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法眼從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獲悉,申萬宏源證券投行部經理原張明炜因詐騙310萬元,被判11年。
至2018年被抓,張明炜已經換了2份工作,先去了長江證券,後跳槽到信達證券。從信達證券離職後,張明炜正式落網。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張明炜入職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擔任結構融資部副總經理、投資銀行八部項目經理。2015年1月,申銀萬國證券吸收合并宏源證券,更名為申萬宏源證券。
2014年年中,貴溪市廣信小貸、鷹潭市信江廣達小貸、分宜縣湘商小貸及贛州章貢區彙禾小貸等四家江西小貸公司與宏源證券(後更名為申萬宏源證券)洽談資産證券化合作項目,設立江西省小額貸款公司2015年小額貸款資産支援專項計劃(簡稱專項計劃),張明炜系該專項計劃的主要負責人。
2015年6月,張明炜在專項計劃實施過程中,向申萬宏源證券公司及江西小貸公司虛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簡稱中國信保)出具擔保的事實,并提供僞造的由中國信保出具的《江西省小額貸款公司2015年小額貸款資産支援專項計劃擔保承諾函》。同年7月,申萬宏源證券彙付募集款5億元。
同年8月,張明炜以虛假擔保為由,騙取四家小貸公司分别彙至張明炜指定的北京金弘塬商貿有限公司(簡稱金弘塬公司)賬戶的擔保費77.5萬元,共計310萬元。張明炜将上述310萬元擔保費轉賬至其家人或用于金弘塬公司的經營等。
對上述事實,張明炜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明炜收取的310萬元,系為江西小貸公司提供關于新三闆上市的咨詢服務而收取。但這一說法并未得到法院認同,法院指出張明炜利用合作項目之機,不僅虛構擔保事實,而且提供僞造擔保函,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為此,2018年上海證監局曾對張明炜出具警示函,當時張明炜已離開申萬宏源,2017年已跳到信達證券。
但這份警示函是來“算舊賬”的。
上海證監局給張明炜列出了“四宗罪”。張明炜在擔任江西小貸項目主要負責人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對擔保機構盡職調查不到位,未能發現項目擔保承諾函所用印章系僞造;
二是盡職調查報告内容不規範,實際參與原始權益人現場盡職調查工作的人員未在盡職調查報告上簽字;
三是未按照項目标準條款和計劃說明書約定對循環購買的基礎資産進行審查;
四是未妥善保管循環購買基礎資産貸款合同等基礎資産資料。
徐彙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币310萬元,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明炜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
資料來源:
《張明炜合同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刑初731号
《滬證監決〔2018〕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