示,屬于自動放棄了認購股份裁判規則法院查呂方芝律師 – 呂方芝律師的個人部落格法院認為法院查明法院認為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1">法院認為</h1>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是以,股東向其他人轉讓股權受到一定限制,其他人取得股權除需與出讓股東形成有效合同關系外,還需依法或公司章程規定通知其他股東,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其中出讓人書面通知應到達其他股東,足以使其知曉轉讓内容,進而作出相應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尊實公司與第三人黃志紅簽訂的案涉《股權轉讓協定》成立且有效。然,源科公司并未就案涉股權轉讓召開股東會。且出讓股東即第三人黃志紅就涉案轉讓事宜向其他股東郵寄書面通知被退回,即未實際到達其他股東,可作出相應意思表示。也無證據表明其他股東已知曉轉讓内容。是以,在本案第三人及原告未向其他全部股東告知案涉轉讓事宜,依法取得其他股東同意或視為同意的意思表示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源科公司辦理變更登記,于法無據,本院對其訴請不予支援。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4">法院查明</h1>

2020年6月3日,被告紅椒園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長沙市紅椒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如下:五、同意增加長沙市紅椒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104萬元,即長沙市紅椒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由296萬元增加變更為400萬元。通過競價決定增資股東(83%股權同意通過本議案)。同時根據上述決議事項及公司章程規定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83%股權同意通過本議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王煥軍出具《股權認購确認函》,确認自願按原股權比例10%以貨币方式出資人民币即104萬10%計10.4萬元認購長沙市紅椒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權,并自願出資即104萬73%計75.92萬元認購湖南國昱锂能實業有限公司放棄增資的73%的股權。

2021年2月25日,原告王煥軍與被告紅椒園公司簽訂《股權認購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協定書約定:根據紅椒園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的《長沙市紅椒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紅椒園公司增資104萬元,現王煥軍以現金方式向紅椒園公司認購104股,計人民币104萬元,增加持股比例為26%。2021年3月1日,原告王煥軍依約向被告紅椒園公司支付了104萬增資認購款,被告紅椒園公司尚未為原告辦理變更登記。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8">法院認為</h1>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被告紅椒園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的《長沙市紅椒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所确定的增加注冊資本金104萬元的該部分決議内容合法有效。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2021年2月2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終12138号《民事判決書》中,撤銷了關于“通過競價決定增資股東”的事項,但2020年12月16日被告紅椒園公司向全體股東送達的《關于确認認購公司增資股份的通知》系公司的增資方案,該增資方案确定了增資的方式,為原股東按照原有股權比例認購。依據公司法及章程的規定,增資方案屬于公司内部的經營事宜,該種增資方式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三人朱有銘、朱澤宇收到該增資通知後,未要求認購,也未對增資的方式及内容作出表示,屬于自動放棄了認購股份。原告王煥軍作為紅椒園公司的股東,其認購被告紅椒園公司增資股份104股不違背公司章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三、原、被告簽訂的《股權認購協定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支付增資認購款的義務,由于增資後的股東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已發生變化,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關于“公司應當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gt;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關于“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的規定,被告應當為原告辦理股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