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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政府論》:既然人人生而自由,為何還需要政府的管理?沒有政府之前,人們是怎麼生活的?人們為什麼需要建立政府?人們為何要放棄自然自由,受制于社會?

曆史上,十八世紀的法國啟蒙運動也是“輸入”進來的。在當時,相比于法國的封建愚昧來說,英國簡直是先進開明的象征。伏爾泰于1726年流亡到這個國家,學到了他們的先進理論知識。在自然科學方面是牛頓的經典力學,在哲學方面則為洛克的經驗主義。洛克是第一個推倒天賦觀念論的人,這極大的影響了伏爾泰、孔狄亞克、愛爾維修甚至還包括盧梭。當然,洛克不僅是一名哲學家,他還是大名鼎鼎的政治學家,出版于“光榮革命”前後的《政府論》曾被譽為“近代資産階級革命的《聖經》”。沒讀過或者讀不懂這本書,對于每一個政治學愛好者來說未免不是一種遺憾。

《政府論》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具有論戰性質,主要抨擊羅伯特·費爾默博士鼓吹的君權神授、世襲合法的荒謬學說;下篇才是洛克政治學思想的直接論述,從邏輯上看,大緻可以分為三段:政府的起源,建立政府的目的以及政府的最終解體——一句話:政府是如何産生的,又将因何而滅亡的!下面我們取開頭部分來分析,探究在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狀态中,為什麼還要建立起政府?政府是否妨礙了人們的自由?并順帶談談建立政府的目的究竟何在?

讀《政府論》:既然人人生而自由,為何還需要政府的管理?沒有政府之前,人們是怎麼生活的?人們為什麼需要建立政府?人們為何要放棄自然自由,受制于社會?

約翰·洛克《政府論》

<h1>沒有政府之前,人們是怎麼生活的?</h1>

洛克的前輩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描繪了一個初民社會,他說那時候政府還沒有出現,人類仍處于自然狀态中。在任何地方,人們都分為小氏族而生活着,他們之間常發生互相搶劫的戰争,掠奪成為了固定的職業。野蠻人就像食肉猛獸一樣,兇殘而恐怖,他們奉行“适者生存”的自然規律,彼此間靠強力來互相征服和殺戮。是以,霍布斯把這種人人互相為敵的戰争時期稱為“苦難的自然狀态”。認為政府和國家的出現就是為了避免這種可悲的狀态,國家猶如一隻名叫“利維坦”的巨獸,它聚集了所有人的權利,最終用強力來壓服了一切力量,通過強制服從來擷取和平。

不過從曆史的經驗來看,霍布斯所設想的自然狀态未必真實。卡薩斯神父在給西班牙國王的報告——《西印度毀滅述略》中說,當歐洲人登陸美洲時,發現了仍處于自然狀态的印第安人。這些人淳樸憨厚,心地善良,個個坦白誠實,對人從不虛僞狡狯。他們熱情接待遠方的白人來客,從沒想過要将他們殺害以便斂财。況且印第安人身體單薄、瘦弱異場,極易死于各種疾病。根本就不像霍布斯想象的那樣兇狠野蠻,反倒是“文明的”西班牙殖民者像豺狼一樣,大肆屠殺這些溫順的原住民。假使處于自然狀态的印度安人像食肉動物一樣兇猛,西班牙人早被他們打跑了。

是以,霍布斯所設想的“苦難的自然狀态”并不符合曆史經驗。洛克在《政府論》中指出霍布斯把真正的自然狀态與戰争狀态混為一談了,戰争是非常的,和平才是常态。即使是食人部落也不是天天在打仗,他們也有自己的團體,也有和平的生活方式。真正的自然狀态應是這樣:

人生來都是自由、平等和相對獨立的;

每個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行動、處理自己的财産,而毋需聽命于任何人;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産,否則他将遭到群體的攻擊;

沒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對于别人享有管轄權,誰也不是誰的奴隸;

人們在自然法的指導下生活;

什麼是自然法呢?通俗的說就是每個人憑自然賦予我們的本性就能察覺到的法則。自然告訴我們,火是熱的,切勿伸手去摸;石頭是硬的,不要拿頭去碰;土壤沒法當飯吃,否則會肚子疼。在群體生活中,我們也會明白一些普适的自然法則,例如其他人跟我一樣都是人,如果我不尊重他人的平等與自由,侵犯了别人的利益,那麼我自己也要遭受報複,跟着遭殃。

正因受自然法則的限制,人們才有可能聚集在一起共同生活,出現最早的社會。假使每個人都如霍布斯說那般野蠻兇殘,那麼人就隻能像老虎一樣離群索居、四處遊蕩,無法形成聚落、氏族,過上社會生活了。

讀《政府論》:既然人人生而自由,為何還需要政府的管理?沒有政府之前,人們是怎麼生活的?人們為什麼需要建立政府?人們為何要放棄自然自由,受制于社會?

<h1>人們為什麼需要建立政府?</h1>

在自然狀态下,人們雖然享有自由、平等和相對獨立,但這是一種不穩定的狀态,這些權利都缺乏保障,沒能完整的實作出來。自然狀态有着許多不便和缺陷:

第一,自然狀态下的人們服從于習慣、習俗和風俗,缺少了确定的、強制性的、衆所周知的法律。在自然狀态下,誰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來行動以及處理财産,但每個人的意志都是主觀的,他們對自然法的解釋又各自不同,無法判别是否侵害到了他人以及侵害的程度。人們的利害偏見、愚昧無知以及素質低下常常會使自然法則失去效力,是以才需要有強制性的法律來作為判定是非的客觀标準,成為處理糾紛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狀态中,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法律來裁決一切争執的裁判者。雖然強制性的法律已經取代了自然法,但如果沒有公正的裁判者出現,那麼對法律的解釋也會陷入無窮的争執中,使法典淪為廢紙。在自然狀态下,每個人都是球員,也都是裁判官,都有權禁止及糾正他自認為違反自然法的行為。例如一個良民抓住了罪犯,他本應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心的訓示,比照罪行的輕重來量刑處罰。然而,假如這個罪犯是他的仇人,那麼處罰會重些;而如果是他的熟人,則會輕些;假使是親人的話,大機率還會選擇包庇。這樣下去,隻會使人們不斷的破壞自然法,導緻混亂和無秩序。是以需要政府來充作第三方,限制人們的偏私和暴力。

第三,在自然狀态下,每個人都擁有均等的權力,容易導緻誰也不服誰的情況。當争執發生時,往往缺少權力來支援正确的判決,使它得到應有的執行。一個惡人損害了整個氏族的利益,卻沒人敢站出來驅逐他,因為每個人都不具有驅逐他人的權力。這時人們必然想把自己的權力委托給共同體中的大多數,以共同體的名義來實行裁決,強制性放逐那些害群之馬。

是以說,政府實質上就是公衆權力的委托機構,它根據人們制定的法律來管轄及統治,處理各種利益糾紛,保證權力執行得公正無私、強制有效。

讀《政府論》:既然人人生而自由,為何還需要政府的管理?沒有政府之前,人們是怎麼生活的?人們為什麼需要建立政府?人們為何要放棄自然自由,受制于社會?

政府的本質是權力委托機構

<h1>人們為何要放棄自然自由,受制于社會?</h1>

自然狀态下,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經本人同意,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将人置于這種狀态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個人的公權力。人的自然自由意味着不受任何上級權力的限制,隻以自然法作為準繩;而當人類建立起政府之後,每一個人都要受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以及政府實施的規章制度所限制。人們要遵守社會的準則,服從政府的排程。

在自然法統治的時代,如果我抓到了一個竊賊,我将有權對其施加懲罰,并且其他人也享有這種權利,因為他冒犯了自然法,而“人人都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利”。可是,在政府已經建立起來的社會中,每個人所擁有的這種權利已經轉讓給了公共部門,形成公權力。是以我無權對竊賊動用私刑,即使他盜竊了我的财物,我也隻能将他扭送給公共部門,由它們來确定刑罰。從這種角度來看,相比于社會狀态,我們在自然狀态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都被削弱了。

然而,果真如此嗎?

其實“自然自由”隻是一種抽象的自由,也就是說“潛在的自由”。絕對自由隻存在于人們的頭腦中,因為它可以不受現實條件的束縛,然而現實的自由卻不能這麼任性。試想,如果一個社會中的人都不服從于法律,隻承認自己憑本性所察覺到的那個自然法,這将會造成什麼樣的混亂和糾紛呢?我自以為擁有處罰竊賊的權利,這是自然法賦予我的;而竊賊也自以為在遭受處罰時,他也享有保護自己不受過度懲罰的權利,這也是自然法賦予他的。當兩種權利沖突在一起時,哪一種權利都得不到保障,最後隻能用暴力來決定勝負了。

讀《政府論》:既然人人生而自由,為何還需要政府的管理?沒有政府之前,人們是怎麼生活的?人們為什麼需要建立政府?人們為何要放棄自然自由,受制于社會?

而如果我們把這兩種權利都轉讓給一個公正的第三方,即政府時,那麼哪一種權利都将得到保障。我通過把權力委托給政府部門,讓它來懲罰竊賊,保護了我的财産;竊賊則甘願接受符合罪行的懲罰,也保護了自己的人身安全。

我們加入社會确實會受到限制,但這種限制相比于自然狀态來說并不差。就好比一個十字路口,如果人人都要求優先通過的權利和自由,那将是擁堵不堪,誰也過不去;而如果用紅綠燈來做限制,那麼我們雖然失去了那種抽象的“自由通過”,卻使權利得到了真正的實作,這是人民把權力委托給政府的目的。

是以,保障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實作乃是政府的天職之所在。洛克認為,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絕不是為了什麼虛無缥缈的大國夢想和稱霸世界,而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人身财産安全,擷取公衆福利。政府隻是人民權力的委托機構,它的權力絕不能擴張到超出公衆福利所需要的範圍之外,它必須保障每公民的人身及财産安全。采用既定的、全國人民周知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來進行治理,而不是以臨時的指令來實行統治;政府應公正無私的處理糾紛,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便利。

建立政府的目的簡單的說,“隻是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衆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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