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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3:若杜夫婦起訴要郭威養老,能赢嗎?假如杜夫婦起訴要郭威要求養老能赢嗎?

前言

28年生命脫位病例繼續引起關注,并繼續衍生病例,28年左右的生命脫臼,兩個家庭,一家醫院,一些當事人參與其中。

本案因為離奇的情況,連小說的作者都不會這樣寫,立法者在立法中估計沒有預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是以,或多或少在法律上留下了一些空白,以至于一系列案件要處理,在法律上有時不是很清楚, 容易引起争議。這一系列案件,感情、理性、法律的交集,非常考驗律師、雙方法官的智慧。

正是因為本案的情節比較複雜離奇,甚至有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在這些案件中,必然會有一些在不久的将來被寫進法學教科書,或者成為法學院的經典教學案例。是以,在學術、司法實踐和普遍獲得法律方面讨論和研究這些案件具有現實意義。

本文梳理了這一系列案件中涉及的疑難法律問題,為了引起不必要的争議,一開始,筆者還特别表示,本文無意卷入當事人之間的口水戰,不預設任何立場,完全中立,根據網際網路上公開披露的資訊, 從純粹的專業學術讨論的角度來看,僅作為個人學術觀點,并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不代表決定的結果。

讓我們來看看本系列中一些可以寫進法學院的教科書:

互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3:若杜夫婦起訴要郭威養老,能赢嗎?假如杜夫婦起訴要郭威要求養老能赢嗎?

網絡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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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話題隻是一個假設,到目前為止,它實際上還沒有發生。但從一般法或法學研究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值得探讨,寫進教科書也是一個典型的意義。那麼,讓我們看看,如果有一天杜新之夫婦真的上法庭,請郭偉支援他們,他們是否能合法地支援他們。

首先,杜新志和郭偉形成了收養關系?

我們知道,無論是收養法、《婚姻法》還是現行的《民法典》,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與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樣的,即養父母贍養未成年養子女的義務和成年養父母撫養養父母的義務。同樣,養父母有權互相繼承遺産。

具體到28年人生錯位案,如果杜新志夫婦與郭薇的合法關系構成收養關系,那麼郭偉在法律上支援杜氏夫婦的法律義務。是以,杜與郭薇是否形成合法收養關系,對于确定郭薇是否具有贍養杜某及其妻子的法律義務具有重要意義。

那麼,杜氏和郭巍在法律上是否形成了收養關系呢?

在網絡和民間,人們習慣性地稱呼杜某和妻子郭偉的養父母,徐某和妻子是姚澤的養父母,但這隻是一個民間名字,不一定得到法律的認可。

在我國曆史上,存在着一種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即如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符合收養和寄養的法定條件,而周圍的親屬、群衆或相關組織也可以證明養父母和子女長期生活在一起,雖然不是合法的收養程式, 也可以根據收養關系進行處理。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現在已經成為過去。

從法律上講,有幾個時間點需要注意事實上的收養關系。1992年4月1日首次實施的《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棄嬰和找不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親生父母和孤兒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登記",當時收養法規定,登記應限于一定範圍,并非總是要求在确定之前進行登記, 是以,在公開報道的案件中,自1992年4月1日收養法生效以來未登記的"收養"行為,仍有一些判例被認定為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來源:上海法院案例選編,2015年)。直到1999年修訂的《收養法》第15條明确"收養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是以,在1999年《收養法》修訂後,中國正式确立了登記作為基本組成部分的地位。 在此之前,仍然會有條件承認事實上的收養。

互換人生28年案法律梳理3:若杜夫婦起訴要郭威養老,能赢嗎?假如杜夫婦起訴要郭威要求養老能赢嗎?

在28年壽險案中,姚澤的出生證明記錄了1992年6月15日的出生日期,而郭偉的醫學出生證明雖然記錄為1995年5月18日,但顯然是人為改變時間造成的,實際出生日期也應為1992年6月中旬。也就是說,兩人都是在1999年的《收養法》被1992年的《收養法》修改之前出生的,如果及時,如果滿足其他條件,仍可能構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

但是,本案不符合事實收養的法律特征:一是當事人不符合收養人、寄養照顧人的實質性條件,二是當事人無意收養和寄養,二是當事人也作為親生父母和子女對待,而不是作為養父母和子女對待, 最後,親戚,群衆完全被視為親生孩子,而不是養父母和孩子。

是以,在這種情況下,僅僅認定杜斯和郭偉或徐和姚澤形成收養或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是不夠的。

二、如果收養關系不成立,郭偉還有法律義務支援杜氏夫婦嗎?

我國法律明确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年邁父母的法律義務,也規定養父母的子女與親生父母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這意味着成年養子女有贍養年老父母的法律義務。不過,如前所述,郭偉既不是杜氏的親生兒子,也不是收養關系。

那麼,這是否意味着郭偉對杜氏沒有贍養義務呢?

這一估計也是有争議的。雖然可以斷定郭偉和杜沒有天然的血緣關系,但也否認他們存在合法制定的親子關系(收養),但我國民法中存在權利義務重新對位的原則。從平等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看,杜氏夫婦雖然沒有國威,但從小到大撫養郭偉,同樣付出時間、精力、物質和情感,"你養我長大,我送你老"這不僅是一個簡單的傳統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權利義務的具體展現。

有人可能會認為郭偉和姚澤從小就被交換,現在"各自尋找每個母親",自然也應該是"每個母親",這樣他們就不欠對方了,看來是自然的;然而,維護和保養并不是簡單的物質交易那麼簡單,它還涉及到特定的人和情感,不像貨物可以換貨,和醫院的補償或補償,而且與當事人之間的保養和保養無關。

是以,如果杜氏真的起訴郭偉的贍養義務,在法律上不一定得不到支援,這個問題和本案的其他案件一樣,也是立法者意想不到的,如果有這樣的訴訟,也值得關注和讨論。

如果有一個案例可以讓你決定,你會支援誰?歡迎參與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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