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元的律師費與147萬餘元的賠償,這組懸殊的資料引發輿論嘩然。
近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因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導緻案件按撤訴處理,原仲裁判決生效。當事人以此起訴律所,法院二審判律所賠償147萬餘元。
事發後,南都記者梳理類似案例,采訪多名業内人士,圍繞賠償金額認定、風險提示等展開讨論。“這個案子最大的教訓就是提醒律師在代理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敬業負責。”還有律師表示,應注意将與當事人的溝通過程留痕,固定自身履行委托合同義務的證據,降低執業風險。
深圳市司法局律管處向記者透露,“事發後,關于律師管理的工作肯定會加強。”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盈科律所被判賠上百萬
這份被熱議的二審判決書顯示,上訴人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因與被上訴人楊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此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決,盈科律師事務所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楊某賠償損失194萬元。
判決書提及,本案二審主要争議焦點:關于盈科律師事務所是否應向楊某賠償損失194萬元的問題。首先,根據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盈科律師事務所與楊某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師事務所負有及時報告案件進展并通知楊某相關訴訟事務的義務。
本案中,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有效證明盈科律師事務所收到補繳訴訟費通知書後,在指定繳費期間内告知楊某繳費;而案件因未及時繳費最終被裁定按撤訴處理,原仲裁裁決生效;這一結果與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報告義務未盡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一審法院認定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涉案行為構成了違約,并無不妥。
其次,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違約行為導緻楊某喪失了在案件中主張相應權利的機會,直接影響到了楊某的相關訴權和潛在的實體權益,盈科律師事務所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認定盈科律師事務所應向楊某賠償損失147萬餘元。
據此,二審判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楊某賠償損失147萬餘元。
9月5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情人士告訴南都記者,相關情況屬實。
賠償金額與律師費無關
因小小的疏忽,一宗律師費僅1.5萬元的案件,最終卻導緻律所面臨147萬餘元的賠償。
這筆巨額賠償,是如何界定的?
該案二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違約行為,導緻楊某在相關案件中喪失了主張相應權利的機會,直接影響到了楊某的相關訴權和潛在的實體權益,盈科律師事務所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楊某在相關案件中請求的銷售業績提成191萬餘元,超出其在勞動仲裁前置程式中請求的銷售業績提成144萬餘元,增加金額為46萬餘元,故楊某在本案中關于該增加金額46萬餘元的損失訴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是以,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認定盈科律師事務所應向楊某賠償損失147萬餘元。
二審判決書。
“這個案子最大的教訓就是提醒律師在代理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敬業負責。”上海權典律師事務所主任鄧學平向記者指出,在民商事案件中,隻要律師的委托權限裡有代為接收法律文書,法院就會将繳費通知書、訴訟文書等寄給律師。律師收到後因疏忽沒有及時按照繳費通知書的要求通知當事人繳費,導緻當事人出現損失,律所的律師存在過錯。
中聞律所合夥人、法律博士趙琮也認為,根據《合同法》與《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所與楊某簽訂委托協定,未履行及時告知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賠償數額的認定方面,鄧學平解釋,“法院判決律所賠償140多萬元,依據是律所律師的代理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而非律所收取的律師費多少,律所賠償完,也可以找當事律師追償。”
南都記者注意到,盈科律師事務所還曾在上訴請求中提及,楊某在一審中要求的194萬賠償金額,在勞動仲裁階段就未得到支援或未主張。一審判決不應支援。
對此,趙琮表示,如果楊某的賠償請求并未在仲裁中得到支援,其所主張的140餘萬元銷售業績提成尚未被證明為客觀事實,系個人主張,無法确認數額是否真實準确。
“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不僅對楊某與律所的委托法律關系作出了認定,其實也暗含對楊某勞動糾紛案件的認定,即認可楊某提出的140餘萬元銷售提成是客觀準确的,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原案由裁判。”趙琮說道。
有律所因疏忽緻财産被轉移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因律師一時疏忽,而被判賠償當事人的案件并非個例。
2006年4月,江蘇徐州新沂市李某因當地一企業遲遲不支付3萬多元煤炭款,将企業告上法庭。
起訴前,李某因到外地做生意,與律師方某簽訂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費。同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企業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給付原告李某煤炭款3萬多元。判決書後的法官寄語提醒,被告是法人的,原告申請執行期限為自判決生效後6個月。
但直到2007年4月,李某回鄉問起方某時,都未申請執行。該企業也因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請執行為由,拒絕支付欠款。李某要求方某賠償損失,将方某告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方某簽訂的代理合同真實有效,由于方某未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内未及時主張權利,理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是以判決方某賠償李某損失3萬多元。
無獨有偶,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判決一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
該案中,因律師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被查封的250多萬元現金未及時續保,導緻委托人實際損失達163萬餘元。
原來,南通市某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黃某、陸某代理蔡某與南通某建築安裝公司、王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法院受理了該案後,根據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請,查封、當機了南通某建築安裝公司名下的251萬元。
随後,律所簽收了一審法院送達的訴訟保全告知單。後律所通過中間人口頭告知了蔡某保全結果。但查封到期後,蔡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也沒有提出續封申請。
當代理律師陸某代蔡某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繼續查封南通某建築安裝公司、王某名下的财産時,導緻隻能當機到數百元。蔡某就該案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标的金額為241萬餘元,但未能執行到财産。
一審法院認為,律所應對本案的損害後果承擔次要責任,向蔡某賠償40萬元。蔡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代理律師未盡勤勉、審慎義務,其未能在保全期限屆滿前提出續保申請,導緻保全的财産被轉移,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擔責七成,賠償原告114萬餘元的損失。因代理律師系由律所指派,故應由律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引發律師行業反思
連日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份判決,也為律師行業敲響了“警鐘”。不少律師稱在辦案時要“保持警惕”,還有律所發出“自查通知”。
“以後多留一個電話,保險起見。”關注到此事後,律師張華(化名)表示,為避免疏漏,以後給法院留聯系方式,除了自己的,會考慮把當事人的也留下。
律師趙勇(化名)平時除了把訴訟相關的重要日期牢記在心,還會在月曆上标記。他對南都記者說,有時忙起來确實容易忘記通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每個法院的送達平台、送達方式不一樣,事情太多,短信也太多,一不留神就忽略了”。
他認為,從法理上說,法院的判罰能給律師敲響警鐘,“因為個人疏忽失職會帶來嚴重後果”。
趙琮則表示,律師應在執業活動中保持謹慎,關注案件程序,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的要求,及時、準确地向委托人報告案件進展。“同時,律師應注意将與當事人的溝通過程留痕,固定自身履行委托合同義務的證據,降低執業風險。”
相關律所還為此發出了内部通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情人士告訴南都記者,事發後律所給員工發内部通知,提醒大家注意相關風險防範。
他認為,這也是法律行業特有的風險特征,“從個人來說首先是警醒,我所在的團隊每年處理案件數以千計,遇到這種情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我們也提醒年輕的律師,要謹慎對待重要的訴訟時間點、流程等相關事項。”
有律師透露,此事發生後,所在律所發出通知,要求律師們“對所有在辦案件進行全面自查。重點關注開庭時間、續封到期時間以及繳納訴訟費的時間點”。
除了律師個人,此事也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關注。
深圳市司法局律管處從業人員告訴記者,“事發後,關于律師管理的工作肯定是會加強。”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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