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二)
12、自願購買銷售者已明确告知過期的酒水,不支援十倍賠償——某商行與李某資訊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而自願購買後索賠的,即所謂“知假買假”應否适用懲罰性賠償,不能一概而論,應結合個案的具體案情來分析認定。本案中,雖然某商行銷售的“至寶特質三鞭酒”已經過了産品上标注的保存期限,但某商行在淘寶的銷售頁面上對該情形已經作出了說明和“介意慎拍”的提醒,同時表明該産品亦具有不限于飲用的收藏價值。而且,在李某購買涉案商品時,某商行的客服再度進行了提醒,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某商行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并無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欺詐意圖。而李某在被明确告知商品已過期和提醒“介意勿拍”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購買,購買後又立即提出退一賠十的請求,且不同意某商行退還貨款的處理意見,其主觀牟利意圖十分明顯,客觀上亦不存在因購買過期産品而受到損害的可能。其行為有違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信原則,其主張的懲罰賠償請求不具有正當性和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故不應适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裁判要旨】:
經營者在銷售時,對食品過期情形已經作出明确說明和提醒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經營者主觀上并無故意誤導消費者購買過期食品的欺詐意圖。消費者在對此明知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購買,購買後又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主觀牟利意圖明顯,客觀上亦不存在因誤食過期産品而受到損害的可能,不應适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本案的裁判,一方面進一步細化明确了關于懲罰性賠償适用時應具備的主觀構成要件,另一方面亦展現了誠信原則在對具體案件裁判規則适用上的調整和矯正功能,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3号指導性案例所确認的“知假買假”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張十倍賠償的裁判規則的補充和完善。
【案例文号】:(2022)魯06民終2229号(2022)魯民申10201号
【案例來源】: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釋出《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件》
13、因顯失公平撤銷買賣合同的認定——中緻酒譜(北京)供應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褚聖凱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第一,法律規定的顯失公平的适用條件是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即因以“乘人之危”為因、“顯失公平”為果。本案當事人一方為普通消費者,另一方為網店經營者。在網絡購物合同締約時,上訴人顯然不存在危困狀态或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第二,上訴人主張其沒有網上銷售經驗故将進貨價格24萬餘元的商品錯誤标價為26500元,該情形更符合重大誤解的定義。但其自2020年3月18日發現“錯誤标價”後至2020年8月3日才提起反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重大誤解情形下的3個月除斥期間。
第三,上訴人在知道“錯誤标價”後又同意發貨并下發貨單,應視為撤銷權人在明知享有撤銷權的情形下主動履行,表示其已放棄撤銷權。
【案例文号】:(2020)浙10民終2467号
14、李某訴某書店資訊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對于網絡店鋪客服的行為店鋪應當負責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案涉交易發生時,趙某系M書店的員工,并作為M書店所經營網絡店鋪的客服與李某就購書事宜進行了磋商,該行為屬于網店客服人員職權範圍内的事項。M書店并未就交易磋商的方式和管道進行特殊提示或告知,故無論該行為是通過電商平台還是微信,隻是磋商管道和方式的不同。李某有理由相信趙某的行為是代表M書店與其進行交易磋商,趙某的行為對M書店應發生效力。李某與M書店之間就購買書籍建立了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後,李某提出變更購買圖書的名稱及數量,并要求退還剩餘款項,趙某表示同意,應視為李某與M書店就合同内容進行了變更,M書店應當退還剩餘款項10777元,故判決支援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便捷、快速進行交易是網際網路消費的優勢之一,而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同樣是消費者保護的應有之意,兩者不可偏廢。現實中,考慮到消費者對購物、溝通軟體使用習慣、偏好的不同以及其他具體特殊情況,不宜僅僅因為消費者未完全通過電商平台進行支付輕易否認消費者與商家相關交易行為的效力。該案判決認定店鋪客服能夠代表店鋪進行交易,是對交易中消費者對店鋪信任的保護,也是對于交易秩序和安全的維護,壓實了商家主體責任,提示、督促商家加強内部管理監督,進而進一步規範線上交易中商家的銷售行為,促進網際網路數字經濟行業有序發展。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釋出10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15、鄭某與某兒童食品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
【裁判要旨】: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消費者主張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9日釋出五起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16、徐瑞雲訴敬子橋、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涉人民群衆的生命與健康,對于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近些年,食品安全領域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嚴重危害到公衆健康,對建構和諧社會造成威脅,使大陸面臨着極為嚴峻的食品安全問題。随着貿易全球化和大陸經濟社會的發展,進口食品已經成為大陸消費者重要的食品來源,尤其是通過網絡銷售,大量種類繁多的進口食品送到了消費者手中。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同樣不能忽視,必須符合大陸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經營者違反國家食品安全規定銷售進口食品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例即明确,進口食品應當符合大陸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随附合格證明材料。被告敬子橋作為經營者必須要保證食品來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子橋通過網絡銷售的俄羅斯進口奶粉不是大陸目前準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橋也無法提供進口貨物的相關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産品檢驗檢疫衛生證書、海關發放的通關證明等進口食品所應具備的資料,故認定涉案奶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因被告敬子橋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原告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對被告敬子橋的主體資訊、經營資質進行了稽核,并在原告徐瑞雲維權時提供了銷售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時下架處理,其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6日釋出第一批10起涉網際網路典型案例
17、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北京順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楊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如前所述,楊某系通過北京順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公司)經營的順豐優選網站購買了訴争産品;其次,雖然順豐公司送出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四川甘郁沙公司進行了實名登記并審查了食品流通許可證、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但依據楊某送出的成都市青羊區、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情況回報和回複,順豐公司所提供的四川甘郁沙公司位址不實。因順豐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提供了關于四川甘郁沙公司其他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故一審法院判令順豐公司承擔對消費者的十倍賠償責任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确認。
【案例文号】:(2017)京03民終3433号
18、網絡交易平台應消費者需求及時提供賣家注冊資訊及有效聯系方式,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劉锟與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消費者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賣家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合理的時間内及時準确地向消費者提供賣家的注冊資訊及有效聯系方式,履行相應的披露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認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應考慮基于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資訊的能力,侵權資訊的明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案例文号】:(2016)遼0291民初2548号
19、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傳遞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楊波訴巴彥淖爾市合衆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消費者與銷售者訂立網絡購物合同,且消費者已完成付款義務,銷售者應依約完成貨物傳遞義務。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傳遞的過程中因送貨人員未核實相關身份資訊緻使貨物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網絡購物合同僅限制締約雙方當事人,消費者隻能向銷售者主張賠償責任,對于送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應不予支援。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16日釋出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
20、商家以虛假的原價折扣形式宣傳促銷,構成價格欺詐——張某訴上海繩藝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商家以虛假的原價折扣形式宣傳促銷,構成欺詐,導緻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達成交易,最終不僅要承擔返還貨款的義務,還應擔負三倍商品價款的賠償責任。
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張某從被告上海繩藝公司購買“繩藝足金黃金元寶貔貅手鍊男士3D硬金路路通轉運珠手串女情侶首飾”“繩藝黃金石榴石貔貅手鍊3D硬足金999路路通轉運珠金珠男女款首飾”,雙方成立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内容未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等規定,虛構原價、虛構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内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本案中,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未送出案涉商品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内以其所标的原價進行銷售,該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行為,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上海繩藝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某主張要求被告上海繩藝公司退還價款6446元并賠償三倍19338元的要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援。原告張某應在上海繩藝公司退還貨款的同時退回所購商品,如不能退回商品按照所購價款予以扣減。
【案例文号】:(2018)豫0902民初4635号
21、第三方賬單資訊服務平台未盡注意義務提供了與實不符的資訊導緻消費者合理信賴落空的,應承擔責任——王盛訴上海付費通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信賴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淘寶網平台上交易标的是為賬單充值,驗貨過程是上付費通網站查詢繳費狀态,進而決定是否付款。付費通作為第三方賬單資訊服務平台,因其未盡注意義務而提供了與實不符的資訊,最終導緻他人合理信賴落空而承擔責任。淘寶網因其引入支付寶,實行實名認證盡到了信賴保護義務而免責。
【案例文号】:(2009)黃民一(民)初字第2562号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