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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朋友熬藥時中毒身亡,對方被判賠23萬

近日

黑龍江名一女子

在家中為朋友尹某

熬制中藥時

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随後該女子的女兒

作為原告

将尹某告上法庭

替朋友熬藥時中毒身亡,對方被判賠23萬

法院判決認為

雖然尹某與死者是好友

但雙方約定了(熬藥)

每10副藥100元

事實存在雇傭關系

“死者雖自身存在很大過錯,

沒有盡到謹慎義務;

但被告作為雇主

也沒有盡到提醒義務。”

替朋友熬藥時中毒身亡,對方被判賠23萬

法院最終判決

尹某承擔各項費用的30%

賠償原告23萬餘元

替朋友熬藥時中毒身亡,對方被判賠23萬

尹某是否應該

承擔賠償責任

引發了網友熱議

有人質疑怎麼才算

盡到提醒責任?

替朋友熬藥時中毒身亡,對方被判賠23萬

對此

北京市恒聖律師事務所

律師魏子華表示

通常來講

一方提供勞務對方接受的

此時雙方存在雇傭合意

即屬于雇傭關系

該合意可為口頭或書面形式

本案中

死者與尹某達成合意

約定每10副藥100元的标準

有償幫助尹某熬制中藥

構成有償雇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魏子華表示本案中

熬中藥行為的風險性較低

亦不需要具備

較高的專業技術

且死者作為成年人

在自家中熬藥

本身就應對自身安全

盡較高注意義務

應對長時間開火熬藥

所引發一氧化碳濃度過高

中毒的風險具有常識和認知

相對于尹某

死者更能控制和預防

損害後果的發生

那麼

日常生活中作為雇主的

“提醒義務”邊界何在?

北京安科律師事務所

進階合夥人張猛律師表示

雇主的提醒義務

需要結合雇員或承攬人的年齡

文化水準、認知水準、專業技能等情況

綜合判斷

以本案為例

假如原告母親

本身經常熬藥或做飯

尹某對其的提醒義務就很弱

而如果原告母親

基本沒有熬藥或做飯經驗

尹某則對其的提醒義務

則會多一些

對此,你怎麼看?

綜合:陝視新聞、紅星新聞、看看新聞News等

編輯:王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