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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軌,賠100萬”!丈夫簽下忠誠協定後出軌……法院判了

2009年,湖南省阜陽市人王少平與妻子李曉霞在海南省贛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王少平寫了一封"保證書",規定如果他作弊,他将賠償李曉霞100萬元。2018年12月,李曉霞發現王少平出軌,當月兩人離婚。

2019年,王少平再次向李曉霞出具未償付票據,稱她的婚姻因婚姻不忠而破裂,并同意向她支付100萬元的賠償金。此後,他出台了三份"保證",停止與其他女性的互動。

2021年6月,李曉霞起訴王少平,要求100萬元,王少平的"擔保"和"少付"作為證據出庭作證。

9月8日,該案的判決公之于衆。東城市法院認為,上述擔保和欠款屬于夫妻"忠誠協定"一類,承認其有效性,認定100萬元屬于精神損害賠償。但結合王少平的經濟實力、薪水和收入,他最終被判處支付李曉霞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解釋一、"忠誠協定"為什麼被認可?

在王少平、李曉霞一案中,董市法院認為,被告人與原告離婚後向原告出具未償付票據,不是被告人對原告的貸款,也不是被告人對原告的其他債務,雙方簽署的擔保和欠款屬于夫妻雙方"忠誠協定"的範圍。夫妻忠誠協定提醒人們,已婚公民自願限制和限制自己的性自由,是夫妻雙方同意的結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則和公共秩序的良好風俗。

王少平辯稱,擔保和欠款是在脅迫下寫成的,但沒有提供任何依據支援,法院也不支援辯護意見。該協定是對雙方忠誠義務的量化,并不違反法院所堅持的法律禁令。

解釋二、《忠誠協定》約定100萬,為什麼賠償金額是20萬?

據董市法院介紹,王少平欠李曉霞的100萬元債務,是女子為防止男子在婚姻中出軌,認定婚姻中的不忠行為而向對方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一對夫妻換取另一方的協定不能了解為确定具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定。

至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某些問題适用的解釋》第28條(一)"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雙方離婚時,将案件中唯一的住房單元交給原告, 被告人基本上應當是一個淨家庭,被告人應當沒有長期穩定的工作,收入應當不穩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由雙方自行決定,并取決于當地社會經濟水準和被告人能否承擔的賠償金20萬元。

案情對比:夫妻簽訂的"同居忠誠協定"未被法院承認

巧合。在最近公布的判決書中,湖南省常德市的楊麗和吳海長期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沖突後,雙方簽訂了協定,兩人上法庭時,法院也認為該協定是"同居忠誠協定", 但與上述案件不同的是,法院并未确定"忠誠協定"的有效性。

根據判決檔案,楊麗和吳海自2010年5月以來一直以夫妻的名義住在一起,之後楊麗支付了大部分錢買了一處房産,兩人自2012年以來一直住在這所房子裡。

2017年,兩人感情和經濟沖突,由區居委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定:吳海要負責,用正當的财力,給楊麗每月生活費3000元,生活費由吳海每月支付,以糾正不良習慣,吳海欠海外債務與李海珍沒有任何關系, 楊麗到吳海一年的觀察期,如果不兌現,無條件離境,沒有财産分割,家人找不到楊麗。

2020年11月24日,楊麗和吳海發生沖突,吳海将卷入房屋門鎖,楊麗無法進入房屋報警。楊麗随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指令吳海立即搬出家門。

法院認為,楊麗和吳海以夫妻名義同居十多年,未登記結婚,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兩人為穩定同居感情、确定男女同居期間的義務而簽署的協定,一方面因為隻提及男子的義務和責任,而沒有提到女人的義務,顯然是不公平的;同時,法院認定,吳海支付了部分購房款,還出資修繕了房屋,這是兩人同居期間共同财産的。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楊力、吳海為穩定同居感情而簽署的基于同居關系訂立的所謂"同居忠誠協定",違法,應屬無效。最終,法院駁回了楊力的訴訟請求。(本文各方均為化名)

來源:項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