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光腳的不怕穿鞋的,光肩的不怕穿衫的”,現在一些債務人為了達到逃債的目的,千方百計讓自己“脫鞋光腳”,想方設法讓自己“财産歸零”,導緻債權人勝訴也無法執行到财産。面對這些“狡猾”的債務人,債權人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趕緊跟着京小槌一起通過一件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看看如何破此僵局。
案情簡介
趙甲與趙乙兄弟二人均為其家族企業某食品公司股東,因該公司拆遷,獲得巨額補償款。趙甲希望停止經營,分割補償款,趙乙則欲繼續經營該公司。經過各方協商,趙乙、某食品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趙甲出具《說明》,承諾趙甲退出經營後給付趙甲500萬元,并現場向趙甲支付了80萬元,同時約定了後續款項支付時間。
2018年4月9日,趙乙與吳某簽署離婚協定,約定1号房屋(夫妻共同财産)、2号房屋(吳某婚前個人财産)及吳某名下銀行的存款歸吳某所有;某食品公司股權歸趙乙個人所有,由此産生債權債務均由趙乙個人負擔;夫妻共同債務共580萬元及婚姻存續期間趙乙對外債務均由趙乙負責。
因趙乙未如期向趙甲繼續支付款項,2021年8月27日,趙甲将趙乙訴至法院,要求趙乙支付剩餘款項。法院依法審理後作出判決,支援趙甲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趙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因趙乙無可供執行财産,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2023年1月18日,趙甲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趙乙與吳某離婚協定中1号房屋歸吳某的贈與。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吳某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趙甲如今以債權人撤銷權提起的本案全部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此外,趙乙和吳某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至于1号房屋歸屬是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自願達成的一緻分割意見,上述财産分割方法也是考慮到吳某撫養兩個孩子的經濟壓力,并不存在轉移财産、惡意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是以不同意趙甲的訴訟請求。
趙甲稱他與趙乙在微信溝通中,趙乙仍多次稱呼吳某為“媳婦”,并表示跟吳某“湊合過”,是以趙甲其并不知道趙乙和吳某已經離婚,更不知道離婚協定的具體内容。2022年8月收到他們的離婚協定書後,才知道他們協定将财産全歸吳某,債務全歸趙乙,其轉移财産逃避債務的意圖已經很明顯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乙在與吳某離婚後仍以“媳婦”稱呼吳某,此行為在夫妻離婚之後不合常理,是以趙甲稱其對趙乙、吳某離婚并不知情符合常理。另外,即使趙甲後來知道趙乙、吳某離婚,也并不意味着其對離婚協定中的财産分割條款知情。“撤銷事由”指向的應當是具體的财産分割條款而非籠統的離婚事宜。僅知道離婚事宜而不清楚具體的财産分割條款内容,債權人也無法對債務人提起明确而具體的撤銷權訴訟。
此外,吳某在離婚前明知趙乙存在涉案債務尚未清償,在此種情況下,趙乙、吳某協定離婚,并将大量夫妻共同财産分割歸屬吳某;股權雖然分割歸屬趙乙,但是股權已于2017年協定轉讓給第三人,加上公司已是負債經營,等于公司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以及趙乙個人債務等所有債務均歸屬趙乙。此财産分割方法明顯極其不均衡,導緻趙乙無财産清償自身債務,影響了債權人趙甲的債權實作,該行為屬于法律規定中的“無償轉讓财産”。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趙乙與被告吳某于2018年4月9日簽訂的離婚協定書中“1号房屋歸協定人吳某所有”的條款。
判決作出後,吳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吳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京小槌普法
本案通過嚴格适用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撤銷債務人無償處分财産的行為,明确“為躲債無償放棄财産不可為”,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何為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是債權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在一定條件下賦予債權人撤銷權,進而幹涉債務人任意處分其财産的自由,旨在保障債權人實作其債權。但注意債權人撤銷權僅能通過訴訟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有三: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二是債務人實施了無償處分行為,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實施了有償處分行為,且有償處分行為的相對人存在惡意;三是上述債務人處分财産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作。
本案中,趙甲主張的債權最終是通過2021年的民事判決予以确定,趙甲所依據的債權雖然确認于趙乙、吳某離婚之後,但是形成于趙乙、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以趙甲對趙乙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
同時,撤銷權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特别注意的是在債務人無償處分财産時,無需考慮相對人是否存在過錯。
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作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即相關法律行為被撤銷後溯及該行為被作出時不具有限制當事人的法律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于實作債務人财産的回歸。
本案中,趙乙與吳某離婚協定中關于涉案房産歸屬的條款被撤銷後,涉案房産将重新歸屬趙乙與吳某共同所有,可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依法予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裡的必要費用,一般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财産保全保險費等。
離婚沒有真假,債務無法逃避
離婚協定是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和财産分割達成的複合型協定,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一旦在民政部門備案登記離婚協定并領取離婚證,即産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這裡,京小槌提醒大家,任何試圖通過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則來逃避債務的行為,既是對婚姻的不尊重,更無法實作逃債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一概念。即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離婚協定中關于财産分割條款,也不會影響離婚協定中關于解除婚姻、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條款的法律效力。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财産等方式無償處分财産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作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作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
供稿:通州法院
編輯:方迎君 汪希
稽核: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