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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可以查閱、摘錄和複制檔案材料

作者:zhaobo1516

第五十三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錄、複制案卷材料。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錄、複制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未依法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錄、複制。

辯護人查閱、摘錄、複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便利,保證必要的時間。

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的,适用前兩款的規定。

影印檔案材料可用于影印、拍照、掃描、電子資料影印等。

解讀:

《2021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3條規定,辯護人有權查閱、摘錄和複制案卷中的材料。查閱案卷材料是辯護人進行實質性辯護的前提。除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訴訟程式和其他未依法公開的材料外,其他案卷材料應當允許辯護人查閱、摘錄、複制。

本文補充如下内容:(一)值班律師查閱案卷資料的權利。值班律師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并适用辯護人的有關規定。鑒于值班律師的職能僅限于法律援助,本條隻規定查閱案卷材料,不規定收集和複制案卷。實踐中,為有效開展法律援助,如果值班律師主張提取、複制案卷材料,還應當适用辯護人的有關規定。(2)檔案材料的複制方式。在傳統影印、攝影、掃描等方法的基礎上,采用新的電子資料影印方式。随着電子檔案材料的逐漸實施,電子資料副本将成為複制案件檔案材料的主要方式。

2012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9條規定,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抄襲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隻收取工費;這一次,該規則已被删除,這意味着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将不再因複制檔案材料而被收取費用。

辯護人可以查閱、摘錄和複制檔案材料

摘自《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3條(劉景坤編輯)

2021年10月10日(星期日)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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