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李
被告人:陳
案件律師:張軍
審判庭: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過程:
在接到原告丁的電話咨詢後,我同意與原告會面,并建議原告帶上轉賬憑證(因為案件中沒有其他證據)。當我仔細檢視原告的轉讓檔案時,我發現原告在轉讓時在轉讓資訊備忘錄中添加了"借用"一詞。
在接受兩名原告的委托後,我仔細研究了案件及相關資訊。由于兩名原告人與被告是朋友,且另外兩名原告人之間沒有家庭或親屬關系,是以分别借給被告40萬元及50萬元。是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另行審理了一起案件。立案後,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防止勝訴、賠錢的發生,法院申請财産保全。在開庭過程中,主要證據是當事人之間的轉賬憑證,以及轉賬憑證中"借款"一詞的突出,除了将通知書和起訴書作為單獨證據送出給法院外,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院認定當事人沒有其他經濟和商業關系, 結合相關證據,最終決定被告應将轉讓憑證中借入的金額返還原告。
法院判決出來後,我積極與當事人溝通,確定判決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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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軍先生
服務區域:重慶 - 重慶
專業領域:合同糾紛 刑事辯護、離婚起訴、财産糾紛、債權債務、工傷糾紛 繼承公司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