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Ettoday News Cloud報道,1988年,台灣男子張震和另一名姓楊的男子未經許可前往大陸,密謀買賣手槍以擷取意外之财。犯罪曝光後,張震于1992年被押解回台灣,成為兩岸第一個合作從對立面犯罪的案件,被判處10年徒刑,張震出獄後上訴再審,被宣告無罪。
據報道,張震于1988年被控,前往對岸(指大陸)向另一名男子楊玉斌出售了15支黑星手槍、240發子彈,雖然他在庭審中堅決否認犯有販運槍支彈藥罪,但審判後仍在法庭上,因違反槍彈藥管制規定被判處10年徒刑。張震出獄後,于2016年9月首次提出重審請求,經過多次請求後終于獲得許可。台灣"高等法院"在審查證據後,被判無罪。他還提起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償每天5000美元,他說"花了大約10年的時間才起床,第一年甚至一天隻吃了一個便便。
法院聽說張震被判入獄,不僅對身心、名譽、信用等産生重大影響,而且當時他已經42歲了,但是因為案件被關了6年半,家人也受到了重創,他出獄後也很難找到工作開始事業, 而随後遭遇的兩岸刑事合作案例中,第一起是兩岸刑事合作案件,是一個受到社會關注的案例,并被媒體廣泛報道。經高等法院審查相關證據,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天數為2324天,标準支付的賠償金為每天3500元,給予的賠償金總額為813.4萬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