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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還是機關行賄

作者:海外網

資料來源:國家紀檢委網站

程偉,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網站

特邀嘉賓

賴芳宇,重慶市紀委第九次審查調查辦公室幹部

朱建明 重慶市九龍坡區紀委第四紀檢室主任

宋揚,重慶市九龍坡區紀委案件室成員

周冠,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廳副處長

褚浩田,重慶市九龍埔區人民法院刑事庭長

編者注

這是一起賄賂榨取國家資金7000多萬元,最後賄賂賄賂行為被查處起訴。本案,馮嶽、馮海軍賄賂和賄賂一起調查主要做法?馮某的賄賂犯罪有哪些特點?哪些政策側重于處理賄賂者?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确區分賄賂罪和機關賄賂罪,影響行賄罪量刑的因素有哪些?我們邀請相關機關從業人員進行分析。

基本事實:

2015年,西雙版納通用咖啡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共語公司")實際控制方海軍邀請重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重慶能源集團")董事長馮悅合作開展咖啡豆貿易。在豐悅的支援下,重慶能源集團決定将其全資子公司重慶中梁山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梁山公司")與合言公司進行咖啡豆貿易,并同意在2016年從中涼山股份有限公司收購3000噸咖啡豆,同時委托共言公司銷售上述咖啡豆, 年底由合言公司向中良山公司返還銷售額和利潤的15%;為此,馮悅和馮嶽同意以馮嶽的親屬和特定相關人士王先生的名義持有Colism公司50%的股份,王先生擔任共同發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王某将購買股份轉讓給國語公司原股東,并立即提取全部購買資金,進而僞造了出資購買股份的假象。2016年4月,王某以退出股份為由,從馮海軍處獲得了250萬元的感謝費。

2016年至2017年,在履行協定的過程中,馮先生要求中梁山公司掩蓋咖啡豆嚴重短缺的問題,并繼續撤回和挪用咖啡豆的購買價格,以他個人名義将咖啡豆的房地産開發等其他項目山地公司派往雲南負責咖啡豆的收集和儲存的第一人, 李某二負責人,在胡某,以潦潦為實,非法支援,通過虛假的收款和收款,通過虛構的會計協定繼續第二年的收存合同,并向中良山公司隐瞞了口語化公司實際上隻買了少量咖啡豆的事實。2016年和2017年,中梁山分别向口語公司支付了超過5300萬元和3400萬元。為此,楓海軍給了胡、李一筆140萬元、100萬元的感謝費。

2017年底,由于豐海軍無法返還每年的咖啡豆銷量和利潤,中梁山公司查庫隻發現了523噸咖啡豆,然後向雲南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截至目前,中梁山公司兩年向合言公司支付共計8700多萬元;

調查過程:

2018年2月13日,九龍坡區監察委員會對馮海軍立案,2018年3月2日,九龍埔區監察委員會對他采取留置權。

2018年5月21日,重慶市紀委對馮嶽的案件進行了審查,并于5月22日對其實施了留置權。

2018年8月16日,重慶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重慶市委準許後,重慶市紀委給予馮越開除黨籍、免公職的處罰。

2018年5月18日,九龍坡區監察委員會将馮海軍涉嫌賄賂案件依法移送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8月16日,重慶市紀委依法将馮悅的犯罪嫌疑人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7月9日,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就馮海軍行賄行為向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10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以賄賂罪将馮嶽指定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起訴。

2020年6月24日,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以賄賂罪判處馮某某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200萬元,追回違法所得7800多萬元。

2018年12月28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賄賂罪判處馮越有期徒刑15年。鳳越沒有上訴。

2021年7月1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對馮海軍賄賂罪的一審判決,二審以全額返還7800萬元以上,判處馮海軍有期徒刑五年,罰款100萬元。

1 馮嶽和馮海軍與賄賂和賄賂一起調查的主要做法是什麼?靈感來自哪裡?

賴芳宇:馮躍曾于2018年5月21日擔任重慶能源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辦公室級),由重慶市紀委立案審查調查。馮嶽對公司企業的運作非常熟悉,是以通過一系列以語料庫為基礎的操作,試圖在民商事的法律掩護下掩蓋其賄賂犯罪的本質。馮嶽的具體關聯人物王某從2016年2月"股份"到馮海軍的公司,經營到2017年2月才拿到分紅,表面上看它與馮越無關,但實際上,在"股股分紅"的外衣下收受賄賂是典型的。要打破這個案例,我們必須找出兩個問題:王是真正的貢獻嗎?它收到的250萬美元與馮嶽有關嗎?

調查組首先從銀行賄賂兩家關系密切關系和涉案資金的調查中,建立了相關公司的銀行、人員交易資料庫。通過大量資料分析發現,王某轉入股票,豐海軍通過其他管道将股權資金返還給王某,豐海軍将250萬元的"分紅錢"到王後的第三天,馮嶽的妻子和兒媳都有巨額存款,結合其他證據證明,這250萬元居然進入了馮嶽的口袋, 王晖隻是馮嶽的利益代言人。同時,調查組發現,豐海軍将絕大多數咖啡豆的錢用于其他目的,深入的實地調查和證據發現,口語公司的倉庫容量根本無法每年儲存5000噸咖啡豆,證明合言公司的咖啡豆貿易隻是馮海軍親自拿國家資金的幌子。

立案後,偵查組擴大了偵查範圍,堅持收受賄賂并行賄共同偵查。一方面,以豐海軍為中心,同時推進行賄案件的處理,查封海軍向胡、李等多人多次行賄并造成巨額國有資金損失,依法将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馮嶽以圈心尋找其他賄賂者。經調查,馮越還配合具體關聯方對虛假代理人收取"代理費",以虛假交易收取"定金"等隐蔽手段收受賄賂5000多萬元,偵查組果斷對屢次賄賂、巨額賄賂者立案立案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辦案過程中,偵查組在依法查處賄賂犯罪的同時,履行追回贓物、留存損失的職責。一是及時定防馮海軍擷取不正當利益證據,追查口語化公司資金,迅速扣押和當機涉案資産和賬目。其次,為了不影響豐海軍公司的正常營運,我們開通豐海軍在正常業務期間保留的管道,防止其房地産項目爛轉,為其未來資産的實作奠定了複蘇的基礎。三是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積極與檢察機關、司法機關溝通協調,督促馮海軍返還被盜資産,依法變現。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馮海軍等黨内十八大非法商人不收斂、不接受,通過賄賂"人質"國家職工,無所作為,以小成本獲得巨額非法利益,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政治生态污染。隻有從政治高度把握"賄賂與賄賂合二為一"的政策和政策,準确有效地打擊賄賂行為,使賄賂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承擔追回贓物的責任,依法追回違法利潤,才能切斷"獵殺"和"圍困"的利益鍊條,促進腐敗标本的實作和治理。

2 馮某賄賂犯罪有哪些特點?在調查階段如何确定法醫确鑿證據的方向?

朱建明:馮海軍留置權後,調查組提出了四個問題:一是馮海軍為什麼要行賄?其次,咖啡豆的現金去哪兒了?第三,資金是如何轉出的?第四,轉移資金是否合理?在後續調查中,偵查組通過證據明确了馮某的賄賂是個人賄賂,而不是機關賄賂。經調查,首先,豐海軍與重慶能源集團、中良山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咖啡豆貿易,主要是由于其個人投資房地産開發等項目陷入财務困境,試圖用國有企業資金彌補近乎斷裂的資金鍊。豐海軍對豐嶽的賄賂就是為了成功到達咖啡豆貿易,給胡、李一個賄賂就是為了幫助它掩蓋咖啡豆收儲嚴重短缺的事實,進而成功提取中涼山公司的錢。其次,證據證明,7800多萬元的咖啡豆購置款中,絕大部分被轉移到馮先生個人控制下的其他公司和員工手中,并以他的名義用于房地産開發等項目和個人開支,共同語言公司倉庫缺貨, 賬戶上沒有錢。三、根據馮某的供詞和調研驗證,其賄賂、斂财、挪用均為馮某未經授權的決定,未征得俗語公司股東同意,實際損害了作為法律主體的普通語言公司财産權和股東權益。最後,馮某以海軍名義實際控制的公司包括十幾家公司,包括口語公司、房地産開發公司,但這些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沒有母公司子公司、總公司或控股公司等關系。

綜上所述,調查組得出的結論是,馮某名下實際控制的十幾家公司,都是由馮的海軍以"一句話"的方式管理的。在上述非關聯公司的業務管理中,豐海軍會将各公司的人格、資産混合為個人人格、資産,賄賂的目的是以通用語言公司的名義簽訂貿易合作合同,從國有企業取錢,非法轉讓給其他公司真正控制下的個人, 使用的項目,表面上是為了共同語言公司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司個人利益之上的個性資産。是以,我委偵查組按照個人賄賂犯罪的指導,開展了本案的查證驗證工作,結合犯罪要件,對馮海軍不符合機關賄賂犯罪的情節進行了收集。是以,從正面和負面兩個方面來建構和加強馮海軍的行為屬于賄賂罪和不屬于證據鍊的機關的賄賂犯罪,為審判部門、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準确定性奠定了堅實的事實和證據基礎。

3 對馮海軍的調查側重于哪些政策?

宋洋: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堅持無禁區、全覆寫、零容忍,堅持重遏制、高壓強、長期震懾,堅持賄賂與賄賂一起查處。案件審理部門在處理馮海軍意見時,在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審理案件的前提下,積極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對賄賂和賄賂一起調查的決策部署。本案發生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二中全會之後,是多重賄賂的典型案例,賄賂多人,馮海軍賄賂是頭号案件,中國共産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罷,一直被賄賂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共同手段。同時,馮某的賄賂也在國内造成了7800多萬元的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危害了中梁山公司等國有企業的正常經營。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我們加大了打擊賄賂犯罪的力度,與司法機關緊密合作,通過多次會議形成懲戒力,依法懲治賄賂犯罪,進一步提高行賄犯罪的準确性和有效性,最後向豐海軍行賄進行審查和起訴。

不久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賄賂共治調查的意見》,再次部署了進一步推進賄賂賄賂的調查工作, 明确"賄賂是賄賂犯罪的主要來源,賄賂不予查處,賄賂不止于此,是以我們必須堅持賄賂和賄賂并駕齊驅。在《意見》提到的五大重點調查起訴中,馮的賄賂與"多重賄賂、巨額賄賂和賄賂多人,特别是中共十八大後未彙合的人"相一緻。豐海軍打着咖啡豆貿易的幌子,大量國有資金自用,其行為對營商環境和國有企業經營的損害,如果不認真查處,将産生"負面激勵"效應,進一步滋生賄賂犯罪增長的土壤。

豐海軍的嚴肅查處,不僅貫徹了刑法的基本原則,達到了正确适用法律、大力打擊犯罪的目的,展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價值和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作用,而且開展了黨中央保持懲治腐敗高壓形勢的重大決策部署, 推動腐敗标本與治理的實作,確定案件調查的政治效果、紀律效果、社會效應有機整合和最大化。

4.在實踐中,個人意志和機關會同時高度混合,如何正确區分賄賂罪和機關賄賂罪?在司法實踐中,影響行賄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周冠暢:從我國刑法來看,機關犯罪是代表機關意志、為機關謀利益的行為,即機關賄賂犯罪的本質特征展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犯罪人實施的賄賂行為反映了機關的意願;二是機關賄賂行為展現了機關意志的行為;第二,機關賄賂犯罪展現了機關意志的行為;第二,機關賄賂犯罪的本質特征展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犯罪人實施的賄賂行為反映了機關的意願;第二,機關賄賂犯罪的本質特征展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犯罪人實施的賄賂行為反映了機關的意願;第二,機關賄賂行為展現了機關的意願;第二,機關賄賂犯罪人實施的賄賂行為反映了機關的意願;第二,機關賄賂犯罪人實施的賄賂行為反映了機關的意願;第二,機關賄賂行為

從犯罪意志的角度來看,馮的行為是他個人意志的化身。如馮海軍對胡、李某行賄并随之采取欺詐手段提取國有資産,這些決定不僅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信原則,是嚴重違約,更嚴重的是違反了公司法第3條第20條, 第二十一條等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利益,更能展現豐海軍的個人意願,不能口語化公司意願。其次,豐海軍的犯罪目的與口語公司的利益相悖,作為口語公司的總經理和實際控制人,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授權履行職責,以造福口語公司,但豐海軍的賄賂主要不是為了口語公司的咖啡行業或口語公司和中梁山公司的咖啡豆貿易業務, 但要用國有企業的資金來緩解其财務困難,解決公司與其個人關系相關的财務困難。從利益歸屬的角度來看,本案中賄賂的不當利益主要屬于馮海軍個人。整個案例的證據表明,大部分資金的使用與雙方的合作無關,共言公司收到的收購價格,由豐海軍個人控制,絕大多數資金用于其他企業和個人賬戶在其控制下,完全與合作公司和中梁山公司咖啡豆貿易業務有關。同時,雖然口語化企業用少量的錢購買咖啡豆,但這是馮某回應中梁山公司檢查的一種方式,以掩蓋它沒有把錢用于咖啡豆貿易的真相。根據我國刑法第393條的規定,即使機關賄賂罪形式上符合,但實質上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仍按賄賂罪處罰。

楚浩田:本案,區分馮某涉嫌賄賂還是機關賄賂,關鍵是要查查肇事者是否濫用控制,行賄牟利。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一、二審法院認定馮某行賄罪的理由如下:

首先,馮的賄賂更多地展現在他的個人意志上。其次,賄賂的大部分好處都掌握在馮國榮手中。違法所得歸屬是區分自然人犯罪和機關犯罪的根本點,受賄所得屬于個人的,應當按照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馮海軍作為口語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相同,但不能将個人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混為一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獲得的利潤必須遵循法律程式才能支付股息。在收到中梁山公司的咖啡豆收購價款後,在豐海軍的安排下,隻有部分用于咖啡豆業務,數千萬元的資金轉入豐海軍的個人賬戶及其實際控制下的其他公司。馮海軍無視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和财産權,将國語公司的資産作為個人财産任意使用,它是"因賄賂取得個人擁有的非法收入"的具體表現,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對賄賂行為進行定罪處罰。

對行賄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的程度依法作出判決。影響賄賂犯罪量刑的情形很多,除法律本身規定的量刑等級外,退首、認罪、立功、累犯、刑事、既往定罪、受賄前受賄等情形,可對賄賂犯罪的量刑産生影響。本案中,二審法院在判刑時充分考慮到馮海軍在二審期間積極籌集資金,全額退還被占國有企業的收購價款,追回國有資産的重大損失,進而依法改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