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刑罰可是五花八門,有的是直接對犯人的身體進行折磨,例如“五馬分屍”、“腰斬”等等,但是有一種刑罰卻沒那麼簡單,那就是流刑,這種刑罰需要把犯人押送到非常遠的地方進行勞役。
流放都是到條件艱苦的地方,路途遙遠并且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在途中喪命,但是又必須有官差看守這群犯人并把他們押送到目的地,許多人都不樂意幹這檔差事。
但碰上女囚犯的話又不一樣了,很多官差不僅不怕苦累甚至還搶着要去,這究竟是為什麼呢?
一、古代女性流刑制度
在中國古代的曆史上,流刑作為一種特殊的刑罰手段,延續了兩千多年的曆史。唐代作為中國古代法制臻于完善的重要時期,刑罰體系中的流刑制度也對女子的流刑作出了不一樣的規定。
周代“三宥之法”中已有對女性罪犯的特殊考量,《周禮·秋官》記載:“婦人犯罪,坐其家長”。這種将女性視為附屬品的觀念,奠定了後世女子流刑的倫理基礎。春秋時期出現的“婦人不梏”原則,進一步确立了差別對待的司法傳統。
漢代“徙邊”政策中,女性往往作為家屬連坐流放。居延漢簡記載的案例顯示,被流放女性多從事“補衣”等勞役。
到了唐代,在《唐律疏議·名例律》中,明确記載:“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妻妾從之。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無夫者,從近親。”
普通女性罪犯雖然被判處了流刑,但是也不一定真的就将她流放,也是有别的辦法可以代替的,改在當地執行刑罰。《賊盜律》規定:“婦人犯流者,亦留住,決杖、居作。”
也就是說犯人可以不被流放到那麼遠的地方,但是依然要接受懲罰,可以代替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就是要杖刑代替流放,按照流刑的等級折算要打多少杖。
第二種就是在當地的官營作坊服勞役來代替流放,第三種就是收贖特權,也可以用銅來贖刑。
實際上雖然免于流放之苦,但對這些女子來說所受的苦一點也不比流放少,“決杖居作”就是當衆進行的,這相當于很多人親眼觀看女性罪犯受刑,使女性承受公開羞辱,《酉陽雜俎》就記載了決杖現場常引發圍觀。
這在心理上的傷害可不比流放少,古代女子向來就受到的限制更多,當衆遭受到這種懲罰,讓很多女子都接受不了。
但也有一些例外不包括在這個留住制度内,比如一些特殊的罪名,犯了重罪的女性就必須遭到流放。
在古代像謀反大逆這種大罪,那是全家都要遭到嚴重的懲罰的,一些女性家屬就會被連坐流放。
之是以對女性囚犯流刑制度有特殊的規定也是有考量的,如果女性被流放了,那麼她的家庭就會是以解體,對人口生育來說流放女性并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吐魯番文書《唐西州高昌縣勘責婦人王氏案卷》顯示,官府會核查女性是否承擔哺育職責。
并且唐代家庭手工業依賴女性勞動,《大唐六典》就記載官府常征調女性犯人從事紡織等“居作”勞動。
二、押送女犯
那些被判流放的女囚犯,往往需要跋涉數千裡前往邊疆苦寒之地。令人費解的是,這種看似艱苦的押解任務,卻常常成為官差們争搶的“肥差”。這不僅是簡單的公務執行,更是一條不為人知的道路。
相較于男性囚犯,女囚押送衍生出更為隐秘的剝削模式。最直接的就是這些官差對女性的侵犯,這些官差往往不老實,仗着押送的路途遙遠且人煙稀少,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就盯上了這群弱勢的女囚犯。
本身流放之路就條件艱苦,很多女子都不堪忍受侮辱,最後都自我了斷了。
對這些官差來說,女囚犯就是他們擷取利益的資源,很多的女囚犯在路上走着走着就不見了,難不成還是逃跑了?這顯然不可能,身為官差的男子在力量上與女囚犯相比要制服是綽綽有餘的。
而那些莫名就消失不見的女囚犯,實則是被他們要麼賣掉,要麼用來交換利益了。
另外,這些女囚犯還是官差們換取錢财的一大途徑,他們勒索囚犯的家屬進行精準的敲詐。比如向家屬傳遞消息表示家屬需要定期送銀兩確定女囚不受虐待,美名其曰“路途照顧費”,實則是明晃晃的威脅。
為了斂财,這些官差會聲稱路途遙遠路上指不定有什麼意外,如果想見到活着的女囚犯,就需要家屬給錢贖買。
要是想見到女囚犯,那好說,還得給錢。總之就是對家屬進行各種敲詐勒索。
再加上,押送女囚犯可也得給他們計入“工資”當中,而押送的地方多是偏遠之地,是以官差們可以趁機撈一筆“灰色收入”。
押送犯人的途中會發放一定的口糧,并且這個口糧是按照人頭來算的,女囚犯的胃口往往沒有男囚犯那麼大,這就讓這些官差看到了“收入”。
實際上,官差可不會那麼好心,絕對不會實打實地把口糧都給囚犯,他們為了斂财會故意克扣女囚犯的口糧,比如說換成品質不那麼好的已經發了黴的米,或者直接就少給,這樣他們每人能從省下來的口糧中撈一筆油水。
女囚往往要承受的是雙重的劫難,一來是要面對流放路上的艱苦條件,二來又要時刻警惕保護自己。回望這段曆史,女囚流放路上的黑暗交易,實則是專制權力與性别壓迫交織的極端呈現。那些争搶押解任務的官差,不過是寄生在腐朽制度上的縮影。
參考資訊:
鄭州大學:唐代婦女流刑制度研究
《唐律疏議》:名例律
法制博覽:唐代流放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