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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公布違反信托執行人名單的公告

作者:慶陽政法

青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公布因違反信任而被處決的人員名單的公告

(第一批 2017)

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建立司法權威,切實履行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廉政體系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信執行人名單資訊公示的規定》,清陽市金沙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87名被執行人的資訊, 未履行現行法律文書所确定的義務的,公布如下:

1、青陽市金沙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330724195902040078有限公司,組織代碼:79489842-1;

執行案例編号:(1)(2016)甘10号143,未履行目标金額1987.8092萬元;(2)(2016)贛10号146号,未履約金額目标金額363508.31萬元(3)(2016)贛10号138号,未履約金額目标金額1033.4133萬元;(4)(2016)贛10号144,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為1334.3249萬元。

2、青陽中明工貿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05756534-4,居住地:青陽市青城縣青浦鎮柳灣裡普村20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偉,戶籍号碼:622821198701051054;

青陽市鑫森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組織代碼:07677373-9,居住地:青陽市青城縣金豐園東坡安華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慶峰,戶籍号碼:620522199303122518;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117,未履行目标金額267.22萬元。

3、青陽市安泰能源裝置有限公司,組織代碼:55627216-7,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長慶北路143号,法定代表人王惠強,戶籍号碼:622826197803261711;

執行案例編号:(2016)贛10号83号,未履行目标金額157.41萬元。

4、青陽天泰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組織代碼:72022947-9,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京東路瑞康家,法定代表人:胡占宏,戶籍号碼:622801195807200039;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153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066萬元。

5、青陽市金宇貿易有限公司,組織代碼:72024529-2,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京東路452号,法定代表人:傅文義,戶籍号碼:622801196909051016;

青陽金邦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組織代碼:69039346-1,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京東路452号,法定代表人:傅文義,戶籍号碼:622801196909051016;

執行案例編号:(2015)慶中97号,未履行目标金額890萬元。

6、鎮源縣紅杉市木制品廠,組織代碼:68154570-X,居住地:鎮源縣金龍工業集中區,法定代表人:田千燕,戶籍号碼:622827195805280331;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135,未履行目标金額134756.34萬元。

7、青陽遠方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10007840265669,居住地:西豐區彭遠鄉西青公路2公裡,法定代表人:于華峰,戶籍号碼:622821196203244516;

執行案件編号:(2016)贛10号110号,未履行目标金額73424.23萬元。

8、甘肅銀河貿易有限公司,組織代碼:71905732-3,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齊黃大道46号周天國際酒店8棟,法定代表人:陳福民,戶籍号碼:622801196310110219;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82号,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499.38萬元。

9、青陽市鵬派貿易有限公司,組織代碼:66542427-0,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京東路451号,法定代表人:徐德鵬,戶籍号碼:622821197711172074;

執行案例編号:(2016)贛10号79号,未履行目标金額15922.32萬元。

10、青陽金宇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622801196909180846 916210005955467147;

執行案例編号:(2016)贛10号168,未履行目标金額4.9293億元。

11、青陽精雅克貿易有限公司,組織代碼:57160307-5,居住地:青陽市西峰區九龍北路,法定代表人:田波,戶籍号碼:622822195608143512;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114号,未履行目标金額62085.19萬元。

12、鎮源縣康達實業有限公司,組織代碼22621248-7,居住地:青陽市原縣平泉鎮南街8号,法定代表人:劉啟榮,國籍号碼:62282719630930065x;

青陽市凱迪塑膠有限公司,組織代碼:55128854-9,居住地:金龍縣青陽鎮金龍工業園,法定代表人:劉啟謙,戶籍号碼:622827196905280161;

劉啟堅,國籍号碼:622827196905280161,現居中街6号平泉鎮;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33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190萬元。

13、青陽安泰能源裝置有限公司,組織代碼:55627216-7,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長慶北路143号,法定代表人:王惠強,戶籍号碼:622826197803261711;

陳靜,國籍:620102198211205365,居住在清華區錫豐區青陽市2室202室;

執行案例編号:(2015)清中23号,未履行目标金額49.412萬元。

14、青陽能源化工集團榮興石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組織代碼:073556632,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古鄉東路20号,法定代表人:盧振榮,國籍号:62282319630203041x;

盧振榮,國籍号碼:62282319630203041x,現居華池縣喬河鄉裝卸行政村王東莊自然村;

執行案例編号:(2016)贛10号134,未履行目标金額18249.48萬元。

15、青陽彙豐實業有限公司,組織代碼:78401426-6,居住地:青陽市正甯縣工業集中區,法定代表人:王曉飛,戶籍号碼:622825196905180313;

王曉飛,戶籍号碼:清陽市正甯縣河南街7号622825196905180313;

執行案例編号:(1)(2016)甘10号180号,未履行目标金額1527.99萬元;

16、甘肅嘉信國際酒店有限公司,組織代碼:56112966-4 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北大街225号,法定代表人:範偉遠,戶籍号碼:622801196207250811;

範偉遠,戶籍号碼:622801196207250811,現居青陽市西豐區彭源鄉武朗堡村粉嶺隊49号;

執行案例編号:(2015)慶中20号,未履行目标金額1760.56萬元。

17、劉偉,戶籍号碼:622801198604040227,居住于青陽市西風區九龍北路25号;

青陽市北強鋁業有限公司,組織代碼:78401557-6,居住地:青陽市青城縣玉裡泸鎮泸城村,法定代表人:劉偉,戶籍号碼:622801198604040227;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121,未履行目标金額230萬元。

18、慶陽恒大再生塑膠有限公司,組織代碼:58117142-1,居住地:甯縣盛工業園,法定代表人:張和平,戶籍号碼:622826197005151112;

張和平,戶籍号碼:622826197005151112,一行59人,在伊甯縣、勝鎮、勝村;

執行案件編号:(2016)贛10号206,未履行目标金額39149.83萬元。

青陽長鑫擔保投資有限公司19号,組織代碼:57162547-7,居住地:青陽市西風區九龍北路11号3樓,法定代表人:胡曉東,戶籍号碼:622801197810110711;

杜登志,青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員,戶籍号碼:622801196701020237,居住于青陽市西風區九龍道86号;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194,未履行目标金額56249.85萬元。

20、青陽市大明工貿有限公司,組織代碼:77340242-3,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九龍路臨國公司北側,法定代表人:教師頻率,戶籍号碼:622801195811160236;

分戶頻率,戶籍号碼:622801195811160236,居住于青陽市西豐區東街22号;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209,未履行目标金額145636.36萬元。

21、青陽長建工程有限公司,組織代碼:55126393-1,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長慶北路,法定代表人:韓超,戶籍号碼:622821198004072036;

盧振榮,戶籍号碼:62282319630203041,現居華池縣喬河鄉裝扮行政村王東莊自然村7号;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204,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67085.09萬元。

22、青陽金輝商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組織代碼:55127652-1,居住地:青陽市西豐區彭遠鄉齊齊村,法定代表人:賈曉明,戶籍号碼:622801197005010275;

張玉賢,國籍:622821197510042150,現居青城縣赤城村、老莊村;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30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751.773億元。

23、青城縣騰陽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000756598903U,居住地:青城縣雄家寺鄉立莊村,法定代表人:王義才,戶籍号碼:622821198309263730;

甘肅中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000755598903U,居住地:蘭州市關區青陽路235号廣興路16号樓,法定代表人:高國平,國籍:620421197909244527;

王轶才,戶籍号碼:622821198309263730,現居青城縣雄家寺村、小莊自然村;

楊偉,戶籍号碼:620103198605212644,現居青城縣雄家寺村、小莊自然村麗莊村;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203,未履行目标金額43729.2萬元。

24、青陽市甜水飛龍糧工貿有限公司,組織代碼:71030518-3,居住地:青陽市環縣甜水鎮街道,法定代表人:張偉寶,戶籍号:622822196003173510;

張偉寶,國籍号碼:622822196003173510,現居青陽市斯威特沃特鎮斯威特沃特街134号;

範清虎,戶籍号碼:環縣茅荊街3号622822195904203516;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99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20萬元。

25、青城縣工商局安居從業人員,戶籍号碼:622801196603230222,住青城縣金豐源10号樓2單元401室;

趙偉民,青城縣電信局職員,戶籍号碼:622821196309050031,居住青城縣金豐園10棟2單元401室。

執行案件編号:(1)(2016)甘10号126号,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28.5萬元;(2)(2016)贛10号125,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25萬元;(3)實施編号:(2016)贛國10号128号,金額未完成目标45萬元。

26、鈎襄陽,戶籍号碼:622826197105171321,住在青陽市西豐區京東路新苑B座1單元12-1;

郭宏偉,國籍:622801197201131496,現居青陽市西豐區西豐巷67号;

執行案件編号:(2015)慶中115号,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241.6萬元。

27、權家輝,國籍号碼:62282619730506001X,居住于青陽市西豐區京東路新苑B棟12-1室;

執行案件編号:(2015)慶中52号,未履行目标金額3.0308億元。

28、高燕文,戶籍号碼:622801196510022037,現居青陽市西豐區後官村南藏村高東隊28号;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69号,未履行目标金額451.36萬元。

29、徐勇,戶籍号碼:62282419700221017x,居住于合水縣青陽市西華池鎮永甯路2号樓151号;

徐芳,國籍:622824197907040160,現居青陽市西豐區京東路19号;

執行案例編号:(2015)清中143号,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220.37萬元。

30、盧濱華,戶籍号碼:622801197806230016,居住于青陽市西豐區炮台巷52号;

執行案例編号:(1)(2015)清中142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11745億元;(2)(2016)贛國10号4号,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40872.07萬元;(3)(2016年)贛國10号95号,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5.40138億元。

31、王麗甯,戶籍号碼:622826197203070479,居住于青陽市西豐區盛定步行街5棟2單元501室;

張俊清,國籍号碼:62282619730506001X,新甯縣新甯鎮廟咀西路3号;

孟亞紅,國籍:622826197308120460,現居青陽市西豐區盛定步行街5樓2單元501室;

門祥軍,國籍:622801197005210031,住在西豐區長慶南路2号石油公司家庭住宅5棟151室;

王永甯,國籍:新甯縣新甯街衛生路1号622826197407010419;

盧曉偉,國籍:新甯縣新甯鎮新甯街622826197602020452人民路13号;

盧曉軒,戶籍号碼:甯縣莘莊村新莊村622826198411282761号506号;

執行案件編号:(2015)慶中92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75.52萬元。

32、張寶殿,戶籍号碼:622825195610100334,居住于正甯縣榆林子鎮樂安坊村五組;

執行案件編号:(2015)清中79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03.66萬元。

33、韓超,戶籍号碼:622821198004072036,居住于青陽市西豐區公遠區;

執行案件編号:(2015)慶中72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70萬元。

34、趙勝紅,戶籍号碼:622801196509092054,居住于青陽市西豐區,後官村中菱集團77;

孫慧君,戶籍号碼:622801196705082021,現居青陽市西豐區後官村中菱集團77号;

執行案件編号:(2015)清中26号,未履行目标金額117.61萬元。

35、王志貴,戶籍号碼:622824195205110030,現居河水縣西華池鎮華城市,行政村自然村4012;

李鳳珍,戶籍号碼:622824195608060023,現居河水縣西華池鎮,華城市自然村行政村4012;

執行案例編号:(2015)清中24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4.276萬元。

36、王報錢,戶籍号碼:622827195402042515,住在開邊鎮白馬寺村王兆華群;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122,未履行目标金額5.5754億元。

37、何鵬飛,戶籍号碼:62280119781012083x,居住于青陽市錫豐區長慶南路知林區c室232室;

實施案例編号:(2016)甘10第67号,未履行排除妨礙的義務。

38、牛曉峰,戶籍号碼:622801197908040811,居住于青陽市西豐區彭遠鄉泸子運河村;

執行案件編号:(2015)清中140号,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23857.8萬元。

39、張偉,戶籍号碼:622801196807110222,住在青陽市西豐區南大街305号5戶樓531室;

于永林,國籍:622801196505220055,居住青陽市西豐區南大街305号5戶樓531室;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169号,未履行目标金額62709.6萬元。

40、徐德立鵬,戶籍号碼:622821197711172074,居住于青陽市錫峰區東枝鎮周陵西莊隊世紀新村泰園450室;

執行案件編号:(2016)贛10号80号,未履行目标金額30403.35萬元。

41、王學偉,戶籍号碼:622823198306302418,現居青陽市華池縣老幹局家庭大廈2單元401室;

陳志華,戶籍号:622823195809282427,現居青陽市華池縣老幹局家庭大廈2棟401室;

執行案例編号:(2015)慶中49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3.6萬元。

42、清陽市李俊成幹休退休職工,戶籍号碼:622801194909080010,住青陽市西豐區東路31号幹休樓5室;

執行案件編号:(2015)慶中2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5萬元。

43、王忠峰,戶籍号碼:622801196509100253,居住于西豐區南大街137号;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140号,未完成追回贓物。

44、文瑞,戶籍号碼:62280119870301027,住在西豐區溫泉鄉黃官翟東隊57;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109号,未履行目标金額21474.6萬元。

45、周潤平,戶籍号碼:622825197008141511,現居正甯縣周家村2組;

執行案件編号:(2016)甘10号18号,未履行金額目标金額140萬元。

46、趙,戶籍号碼:6228011998311160030,住在西豐區公所巷25号;

執行案例編号:(2015)慶中148号,未履行目标金額1.846億元。

47、胡福甯,戶籍号碼:622826196010211058,住縣和生鎮、晟村10個團體;

馮興和,戶籍号碼:622826195312061011,居住縣和盛鎮楊莊村8組;

沈傣片,戶籍号碼:622826196906210023,甯縣青橋鎮長5号村長;

執行案例編号:(2011)清中8号,本金未償還貸款42454.2萬元及利息。

48、趙源,戶籍号碼:622826196503102159,居住青陽市新甯鎮人民路5号;

王海日,戶籍号:622826196804080010,現居青陽市西豐區恒美花園3棟2棟3樓;

執行案件編号:(2016)贛10号136号,未履行目标金額50529.52萬元。

49、王貴生,國籍号622823196511282613,住在西峰區東直鎮周莊村東門17隊;

執行案例編号:(2016)甘10号201,未履行目标金額6.4932億元。

50、李玉生,戶籍号碼:622801196810200210,居住于青陽市西豐區南大街191号;

執行案例編号:(2015)慶中133号,未完成金額目标121萬元。

51、傅文義,戶籍号碼:622801196909051016,現居青陽市西豐區溫泉村南莊7号隊;

劉淑峰,國籍号碼:622801196207100418,現居青陽區小金鎮楊咀村纏繞隊12人;

執行案件編号:(2015)慶中149号;

紀律處分措施:

1、上述自然人、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員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運輸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卧鋪、船二等艙以上;

2、在星級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量大;

3、購買不動産或建立、擴建、高檔裝修的房屋;

4、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等上班場所;

5、購買非運作必要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9、乘坐G頭列車組所有座位、其他列車組頭等艙座位等行為。

二、對上述自然人、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違反信任行為,應當作為不良記錄送交中國人民銀行信用系統、工商信用系統以及發展改革、财政、稅務、土地、房地産、海關等部門,并共同實施信用懲戒措施。這些措施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機構的借貸和信用卡處理,限制其參與新公司和投資,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标,限制行政審批、政府支援、市場準入、認證等。

3、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機關處以不超過10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并對違反高消費禁令,有能力執行、拒絕執行有效判決的,對法定代理人和實際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執行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關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立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釋》的規定,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三月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