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輝受審 亳州市紀委監委 攝
中新網合肥10月26日電 據安徽省亳州市紀委監委26日消息,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對安徽省公安廳原副巡視員王輝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币1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輝在擔任銅陵市警察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在土地開發、案件處理等方面為請托人謀取利益。2012年至2017年,王輝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計1487.442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輝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從業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輝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鑒于其家人已代其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綜合考慮王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