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護航“川貨”出海▕
涉外知識産權政策(第八期)
——走進比利時
QING BAI JAING
比利時位于歐洲西北部,與德國、法國、荷蘭、盧森堡接壤,與英國隔海相望,被稱為“歐洲通衢”。中國和比利時于1971年10月25日建立外交關系,建交後雙邊關系總體發展順利。比利時是中國在歐盟的第七大貿易夥伴,中國是比在歐盟外的第三大貿易夥伴。比利時積極參與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安特衛普港和澤布魯日港成為中歐班列的重要節點,加強了歐洲與中國之間的物流連接配接。近年來,兩國間的貿易額穩步增長,中比經貿關系發展勢頭良好。中國企業對比利時投資呈現領域廣、規模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等特點。比利時從中國進口大量商品,如電子産品、機械裝置、紡織品等,同時比利時向中國出口藥品、化工産品、機械裝置和鑽石等。
這一期,讓我們走進比利時,了解比利時知識産權保護政策。
一、比利時專利相關政策
01
比利時專利保護類型
1.發明專利
(1)定義
保護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保護期限
自申請日起20年。
(3)延展期限
通過補充保護證書(SPCs,适用于醫藥産品),專利保護期限可延長最多5年,某些醫藥産品SPC的期限還可因兒科藥品研究而再延長6個月。
(4)申請流程
①申請:申請人向比利時專利局送出申請檔案,可接受的語言為荷蘭語、法語和德語;
②形審:比利時專利局對申請檔案進行形式審查;
③公布: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内予以公布;
④授權與公告:沒有實質審查,公開時專利權即被授予。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内向比利時專利局送出檢索新穎性請求,專利局在檢索後出具檢索報告;
⑤證書:授權後,官方下發電子證書。
2.外觀設計專利
(1)定義
保護對産品外形的線條、圖樣、形狀位置或三維形狀及顔色與其結合作出的新的、原創的設計。
(2)保護期限
自申請日起自動保護5年。
(3)延展期限
可續展4次,每次5年,最長保護期可達25年。
(4)申請流程
①申請:向比利時專利局送出登記申請;
②審查:送出審查後,比利時專利局不進行外觀設計專利的實質性審查,隻進行形式審查,并審查其是否違反公共政策和社會道德;
③注冊及公開:若申請符合法律要求,比利時專利局予以該外觀設計注冊并公開;
④ 證書:注冊後,官方下發電子證書。
02
申請途徑
1.發明專利
(1)《巴黎公約》途徑
《巴黎公約》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簡稱,申請人可以直接在希望獲得保護的所有巴黎公約締約國分别送出專利申請。其申請流程為在中國申請後,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 12個月内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比利時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指定進入比利時登記生效或者登記歐洲單一專利在比利時生效。
(2)PCT途徑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的英文縮寫,是有關專利申請的國際條約,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申請,向指定國家申請專利。其申請流程為在中國申請後,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2個月内向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在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内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指定進入比利時登記生效或者登記歐洲單一專利在比利時生效。
2.外觀設計專利
(1)《巴黎公約》途徑
《巴黎公約》途徑的申請流程為在中國申請後,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 6個月内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比利時專利局送出申請。
(2)EUIPO(歐盟知識産權局)途徑
注冊式歐共體外觀設計(注冊式歐盟外觀設計)。其申請流程為在中國申請後,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 6個月内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歐盟知識産權局送出申請。可以送出含一件設計的一件申請,也可以送出含多件設計的一組申請。歐盟知識産權局不會對現有技術進行檢索,也不會對實質授權條件(新穎性、獨特性)進行審查。
(3)比荷盧(BOIP)申請途徑
比荷盧知識産權局是比荷盧知識産權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比荷盧地區商标和外觀設計的注冊登記。其申請流程為向比荷盧知識産權局送出登記申請,比荷盧知識産權局不對外觀設計進行實質審查,隻進行形式審查并審查其是否與公共政策及社會道德相違背。稽核通過的外觀設計自動在比荷盧地區生效。
(4)《海牙協定》途徑
《海牙協定》的申請流程為根據《海牙協定》遞交國際注冊申請,之後指定比利時專利局提供外觀設計保護。
二、比利時專利布局政策
1.專利布局
通過合理布局,可以在關鍵技術領域建構起具有競争優勢的專利組合。
2.優先申請
對于具有重要商業價值的創新技術,應優先選擇申請國際專利;在競争對手之前獲得保護,防止侵權風險。
3.跟蹤政策法規
關注相關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政策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申請政策,以降低潛在風險。
4.技術創新與改進
在申請國際專利過程中,注重技術創新與改進,提高專利的品質和保護效果;通過不斷優化技術方案,增強自身競争力并降低侵權風險。
5.風險評估與預警
在申請國際專利前,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包括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預警措施以降低潛在風險。
6.合理利用條約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合理利用不同國際條約(如PCT、巴黎公約等)的優勢進行國際專利申請。
7.合作與聯盟
與其他科技企業或研究機建構立合作關系,共同進行技術創新和國際專利申請;通過建立專利聯盟,共享資源和技術,增強整體競争力。
8.預警與維權
對于已獲得的國際專利權,建立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并應對潛在的侵權行為和風險事件;通過積極維權,保障合法權益。
9.持續創新
在國際專利布局的基礎上,持續進行技術創新和研發活動,保持技術的領先地位并不斷拓展新的技術領域和市場。
三、訴訟應對方式
首先是先評估侵權的事實是否存在,核對主張的知識産權與涉嫌侵權産品是否相符;
其次是組建由内部人員和外部專業人員共同組成的專利侵權應訴團隊,内部人員負責整體把控方向、協調内外、提出合理要求等,外部專業人員負責訴訟政策制定、具體談判和應訴事務等;
再次是針對專利侵權訴訟起訴書和證據材料中提出的實質性内容進行分析評議,評議産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以及分析評議涉訴專利權利是否穩定、可否被無效等;
最後是明确應訴政策,如分析評議後決定應訴,應選擇适當的應訴政策,包括針對訴訟程式提出異議、進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縮小專利權保護範圍及現有技術抗辯等政策。
四、比利時知識産權糾紛解決機制
01
比利時專利訴訟體系
比利時的所有專利糾紛由布魯塞爾企業法院專門處理,該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上訴案件則由布魯塞爾上訴法院處理。在第三審級,比利時最高法院負責審查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不審理案件的實質内容。
其法律提供了正常和加速的侵權訴訟程式,加速程式允許在較短的時間内獲得基于實質的禁令救濟,但沒有賠償損害的可能性,正常程式則允許專利權人在确認侵權後索賠全部損害賠償,但通常需要更長的時間來獲得一審判決。
同時,比利時法律允許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請求臨時禁令,以限制、停止或避免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布魯塞爾企業法院的院長負責處理這些請求,無論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還是單方面。
在比利時,專利無效可以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全部或部分宣告無效,無效訴訟可由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在布魯塞爾企業法院提起。另外,其法律允許通過調解和仲裁等替代争議解決方法解決專利糾紛(需當事人雙方均同意),但傳統的訴訟途徑更為常見。
此外,在比利時還可以通過歐洲統一專利法院來解決包括專利無效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在内的專利糾紛。統一專利法院專門審理歐洲專利和統一專利的侵權及無效案件。
02
知識産權糾紛解決機制
1.專利、外觀設計的無效和強制許可
在比利時,任何機關或個人如果認為某項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比利時專利法》的規定,可以先布魯塞爾企業法院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布魯塞爾法院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如果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可以向布魯塞爾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在比利時,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對專利進行使用,即便專利權人沒有同意(即強制許可)。根據比利時的《經濟法典》,特别是第XI.38條,比利時法律确實提供了在公共健康等特定情況下授予強制許可的可能性。
在比利時,強制許可的申請程式從對經濟事務部部長提出申請開始,如果成功,最終以皇家法令授予強制許可并确定相關條件。在申請過程中,生物倫理咨詢委員會會被要求提供非限制性意見,專利持有人也有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經濟事務部部長會考慮所有這些因素,然後向部長理事會提出有理由的建議。經過部長理事會審議後,國王最終會做出決定。這個過程原則上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
在實踐中,比利時強制許可的授予是相當理論性的,并且很少使用。這可能是因為比利時法律要求專利強制許可的授予必須符合一系列條件,并且通常需要專利權人的同意。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公共健康危機,比利時法律允許在沒有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授予強制許可。
2.侵權訴訟
在比利時,如果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了受到保護的發明或創意,專利權人可以向布魯塞爾企業法院提出侵權訴訟并請求損害賠償和禁令救濟。訴訟程式為(1)送出訴訟請求:專利權人向布魯塞爾企業法院送出訴訟;(2)臨時禁令:如果需要采取行動以防止損害或確定潛在判決的執行,可以請求臨時措施,包括當機資産或釋出禁令;(3)證據收集:雙方交換相關資訊和檔案;(4)聽證會和審判:在比利時,審判重點關注書面送出,口頭陳述起輔助作用;(5)判決和上訴:經過聽證會後,法院将進行審議并作出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向布魯塞爾上訴法院送出上訴,特别的,上訴必須基于新證據或程式錯誤才會被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