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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以色列法律“十誡”的出現,以及它帶來的限制力引言結語

作者:大國曆史觀

<h1>介紹</h1>

我們必須特别說明預言如何利用這種未來的期望。但在我們這樣做之前,我們将看看競争對手的法律書籍的法律教義的貢獻,這些書籍在被捕獲之前預測了猶太教的清晰形象。因為創造猶太教倫理的本質的不是預言,盡管預言的思想對倫理學的實際效果如此重要。

預言的前提是對倫理誡命内容的廣泛了解,先知本身不能将主的倫理要求,即使幾乎是一般的,傳達給個人。這些要求甚至從完全不同的方面描繪了不同的特征,即通過利未的律法。它的工作成果還包括我們今天經常認為在以色列倫理學中具有特殊意義的創造:嚴格地說,十誡和兩誡,它們是嚴格"道德"的。人們總是試圖将時代的深淵添加到這些整合中,如果可能的話,添加到摩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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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hon d'Or

特别是,通過這樣的讨論:"簡單"必須定位在"發展"的最前沿。在這方面,情況并非總是如此。我們的"道德"十誡,基于他們禁止雕刻偶像的指令,證明他們作為一個普遍具有限制力的規範的通過是(相對)遲到的,因為它不符合古代以色列的共同習俗。此外,它談到鄰居的"家"和審判證詞,即定居點的前提和詢問證人的程式。此外,它顯示了對那種以主的名義如此強烈的囚犯前時期的恐懼。

最後,第十條誡命的抽象措辭:"不能貪婪",就這個詞的倫理意義而言,應該被原來更簡單的"升華操縱"所取代。順便說一句,普遍禁止"殺戮"也與複仇權相沖突。另一方面,古代以色列基本特征的所有規定都沒有包括在道德的十誡中:它們不僅從未提到割禮,更不用說儀式飲食規則了。是以,除了強烈強調安息日之外,道德十誡給人的印象是,這是知識分子階級創造的超級宗派主義倫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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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皮環切術工具

這與前面提到的通常被稱為"性十誡"的劍術儀式的詛咒儀式不同,也不同于耶和華簡報中包含的唯一指令形式中包含的規定,在文本中被稱為"契約的話"。在前者中,特别提到以色列社會的特征,除了寡婦和孤兒之外,Graeme還是作為社會保護條款的目标。然而,在後者中,除了一神論的規定和禁止偶像崇拜之外,還有一再的警告,不要參加迦南人的獻祭,并與他們簽訂任何"契約";

因為在這個"道德的"十誡中,耕種儀式和逾越節同時出現,與迦南人立約的情況在整個所羅門時代一直持續着。所謂的"性十誡"也是如此,其前提是雕刻或鑄造的偶像,主的邪惡隻能"秘密"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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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内容無疑(相對)顯示了晚期,并不完全排除将十誡融入以色列遙遠的時代。然而,今天十誡的各種形式彼此不同,盡管下議院正在使其原始形式與所有那些無疑是遲到的規定(例如禁止偶像崇拜)存在問題。此外,必須考慮到,這種教義問答式的手工布道,例如出埃及記的第20章,通常不是發展的早期階段,而是後來灌輸意圖的産物,如果從印度的類似情況推斷的話。在我們被俘前的文獻中,特別是在先知文獻中,我們找不到任何明確的線索,說明十誡被賦予了什麼特殊的價值和意義,或者使十誡成為眾所周知的前提。

也許"道德十誡"早在霍西亞時代的北以色列就已經為人所知,但這并不為人所知。無論如何,所謂的三誡的特殊地位是沒有正當理由的,也是所有這些意見的起點。這顯然完全适合獻祭十誡和性十誡。相同性質的經文,如利未記18章是性秩序的集合,利未記19章是儀式、倫理、儀式和慈善法律法規的集合,也是最廣泛的集合,甚至我們的"倫理十誡"的指令也包括在内,最後,利未記第20章包含了儀式和性倫理的規定, 所有這些都顯然與犧牲和性的十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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犧牲

至少,利未記第19章可以追溯到一個集合,盡管它已經過修訂,以確定年齡不晚于十誡中的任何一個。然而,年齡問題與另一個問題有關:這些集合究竟來自哪裡?著名學者認為,它們應該被視為古代儀式"崇拜風格"的一部分。但是,模拟的示例斷然駁斥了這一起源。埃及和巴比倫的罪行目錄已經流傳下來,一再與以色列的一體化進行比較。他們從哪裡來?不是來自祭祀儀式,而是來自巫師和牧師的"靈魂牧羊人"。當那些患有疾病和不幸的人來問神父如何平息上帝的憤怒時,神父問他們是否以前犯了任何罪。

為此,神父們必須發展出一個固定的問答模式。在巴比倫,已經流傳下來的犯罪目錄顯示了一種直截了當的模式,埃及的《死者之書》中的罪行無疑具有相同的起源:它列出了死者将被該縣42名死者質疑的罪行。我們看到列維安人的法則正朝着同一個方向發展。司法法典明确規定,必須對罪行進行忏悔,并需要賠償受害者在事件發生後另外20%的不義之财,這确實是基于古老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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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管教

傳給列維安人的救贖和贖罪規則也表明了這種"忏悔"獻祭的機會:私人獻上牲畜,而不是獻祭。随着外部壓迫的興起和普遍内疚的壓力,列維安人采取這種行動的重要性正在增加。根據《命運之書》,以色列人每三年将十分之一的祭品獻給利未人、格雷西姆、寡婦和孤兒,并宣稱這些貢品是稱義的,沒有違反主的指令,特别是那些在葬禮上或處于傲慢狀态時沒有吃或送給死人的人。 如埃及無罪釋放的形式。然而,我們需要的是将這本固定的罪行目錄翻轉成積極的規定,以持有上帝的誡命清單,特别是如十誡所示。

十誡和所有這些類似的情節都來自這裡。這并不是說社群的犧牲被視為激起憤怒,那些遭受不幸的人根本不被允許參加 - 而不是辛勤工作者和舉重者悔改。利維亞人實際上必須總是把他們當作「僕客」,從而創造了律法對這些被壓迫階級的偏愛,以及那些「傲慢」的人的憤怒——他們不願意在神面前,也就是在利未面前表現出「謙卑」。當然,社群也間接地關注認罪,因為共同和幾個責任。獻祭十誡要求所有以色列人"來到主面前",并可能為他們提供一個可能的機會來質疑預防性罪行,以防WYH的憤怒強加給他們和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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犧牲

然而,無論如何,它總是關于確定祭司等級的權力。顯劍的儀式詛咒那些以社群的名義有罪的人,以免社群承受主的忿怒:這個目的,以及罪本身的詛咒,可能被添加到某些旨在詛咒魔鬼的簡單儀式中。在利未祭司看來,向公衆傳授律法的任務是宣稱這是他們的責任和權利,也是為了同一個目的:拯救社群脫離罪惡,進而拯救上帝的憤怒。

<h1>結語</h1>

《索賠法》的規定必須每七年公開閱讀一次,但與該法典相關的"豁免年"的想法也為時已晚。社群對認罪和犯罪清單的關注也随着上帝憤怒的增長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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