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起,《網絡反不正當競争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新規)正式施行,明确“好評返現”“刷單炒信”等行為違法,商家可能面臨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而參與刷單的個人,也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01
規制不正當競争行為
強化平台經營者責任
據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麥應華介紹,新規的目的是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鼓勵創新、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其最大亮點在于聚焦網際網路生态,對目前網際網路經濟語境下出現的新型不正當行為進行界定,明确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反不正當競争法架構下,有效銜接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明确了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
“具體來看,新規對網絡環境下的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傳統不正當競争行為以及刷單炒信、好評返現等近年來出現的新型不正當競争行為都進行了規制。”麥應華表示。
對于平台經營者來說,麥應華認為新規強化了其責任,規定平台經營者應對平台内競争行為加強規範管理,對濫用資料算法擷取競争優勢等問題進行規制,防止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實施“自我優待”強制“二選一”等行為。
在新規出台後,商家若違反規定将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處罰,包括但不限于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同時,商家違反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02
網絡購物中應提高警覺
抵制任何虛假交易行為
其實,商家所設定的“好評返現”不僅僅是給消費者一點“甜頭”,很多時候也可能是安撫消費者對“貨不對闆”的不滿,也可能是一種陷阱。據了解,新規明确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實施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使用者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對商品生産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資訊、經營資料、使用者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衆。對此類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确有證據證明經營者通過實施‘好評返現’行為對商品情況作虛假宣傳,緻使消費者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消費者還有權以經營者構成欺詐為由,主張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麥應華說。除此之外,新規對經營者實施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資料資訊的虛假宣傳行為予以規制。例如生活中常見的線上刷單等虛假交易行為,在以往司法實踐中,也是予以否定評價的。社會公衆在日常生活中應自覺抵制參與“刷單”等虛假交易行為,在網絡購物中提高警覺,對商品交易資料的真實性做仔細甄别。
03
應對好評返現等行為保持警惕
對于新規的實施,廣東楊治東律師也非常認同。他認為,新規的内容更加清晰,對商家、平台方更有指引性,也更有利于消費者了解、運用,以保護自身權利。
“新規鼓勵和保護社會監督,個人也有權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涉嫌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這些規定有助于維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楊治東說。
楊治東還認為,針對“好評返現”等利誘使用者作出指定好評的行為,需要廣大消費者一同參與才能有效打擊,消費者們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輕信商家誘導。
“通過這些方式,消費者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淨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争。”楊治東說。
典型案例:幫商家“刷銷量、賺報酬”合同無效 兩萬元打了水漂
楊某某,是一個喜歡在網上尋找賺錢機會的年輕人。
一天,他偶然發現了一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正在招募人員幫忙提升店鋪銷量。對方承諾,每完成一筆“假購物”就能獲得一筆報酬。楊某某心動了,于是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網絡購物合同,并支付20000元前期款項。
事實上,對于這種“刷銷量、賺報酬”的行為雙方都心知肚明,他們之間的交易并非真正基于購買商品的需求,而是為了制造銷售繁榮的假象,以此吸引更多真實顧客。
然而,楊某某在按照公司的方法進行一系列操作後,并未收到應有的報酬,為此楊某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20000元款項。
裁判結果: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這份資訊網絡買賣合同,意在以假意網絡購物掩蓋“刷銷量、賺報酬”的真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通謀虛僞行為。由于雙方通謀共同實施“刷銷量”的行為,缺乏真實的意思表示,造成了網絡營商環境的損害,故對于原告基于賺取刷單報酬目的“投入”的款項,法院不予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對原告楊某某有關要求被告返還20000元款項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新媒體賬号遭員工擅自吸粉引流
侵害網絡虛拟财産權賠償十萬元
公司很快發現了端倪:那些點選跳轉後的文章,内容與原文如出一轍,但收益卻落入了趙某某的口袋。是以,公司認為趙某某盜取了本屬于公司的“流量主”收益,嚴重損害公司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他賠償損失202470.24元。裁判結果: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該公司的營利性賬号具有一定價值,具有财産利益屬性,屬于網絡虛拟财産,依法受法律保護。趙某某的行為一方面會讓賬号積攢的粉絲、流量被分割,導緻經濟價值降低;另一方面,轉鍊與商業廣告的性質類似,這需要取得公司許可并支付相應報酬,趙某某私自轉鍊使得公司本應獲得的商業收益落了空,侵害了公司對這些賬号享有的網絡虛拟财産權益,應對損失承擔責任。綜合考慮趙某某因案涉侵權行為的獲益情況等因素,法院酌定趙某某向某文化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00000元。
來源:廣東普法、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編輯: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