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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之後是否調解?調解離婚有哪些利與弊?

作者:劉佳佳律師Julianna

《民法典》實施後,由于協定離婚和離婚門檻較高,起訴後離婚調解的比例有所增加。

以深圳為例,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至2020年離婚訴訟的調解率約為31%,2021年前五個月的調解率已達到40%左右。

是以,本文我們分析一下,在起訴調解後離婚的利弊。

調解離婚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快速、高效、友好、相對可控、低成本、執行力強。

快:隻要離婚訴訟雙方能夠達成一緻,調解就可以當場産生結果,甚至當場生效。

高效:調解不需要交換證據、征服、辯論,也不需要"依法治國",是以很多糾紛不需要分解,雙方可以達成一緻,不違反法律就可以。

友好:訴訟是雙方對抗的過程,其中對方會不斷深入挖掘對方的過錯,證明自己的優勢,甚至為此互相騷擾和孩子的生活(比如為了争取監護權提前帶走孩子),調解可以避免對對方的過度傷害。

相對可控:如果調解失敗并由法院決定,則決定在很大程度上留給法律和法官,幾乎沒有靈活性的空間。如果雙方調解,很多事情都有一定的決策權,比如贍養費、住房貼現、國内補償等,如果雙方能達成一緻,高于或低于法定标準都是可能的。

低成本:如果案件通過調解解決,法律費用可能會減半。

執行:如果雙方同意離婚,最終協定的内容不可執行,但離婚調解形成的民事調解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但是,一個更好的制度會在執行過程中造成這樣的問題。特别是在法庭離婚案件量巨大、法官工作過度的環境下,離婚調解往往不能嚴格遵循民事調解的一般規則:中立、自願、保密。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任繼強寫道:"調解一直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特别是離婚案件的主要手段,理論上調解員必須保持中立。然而,通過分析離婚案件調解中的微觀話語,發現為了達到目前"和解統一"模式下調解的目的,法官會通過打斷話語、反提問、援引法律、回避具體問題等語言政策來影響、暗示、控制甚至強迫當事人。"

是以,在決定是否同意調解離婚之前,除了"調解不進入程式,經過一個甚至兩個程式"的明顯風險外,還需要仔細衡量您是否能夠接受以下可能的風險:

1. 失去通過法院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全面調查的機會

通過審判和法院判決離婚,雖然過程漫長而複雜,需要一兩年的時間,但并非沒有手段。法院的判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通常要求當事人提供關于共同财産申報的資訊,或依職權自願調查當事人的财産,對雙方的共同财産擁有基本控制權。

調解不能排除一方認為自己擁有關于共同财産的全部資訊(實際上并不擁有)或知道合法的共同财産是什麼(事實上,它不知道法律)但為了快速離婚而放棄深入調查的機會的風險。

2.調解内容不規範、不準确,難以實施

除了"事實依據"的法院判決外,還需要"依法",畢竟法官都經過專業訓練,判決通常都是标準化的,标準的表達。然而,雙方調解的和解條款可能有上千人,在"快速高效"的追求和法官的壓力下,調解書不規範、不準确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有人問,法官不會停止調解嗎?法官會,但前提是有任何"非法"的東西(例如,配偶雙方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是非法的)。

而表達不規範、不準确,會導緻後續調解函的實施過程,雙方往往了解不一緻甚至互相沖突,結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執行,給以後的生活留下很多隐患。

3. 無法獲得司法補救

在法院一審判決離婚的情況下,不同意判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上訴,即也有司法糾正的機會。

但是,如果離婚由法院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雙方不得申請重審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關于解除婚姻的判決或調解書"。

當然,和解書的不滿方仍有權根據離婚後的财産糾紛、監護權糾紛、探視權糾紛等具體事項提起其他訴訟。麻煩的是,隻有離婚訴訟才會全面、一次性地處理婚姻、子女撫養費、财産和債務問題,離婚後再發生糾紛,這是"一對一"的案件,必須以非常高的成本分别起訴。

是以,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更适合那些家庭财産結構簡單,彼此了解較好,對子女撫養計劃沒有太大分歧,或者盡管存在上述問題,但難以承受長期法律鬥争的經濟或精神壓力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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