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太太拿到五百塊錢的賠償款,開心地笑了,連聲說“仲裁好、仲裁好,消費維權是法寶”。張太太機關效益好,拿了一筆數目不菲的年終獎,為慶祝和王先生結婚三十周年,左挑右選替王先生買了件2800元的羊絨外套,怎料到王先生一高興,竟喝多了,勉勉強強走啊走,還是醉倒在家門口,嘔吐了一身。張太太是既心疼心上人又心疼新衣服,安頓好王先生,趕緊将衣服送到離家不遠的一家品牌幹洗店幹洗。取衣服時問題來了,張太太發現衣服後面有一道明顯的亮痕,認為是幹洗時外力所緻,要求賠衣服,而幹洗店則認為系衣服原有缺陷,非幹洗外力所緻,隻同意退幹洗費,雙方各執一詞,難分是非,自己談不好,張太太又不願為這點小事上法院打官司,怎麼辦呢?張太太到底是文化人,竟翻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讀到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時眼睛一亮:“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争議的,可以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早就聽說蘭州仲裁委員會處理糾紛公正快捷、一裁終局,何不請蘭州仲裁委員會來評判是非呢?幹洗店也覺得張太太天天來鬧影響做生意,仲裁一下,該賠則賠。雙方很快達成書面仲裁協定,将發生的衣服幹洗糾紛送出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審理結果
因雙方争議的标的不大,雙方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標明仲裁員,蘭州仲裁委指定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仲裁庭認為,張太太送洗時,幹洗店出具的取衣單上雖注明“磨損、油污、起亮、起毛”,但未指定具體部位的具體缺陷,且經查閱,不管什麼衣服,幹洗店均作這樣的标注,而現在張太太的衣服有一道寬約三厘米、長約四十厘米的可見性亮痕,按舉證責任的配置設定原則,幹洗店應對自己提供的幹洗服務無品質問題進行舉證,但幹洗店無證據證明這亮痕系幹洗前衣服原有缺陷,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仲裁庭這麼一說,雙方心服口服,經仲裁庭調解,幹洗店一次性支付給張太太五百元。這一消費糾紛在10天内就這樣圓滿解決了,張太太能不高興嗎?
案例評析
消費争議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的,消費争議發生後像張太太這樣能主動用仲裁方式維權的人并不多見,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對仲裁法不太了解,遇見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了,要麼不了了之,要麼想到的是法院起訴。那麼仲裁都能解決什麼問題呢?本案中提到的仲裁協定又是什麼呢?
第一,仲裁都能解決哪些糾紛或争議呢?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這裡的合同糾紛指:1、一般合同糾紛: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糾紛。2、技術合同糾紛: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糾紛。3、著作權合同糾紛:許可使用合同、委托創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糾紛。4、商标許可使用合同糾紛。5、房地産合同糾紛:房地産轉讓合同、房地産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6、其他民商事合同糾紛。其他财産權益糾紛是指經常出現在房地産、産品品質、知識産權等領域中的侵權糾紛。像我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醫患糾紛、保險糾紛、消費糾紛、買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都能通過仲裁解決。可以說,與人身關系有關的民商事糾紛不能仲裁外,其他民商事糾紛都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第二,什麼是仲裁協定?仲裁協定,亦稱仲裁契約,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達成的,将已經發生或将來可能發生的合同争議,送出仲裁機構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明确的仲裁事項;三是標明的仲裁委員會。規範的仲裁協定為:因本合同發生的争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送出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該規範協定中送出仲裁為仲裁的意思表示,因本合同發生的争議為仲裁事項,蘭州仲裁委員會為標明的仲裁機構。
仲裁協定是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申請的基礎,根據《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定。沒有仲裁協定,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是以,申請仲裁必須有仲裁協定。仲裁協定可以在糾紛發生前達成,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後達成。本案中如張太太和幹洗店是在糾紛發生後不能達成仲裁協定,該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供稿:王萍霞
責編:張淑倩
編審:韓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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