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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克案:為了活下去可以不擇手段嗎一位律師購買了一艘船“這不叫作緊急避險”魔鬼總會幫邪惡找出借口

溫/林海

"很多人都看過《青少年的幻想漂流》。老虎在電影中的名字是"理查德帕克"。這個名字當然不是噱頭。他是一個聳人聽聞的案件的受害者。直到今天,在南安普敦東郊的梨樹坪教堂(Pear Tree Ping Church)上,在他出生的地方附近,仍然矗立着一塊墓碑,上面刻着約伯的話:"他殺了我,我仍然相信他。使徒們說了一句話:"主啊,不要是以責怪他們。'"

帕克案:為了活下去可以不擇手段嗎一位律師購買了一艘船“這不叫作緊急避險”魔鬼總會幫邪惡找出借口

<h1>律師買了一條船</h1>

1883年,澳洲律師約翰·範特(John Vant)買了一艘名為Wood RhinoCem的遊艇。但是,這艘遊艇必須行駛24,000公裡才能到達澳洲。1884 年 5 月 19 日,"木犀牛"号從南安普敦啟航前往悉尼,船員包括達德利船長、斯蒂芬斯、布魯克斯和帕克。帕克隻有17歲,沒有航海經驗。7月5日,這頭木犀牛遭遇沉船,船員們逃往救生艇,不久後隻剩下幾件導航工具和兩罐蘿蔔,沒有淡水。

食物和淡水的短缺使船員們處于危險之中。它們距離最近的陸地約1,100公裡,遙不可及。他們吃蘿蔔罐頭,抓一隻,吃肉,喝血,然後才有任何其他食物。在海上航行15天後,帕克開始生病。至此,劇組開始讨論是否要用抽簽來選擇受害者來維持他人的生存。幾天後,帕克陷入昏迷。此時,達力船長和船員斯蒂芬斯決定犧牲帕克來拯救所有人的生命。船員布魯克斯拒絕了。

7月24日,沉船事故後的第19天。達力和斯蒂芬斯殺死了帕克,布魯克斯沒有反對。這三名男子在帕克的身體上又吃了五天,最終于7月29日被德國船隻Mondzuma救出。在追回後,他們如實承認了"船舶損壞",并認為他們将受到海事習慣法的保護。然而,海關官員和港口警察以"公海上謀殺罪"逮捕了達德利和另外三人。

當地警察和治安官都無法就他們是否有罪給出明确的意見。當地律師哈裡·蒂利(Harry Tilley)代表達德利出庭并要求保釋,但在與市長和警長協商後,他們被帶回警察局。當案件報告給總檢察長詹姆斯爵士和副檢察長赫歇爾爵士時,他們決定提出指控。雖然公衆輿論不支援對幸存者進行重新懲罰,但公民表示,他們的良心将終身譴責他們。然而,檢察官仍然決定啟動訴訟程式。

然而,檢方也意識到,由于缺乏海上做法和證據,很難起訴三名被告并将他們全部繩之以法。因為除了他們自己之外,沒有證人在場。根據程式法,被告人A的證言不能用于證明被告人B有罪,而隻能用于證明其有罪。是以,控方決定撤銷對布魯克斯的指控,因為沒有證據表明他被另外兩人說服,而是利用他們作為證人,以便利用他的證詞追究另外兩人的責任。于是,對達力和斯蒂芬斯的審判開始了。

1884年11月3日,約翰·赫德爾斯頓爵士主持了審判。皇家律師查爾斯負責指控,皇家律師柯林斯負責辯護,由公共捐贈辯護基金支付。然而,經過初步審判,陪審團無法作出有罪判決,但無法作出無罪判決。"這三名男子不可能在獲救的那天幸存下來,"法院說。男孩也可能死在他們面前,而不必等待他們這樣做。如果他們沒有活下來,或者如果男孩因虛弱而死,則無需再次審理此案。然而,由于現在的情況确實如此,陪審團無法确定他們的殺戮是否構成謀殺。希望由上級法院作出裁決。"

該案随後被移交給倫敦皇家法院重審,然後送出皇家法院分庭,直到12月4日才重審。辯護律師繼續堅持認為,任何危機狀況都不能成為謀殺同伴的理由。辯護律師辯稱,這不是謀殺,而是在緊急情況下自我保護。聽了雙方的意見後,法官們退出法庭進行讨論。然後他們回到法庭并宣布被告有罪,兩人都被判處六個月監禁。然而,法院無法解釋為什麼有罪,隻說"理由要到下周周末才會以書面形式公布"。

帕克案:為了活下去可以不擇手段嗎一位律師購買了一艘船“這不叫作緊急避險”魔鬼總會幫邪惡找出借口

<h1>"這不叫緊急風險規避"</h1>

12月9日,權力法庭公布了判決的理由。他們需要整理出以前存在的一些先例,例如聖克裡斯托弗案。在這種情況下,在17世紀初,七名英國人從聖克裡斯托弗出發,在海上遊漂流了17天。餓了,他們決定通過抽簽來犧牲一個人。厄運落在了提出計劃的人身上,他同意被殺。他的屍體讓其他人活了下來,直到他們被救出。他們被指控犯有謀殺罪。但法官赦免了他們。

例如,1841年的福爾摩斯案。布朗号在撞上冰山後沉沒。福爾摩斯的船員認為超載的救生艇最終會沉沒,将十幾名乘客趕出船外。法院還認定他犯有謀殺罪,但犯有過失殺人罪。主審法官梳理了危急情況可構成豁免理由的條件:存在危急情況,殺人犯必須無瑕疵,不得對受害者承擔任何義務。作為船員,福爾摩斯不符合這個條件。是以,陪審團認定福爾摩斯有罪。

這些判例有其自身的理由。最後,法官們做出了聳人聽聞的判決。關于達力和斯蒂芬斯殺死帕克的事實是公認的,不需要讨論。需要讨論的是,該行為是否在法律上免于以"避免緊急風險"為由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本案需要考慮的真正問題是,在判決書所确定的情況下,殺人是否構成謀殺......如果它不被認為是謀殺,那麼這種觀點的理由是什麼?但是,我們絕不接受"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可以合法地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他人不攻擊,不威脅您的生命,也沒有針對您或他人的犯罪行為"的說法。"本法院不接受這種說法。"

法院引用了布萊克敦關于緊急風險規避的論點。布萊克頓先生說,如果緊急風險規避是"可以避免的,并且可以毫發無損地逃脫",那麼為安全避難所而殺人将構成謀殺,并且不再是合理的。無論是自衛還是應急風險規避,都需要考慮"突發事件"和"無選擇"的行為。事件的突然性使得别無選擇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您有充分的時間來判斷和考慮,您可以選擇其他方法來規避風險。或者嘗試其他想法來找到兩全其美的方法。

例如,這種情況在緊急避難所很常見,當跑到燃燒的房子外面時,發現門被梯子擋住了,太急于趕緊推下梯子,跑出了火。梯子上還有一個勞工在工作,梯子被推倒,導緻他摔倒。如果沒有着火的前提,這種行為顯然構成不合理的違規行為,因為你應該足夠小心,避免推下梯子,導緻梯子上的勞工摔倒。或者,在不太緊急和倉促的情況下,應選擇替代出口以避免受傷。

從"木犀牛"事件來看,這四人在海上漂流了整整19天。如果在某個時間點發生鲨魚襲擊,救生艇即将沉沒,達力匆匆忙忙地把帕克推倒,"分散鲨魚的注意力,讓其他人逃脫",這種行為在本質上是"緊急的"。但在海上航行19天後,饑餓危機并沒有"突然發生",而是持續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它是否仍然可以被稱為"緊急狀态"是值得懷疑的。

法院随後援引了黑爾勳爵的緊急風險規避标準。黑爾勳爵說:"在所有緊急避免的情況下,例如追捕重罪犯,殺死暴力強盜,殺死試圖燒毀房屋或闖入房屋的罪犯,這本身并不構成犯罪。然而,與此同時,他指出,無論是對私人利益的緊急風險規避,還是與公共司法安全的緊急風險規避關系,它都必須是當時唯一的最佳選擇;如果有更好的方法,或者有其他更舒适的選擇,這種行為不能被稱為緊急風險規避 - 當然,它不一定是過失殺人的情況。

帕克案:為了活下去可以不擇手段嗎一位律師購買了一艘船“這不叫作緊急避險”魔鬼總會幫邪惡找出借口

<h1>魔鬼總是為邪惡找借口</h1>

法官深入讨論了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風險規避。最後,他們認為,雖然被告當時遇到了麻煩,但他們還是有機會找到其他的解決辦法,而不是殺吃同伴。事實上,他們确實捕獲了海龜并收集了一些雨水。"我們應該警惕緊急風險規避原則成為放縱的激情和殘酷罪行的合法掩護,"法院在其判決書中寫道。是以,無論這種辯護多麼謹慎,都不應被誇大。"

法院接着引用了培根法官關于緊急風險規避的論點:"有三種類型的情況構成緊急風險規避:保護生命,服從指令,上帝強迫或他人的行為。首要任務是保護生命,如果一個人因為饑餓而偷食物,這并不構成重罪或盜竊。他舉了一個例子:如果一艘船或救生艇傾覆并處于危險之中,兩個人會抓住同一塊木闆,但木闆太小,無法容納兩個人。這時一個人推開了另一個人,專屬闆子活了下來,另一個人淹死了。那麼,這一行為構成了一種緊急規避風險的努力,以保護一個人的生命。然而,審判培根法官索賠的法院沒有接受它。法院認為,我們任何人都無權判斷殺害另一名無辜者以挽救他的生命是合理的。

"在這種情況下,兇殺案的觸發因素可能是一個兩難境地,但我們并不認為這是殺人的必然原因。是以,它不構成所謂的緊急風險規避。堅持将其用作辯護将導緻法律和道德的分離。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雖然法律不等于道德,但許多不道德的事情并不違法。但是,如果法律與道德完全分離,後果将是可怕的。"為了保護自己,殺死一個類似的人,尤其是為了保護自己,其實是對生命價值的比較。誰有權判斷哪種生命更有價值?是體力嗎?還是智能?如果允許人們做出這種判斷,那隻會使"決定者"受益,他們無法讓自己活着。"

"這起案件的受害者是最弱,最年輕,最沒有彈性的理查德帕克。但是,殺死他比殺死任何其他成年人更合理嗎?答案必須是"不!在作出這一判決後,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已經變得清晰起來。然而,這并不是說本案中的行為是邪惡的。然而,一旦這種緊急風險規避的清白得到證明,就可能是沉溺于激情犯罪和惡意犯罪的合理借口。法院用這句話來描述他們對案件的最終意見:"魔鬼總是在必要時幫助邪惡找到合理的借口。"

但是,法院不打算對兇手判處死刑。"除了法官隻能盡最大努力找出法律并在自己的判斷中執行正義之外,沒有确定的路可走,"判決書中寫道。如果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對這些人過于嚴厲,則隻能送出給國王陛下,國王陛下根據憲法規定的寬大處理權免于這種懲罰。雖然我們拒絕承認引誘可以作為犯罪的藉口,但我們不應該忘記本案的情況是多麼嚴厲,痛苦是多麼難以忍受,以及保持正確的判斷力和良好行為是多麼困難。"最終,法院根據法律判定達德利和斯蒂芬斯犯有謀殺罪,該法律本應判處死刑,但經過綜合考慮,建議分别判處六個月監禁的寬大判決,以毫不掩飾地結束這起令人震驚的"公海上食人族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