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紀要》的補充意見
中央組織部
中央統戰部
勞動人事部
财政部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6年2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中央書記處、國務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政府上司下,各部門、各地區對落實政策,解決曆史遺留問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國内外産生了很好的影響。1984年8月23日《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紀要》(中辦發〔1984〕32号檔案)下發以後,更有新的進展,效果顯著。但是,不論在哪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少遺留問題,特别是在清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金、銀和其他财物,以及退還沒收、擠占的私有房産方面,問題很多,工作量更大。要在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基本完成落實政策、解決好曆史遺留問題,時間緊迫,任務很重。
遵照1985年10月26日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決定,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會同勞動人事部、财政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等機關,就如何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紀要》進行了研究。一緻認為,對于“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導下錯誤處理的曆史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地加以糾正。對被錯誤處理的人,必須在政治上徹底平反,經濟上适當補償,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具體意見如下:
(一)對于平反冤、假、錯案工作,要進行一次清理,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對于因遺漏而未複查和正在複查但尚未作出結論的案件,必須抓緊複查,作出正确結論。對已經調離的人,原機關要主動負責複查,本人現在所在機關發現了問題,應積極同原機關聯系解決。原機關已經撤銷,由本人所在機關或原機關的上級組織作出結論。經過政法部門審理的冤、假、錯案,政法部門要按照1983年1月25日中央辦公廳《轉發公、檢、法三黨組<關于進一步複查平反政法系統經手辦理的冤、假、錯案的意見的報告>》,組織力量抓緊處理。
對于已經複查平反的案件,結論中如有不實之詞,要堅決去掉;對本人檔案材料應按中央的有關規定認真清理,并通知本人;公安、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如有上述問題,也必須作相應的處理。
對于已經複查平反的人,要認真做好消除影響和善後工作。要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要妥善安排其工作或生活。對不能發揮專業所長的,要主動加以調整,發揮其所長;如本機關、本地區沒有恰當崗位,應報上級考慮;本人要求調整,但工作确實離不開的,要做好說服;對在社會上或學術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物,還可以向各級人大、政協以及參事室、文史館或有關組織(如專業學術團體)推薦,進行适當安排;原來沒有工作機關,現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子女贍養的,應按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給予生活補助或救濟。
對于因受錯誤處理造成夫妻兩地分居的,或者在受錯誤處理期間結婚,一方已複查平反回到城鎮,配偶不論在農村或小城鎮的,應不受戶口名額或本人職務、學曆等條件的限制,盡快解決其分居或城鎮落戶問題,未成年的子女也應随同遷往。在城鎮無子女照顧,而其子女均已成年的,應解決一個成年子女(包括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的城鎮戶口。
“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錯案被扣發的工資(包括因錯案被勞改已就業人員的工資),必須如數補發。如一次補發有困難的,可立據分期補發。
對于被錯劃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受其他錯誤處理,平反改正後生活确有困難的,由其現在機關給予适當補助。平反後恢複了原工資級别,但明顯偏低的,在工資制度改革、逐漸理順工資關系中,地方和機關應予适當照顧。少數有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他們的貢獻和實際水準,确定其工資待遇。
對三年困難時期不适當地被精簡回農村的高等學校畢業生,應按1962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在精簡工作中處理高等學校畢業生問題的若幹規定》和1963年10月8日國務院批轉内務部《關于在精簡工作中作退職處理的高等學校畢業的幹部清理收回問題的報告》規定精神,收回安排工作。
(二)清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工作,由被抄人原機關負責落實,被抄人現所在機關要積極配合。
“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金、銀及其制品,已經上交國庫的,不再清退原物,折人民币發給價款;沒有上交國庫,原物尚在,原主索要的,應該退還原物,一些稀有的金、銀古币,可以作為文物對待,雖已上交國庫,如果原物還在,也應歸還原物。
清退金、銀及其制品的折價款,應按退還原主時的牌價作價。過去沒有按照退還原主時牌價作價,原主要求補差的,應按過去退還時的牌價補差。補差所需經費,由落實政策機關負責。如數額過大,機關不能負擔,可由同級财政予以補助。
“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其他财物,已經發給變賣價款的,一般不再重新處理。但是,對于一些貴重物品,即使已經發給變賣價款,如果原物還在的,原主提出要求,應退還原主,收回變賣價款;機關或原主提出有線索可查,應當尋蹤追查,盡量做到物歸原主;有些原物确實無法找回的,要按1984年7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統戰部、全國政協機關黨組<關于妥善處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第一條規定,适當予以補償,也可在後期用無主認領的類似物品頂退。
(三)“文化大革命”中沒收、擠占的私人房屋,應确認原房主的所有權,由現占用機關和現住戶負責退還。已由地方房管部門或機關配置設定給别人居住的,由分房機關按有關政策規定,負責與住房人所在機關聯系,将現住戶遷出,退還原主,或者經協商同意,作價收購或用其他房屋頂退。一時騰退不出的,先給房主立據,一般應于1987年年底前退還。如果房主同意出租,也可由房主與住戶協商議定房租金額,超過現行規定房租的部分由住戶所在機關補貼,協商仍有争議,由當地房管部門仲裁解決。(關于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中的問題與代管房問題,由有關部門研究,另作規定。)
對于在“文化大革命”中恃強侵占私房拒不搬遷,或者在協商中堅持無理要求的,應嚴肅處理。
對于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被占用的房屋,應當盡快清退,務必在1986年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落實城市私房政策,仍應堅持“誰占用誰退還”的原則,由各機關自己解決。确實無力解決的,可由同級财政予以補助。
(四)對于中央和國務院已确定開放并交由佛道教團體和僧道管理的寺觀,務必迅速落實。
(五)對于黨外民主人士、進階知識分子、華僑、歸僑、僑眷和台胞、台屬的落實政策問題,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優先予以解決。
(六)按照1984年7月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的要求,在解決曆史遺留問題的同時,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處理的,包括打擊經濟犯罪、打擊刑事犯罪中處理的案件,如本人提出申訴,要進行複查,确實搞錯了的,應一律糾正。因業餘兼課任教、提供技術服務咨詢等活動收取酬金而被作為經濟犯罪處理的案件,不論有無申訴,本人所在機關和公檢法部門要主動複查,按照《中共中央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三條、第九條的精神處理。
(七)落實政策,解決曆史遺留問題,是一項十分複雜的任務,必須嚴肅認真,謹慎從事。對于确已查清、符合政策規定的;必須堅決落實;對于确實難以辦到的,要耐心做好說服;對于堅持無理要求或乘機冒領詐财,情節惡劣的,要嚴肅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法治中國系列·刑法363: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紀要》的補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