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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刑法罪名解析》之(三):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常見刑法罪名解析》之(三):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罪過形式是故意,其故意的具體内容是行為人明知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産品品質管理制度、消費者的正當消費權益以及産品市場管理秩序的結果,并且希望這或者放任種結果的發生。

客觀方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産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産品品質管理法律、法規,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的行為,具體為:

1、摻雜、摻假。指在産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緻使産品品質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産品明示品質标準規定的品質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産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産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産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産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産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不合格産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規定的品質要求的産品。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機關,表現為産品的生産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産者即産品的制造者(含産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産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産品的直銷者)。至于生産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産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客體: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對普通産品品質的管理制度。普通産品即指刑法另有規定的産品(如藥品、食品等)以外的産品,生産、銷售不符合産品品質标準的僞劣産品擾亂産品品質監督管理秩序,侵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立案追訴标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

第十六條 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僞劣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僞劣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僞劣産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将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産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對本條規定的行為難以确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産品品質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産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産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産、銷售的僞劣産品的标價計算;沒有标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确定。

四、案例解讀

2012年2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1、吳某2夥同吳某3(另案處理)在租賃的位于鄭州市惠濟區某村的房屋内,在未取得生産獸藥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原料、包裝等物品,假冒某藥品公司的名義生産、銷售假獸藥,并通過物流公司發貨的方式将假獸藥銷售到全國各地,生産、銷售假獸藥金額為400481元。案發時,公安機關從吳某1、吳某2等人的工廠内扣押了假獸藥成品及生産假獸藥使用的原料、攪拌機、辨別機、電子秤、封口機、标簽、包裝袋、紙箱、紙盒。2013年5月16日經河南省獸藥監察所對吳某1、吳某2等人生産銷售的獸藥氧氟沙星可溶性粉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2013年9月25日河南畜牧局出具的關于對協助落實“某藥品公司”的回複函顯示被告人吳某1、吳某2生産的獸藥産品應按假獸藥處理。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1犯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吳某2犯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五萬元;扣押在案的假獸藥成品及生産假獸藥使用的原料、攪拌機、辨別機、電子秤、封口機、标簽、包裝袋、紙箱、紙盒。(在鄭州市警察局東風路分局)予以沒收。

解讀:根據《刑法》規定,生産僞劣産品有4種表現形式,即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本案中,吳某1、吳某2在未取得生産獸藥許可證的情況下,假冒藥品公司名義生産、銷售假藥,并用物流發貨方式銷售至全國各地,銷售金額達400481元,屬于刑法規定的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行為。

五、律師解析

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是一種多發、易發的犯罪,該犯罪行為不僅違反國家對産品品質的管理制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對生産、銷售僞劣産品企業自身也會産生巨大損害,一方面企業名譽受損,一方面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也面臨着牢獄之災。為了維護企業名譽、降低公司刑事風險,建立防範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機制非常必要,以下幾點可以參考:

(一)公司經營管理者應當增強法律意識。企業是逐利的,一些生産、銷售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為了提高利潤,低價購進生産原料或者僞劣産品,生産、銷售不符合國家标準的産品。對此,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當設立一道法律紅線,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道德意識,避免因逐利觸犯法律。

(二)企業在生産過程中要嚴控産品品質,保證産品符合标準。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完善适用于企業自身的産品品質監督管理制度,讓制度落實到生産的每一個環節;除此之外,要設立質檢部門,負責産品品質的檢查、評估,加強産品品質監督。

(三)組織員工教育訓練。産品最終是由一線員工生産出來的,加強負責生産人員的教育訓練,提高生産技術水準,提高産品品質意識,為企業生産、銷售合格産品提供人力保障。

(四)建立預警機制。生産、流通每個環節都要制定應對方案,發現不合格産品後,要及時處理、糾錯,防止問題發酵,造成更大損失。

(五)委托專業人員指導。對企業而言,一旦涉刑,将面臨着緻命的打擊。是以委托律師深入企業,進行刑事風險識别、預防是十分有必要的。

不盡事宜,請聯系 張博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