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檔源自網絡)
父母離婚後,
子女常常被判給其中一方撫養,
未撫養孩子的一方身負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同時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若探望權沒有實作,
可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
01
案情簡介
2020年,馬霍和蘭芳經人介紹後相戀同居,并生育女兒馬小樂。後馬霍和蘭芳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女兒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成為二人的主要沖突。
2023年6月,為解決馬小樂撫養權和撫養費糾紛,馬霍向上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并結合馬霍、蘭芳的撫養能力和孩子的成長環境,認為馬小樂随馬霍生活更适宜,判決馬小樂由馬霍直接撫養,蘭芳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享有探望權。
02
法院執行
判決生效後,因蘭芳遲遲未給付馬小樂撫養費,馬霍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該案後,執行法官通過執行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蘭芳名下銀行賬戶有存款,于是對其銀行賬戶采取當機措施。
為解決沖突糾紛,實作雙方當事人的真正和解,執行法官在當機銀行賬戶後,主動聯系蘭芳,依法傳喚其到庭進行調解。
蘭芳表示自己非常愛女兒,也願意支付撫養費。但自馬小樂跟随馬霍生活以來,馬霍及其家人一直阻攔她與女兒見面,其合法的探望權無法實作。無奈之下,她隻能以“見不到女兒便拒絕支付撫養費”作為要挾。
了解到這一情況後,執行法官一方面安撫蘭芳的情緒,另一方面就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将會産生的法律後果、支付撫養費及探望權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解釋。
對于蘭芳所述無法探望孩子的問題,執行法官建議蘭芳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探望權,由法院協調雙方探望孩子的時間、地點。
在法官的釋法說理下,蘭芳表示願意支付馬小樂的撫養費。(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03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1086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方式,對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關注,彌補非探望期間對子女陪伴的缺失,增進親情交流,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
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權,不僅是父或母關懷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要求。
在行使探望權時,要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尊重子女本人意願等方面出發,避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
支付撫養費是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而探望子女也是該方的法定權利。若是探望權沒有實作,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從中協調探望時間及地點,實作探望權。
探望權沒有實作,并不構成取消支付撫養費的法定事由。蘭芳以不能看望女兒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損害了馬霍的合法權益。故馬霍可到法院申請執行,以確定生效判決得以履行,進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蘭芳未能實作探望權,同樣可以依生效判決的内容向法院申請執行,進而實作探望權。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上林法院
作者:周靜
編輯:桂小雯
校對:餘躍
初審:伍彬
複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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