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行政檢察普法e站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大家好,歡迎來到“行政檢察普法e站”宣傳欄目。“正義不僅要實作,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既要做到執法行為實體上的合法,也要履行正當的行政程式。今天我們通過一則案例講講什麼是程式正當原則。

案例

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王某和同僚在該地某菜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小強熟食店出售的驢肉沒有在顯著位置标明驢肉價格,未按照規定明碼标價。經過現場檢查,查明當日該店出售驢肉共獲得收入2000元。該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對小強熟食店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标明價格。後向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小強熟食店負責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公開聽證申請。該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該熟食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并罰款2500元,罰沒合計4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将《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張貼在小強熟食店所在的菜市場公告欄内。

這則案例中涉及到以下幾個執法程式問題:

1.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處罰程式中未聽取小強熟食店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程式是否合法?

2.若小強熟食店申請公開聽證,執法人員王某是否可以主持聽證?

3.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有告知小強熟食店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程式是否合法?

4.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将《行政處罰決定書》張貼在公告欄進行送達,程式是否合法?

檢察官說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聽取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必須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作出嚴重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還應當依申請或者主動舉行聽證,通過聽證程式保障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權。對當事人陳述權和申辯權的保護是程式正當原則的重要内容。

大陸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裡明确規定了行政機關聽取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義務。是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處罰程式中未聽取小強熟食店的陳述和申辯,程式違法。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行政機關及其從業人員處理涉及與自己有利害關系事務或裁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争議時,應主動回避或者應當事人的申請回避。同時,程式正當原則還要求行政處罰的聽證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是以,若小強熟食店申請公開聽證,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王某不可以主持聽證;小強熟食店負責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該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告知并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特别是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理由,否則都必須說明理由,以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及救濟權。行政告知是法定的強制程式,通過告知程式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進而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同時履行告知程式也是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前提。是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小強熟食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否則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理,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具備直接向小強熟食店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下,通過公告欄張貼的方式向小強熟食店進行送達,損害了小強熟食店獲悉處罰内容的知情權及通過複議、訴訟進行權利救濟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式。

“正當程式是最低的公正标準”“程式正當是看得見的正義”。行政法的程式正當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式,讓正義以百姓看得見的方式實作。

法條連結

【行政檢察普法e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正義——程式正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處罰内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處罰内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确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拟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對案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一并告知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三日内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

出品:北京市檢三分院

供稿:第六檢察部 夏璇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