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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同工不同賠”,為啥?

關注|“同工不同賠”,為啥?

兩員工被派遣至一家企業工作,在同乘一輛機車上班途中不幸身亡。企業為兩人尋求保險保障時遭遇迥異結果

“同工不同賠”引出法律盲點

法院制發司法建議書,提出應“明确雇主責任險功能定位,厘清與工傷保險的賠付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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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認為購買雇主責任險可以分散用工風險,超齡勞動者也期待權益得到保障,而實踐中雇主責任險存在功能“缺位”現象。緣起于一起雇主責任險合同糾紛案的司法建議,引發上海保險行業對雇主責任險業務的綜合治理和更新再造。

“放心,公司會購買雇主責任險提供保障的!”在建築施工、裝修裝飾、物流搬運、園林綠化、物業保潔保安等行業,不少企業為滿足用工需求,招錄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并向超齡勞動者作出這樣的承諾。

購買了雇主責任險,企業認為用工風險就會得到有效分散,超齡勞動者也覺得個人權益将獲得實質保障。然而,當意外發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雇主責任險有時并不能達到預期的保障效果。

“雇主責任險的社會保障屬性鮮明,用工市場充滿期待,需要從明确功能定位入手,彌合其功能缺口。”近日,在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組織的雇主責任險健康發展座談會上,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吳劍峰法官,結合審判工作提出自己的思考。

雇主責任險該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勞動者特别是靈活就業群體及超齡勞動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同工”怎會不“同賠”

一起案件,讓一家勞務公司百思不得其解。

這家勞務公司的兩名員工同被派遣至一家企業從事同樣的清潔工作,一天同乘一輛機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均不幸身故。随後,在企業為員工尋求保險保障時,卻遇到了迥異的結果。

保險公司告知,兩名員工中,一名年輕的員工在工傷保險範圍内可以獲得全額賠付;而另一名年齡超過60周歲的員工,與勞務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工傷保險無法覆寫上班期間的傷亡,勞務公司是以不存在法定賠償責任,而缺乏這一前提條件,雇主責任險也無法觸發,該員工的傷亡無法獲得任何賠償。

對此,該勞務公司萬分焦急,“事故發生後,公司已向這兩名員工的家屬各賠償了90萬元。公司履行了責任,雇主責任險怎麼就不認呢?”勞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約定賠付60萬元。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勞務公司對于超齡員工是否具有法定賠償責任,而這個責任是否屬于雇主責任險的保險理賠範圍。”吳劍峰仔細審查了證據材料,其中一個證據成為本案關鍵,即勞務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乙方員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以上事故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員工),甲方負責賠償。”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對于員工的責任來源除了勞動關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體的合同約定,而涉案保險合同也認可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可以作為保險責任的來源之一。故終審判決保險公司需要進行雇主責任險的賠付。

“補位”亦不可“缺位”

案件審理結束了,但吳劍峰對案件背後的問題卻産生了更多思考:“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在适用法律方面确實存在顯著差異。勞動關系因受勞動法保護,企業員工一般可以得到工傷保險保障,而對于超齡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所構成的勞務關系,因目前工傷保險尚未覆寫,很需要雇主責任險這樣的‘替代品’。”

勞務公司代表談及為何認準雇主責任險時說,就是因為他們認為這一商業保險可以彌補工傷保險尚未覆寫到的“缺口”。如此,在面臨“招工難”“用工荒”等困境時,企業才敢招,符合用工條件的超齡勞動者才敢來,進而行業才能正常運轉。

可見,面對用工企業對分散用工風險的期待,務勞工員對擁有相應權益的渴望,雇主責任險本可在發揮“補位”功能方面“大顯身手”,又是什麼原因造成功能“缺位”現象呢?

帶着這一疑問,吳劍峰和同僚們對上海金融法院近年來涉及雇主責任險糾紛的80餘件案件進行“穿透式”綜合分析,并主動走訪相關監管機構,發現目前雇主責任險存在與工傷保險責任競合、重要概念約定不明、保險銷售欠缺規範、保險産品供給缺位等較為突出的問題。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雇主責任險發揮應有的作用。

針對此,上海金融法院向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發司法建議書,提出“應指導明确雇主責任險功能定位,厘清與工傷保險的賠付界限”“倡導針對個性化用工需求,優化保險産品設計定價”“規範特别約定條款内容,完善保險條款設定”等意見。

這份司法建議書得到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迅即展開相關工作,并在函複中表示希望與司法機關加強溝通協調,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讨,共同推動雇主責任險平穩健康發展。

“準破題”才能“真破圈”

由此,一場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組織的雇主責任險健康發展座談會随即召開。

“目前我們推出的雇主責任險保費并不高,但比對的理賠責任卻很大,有‘吃力不讨好’之感”“網上投保已是常态,但增大了留痕舉證的難度,同時滋生的如故意自傷、‘黃牛’一條龍騙保等道德風險問題難以規避”……一些保險公司反映了雇主責任險經營中的不少困境。

座談會上,上海金融法院、相關金融監管部門、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及各财産險會員公司代表,共同對雇主責任險實踐中的堵點、難點問題展開充分讨論,針對維護新用工群體、超齡勞動者等特殊用工主體的勞動權益,保險行業在投保、理賠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集中提出整改意見,促成了《雇主責任險相關業務操作建議》(以下簡稱《操作建議》)的出台。

“法官從法律風險角度為我們廓清了不少認識誤區,也提供了破解難題的明确思路。”來自審判實踐的建議讓不少保險公司代表豁然開朗。

目前,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已向全行業制發《操作建議》。在強化雇主責任險功能定位的基礎上,針對該險種糾紛焦點問題,《操作建議》明确可對網上投保全過程進行公證,確定締約過程合法有效;可申請将傷者追加為案件當事人,加強傷殘鑒定,防範“黃牛”騙保或欺詐風險;可将特别約定和格式條款責任免除内容同等對待,通過加粗、加黑等方式突出表示、明确提示……這份建議已成為保險公司優化更新雇主責任險的“實操手冊”。

“雇主責任險屬于普惠金融範疇,在人口老齡化加劇以及新業态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我院将持續延伸審判職能,堅持司法為民,助推雇主責任險煥發新活力,促進新業态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與勞動者權益保障,共同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上海金融法院院長趙紅表示。

來源:勞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