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是數字技術廣泛應用的場景之一,平台突破了傳統集市的時空限制、行業界隔,更加強調服務,任何平台參與者都能在滿足客戶需求方面高效協同。其中,平台勞動作出了巨大貢獻。這種勞動形态通過高效、精準的服務需求比對和智能化的勞動過程管理,成為數字時代靈活就業趨勢。從權益保障的視角看,愛護平台勞動者與優化平台勞動過程,關系到網絡社會結構的穩定性以及數字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目前平台勞動所出現的若幹新特點,需要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平台勞動強度出現新趨向。由于數字技術對平台勞動的滲透性不斷增強,使得平台勞動者以更顯性的方式持續存在。這主要展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勞動者的重複性、高強度工作。在平台勞動過程中,像外賣配送員以及網約車司機必須進行重複性、高強度的簡單勞動,這些工作通常需要長時間的駕駛或騎行,以及接單、送貨等頻繁的程式操作,并且平台勞動者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而不得不接受更多的派單任務。第二方面,平台作為“數字基礎設施”,使勞動者本身與各種商業場景建立連結關系,像一些網絡平台主播通過語言、個性、才藝同觀衆形成共鳴,激發觀衆對他們進行情感回饋。在平台勞動過程中,通過算法驅動的績效考核機制倒逼勞動者自願延長工作時間,這種“效率競賽”往往以犧牲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為代價,并且加劇了勞動者之間的内部競争。
參與平台服務的直接勞動形式簡單化。平台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勞動形式的多樣化和勞動過程的簡化。勞動者入行門檻很低,一般通過簡單的注冊、接單便可開始工作,無需複雜的教育訓練或繁瑣的資格認證。例如基于實體服務平台的勞動者隻需要借助數字工具便可以獲得勞動機會,依規履約、接受勞動監管,最終取得勞動報酬;基于内容生産的短視訊創作者通過釋出視訊内容吸引觀衆,獲得廣告收入或粉絲打賞,基于才藝互動的情感主播通過“秀”來制作休閑娛樂内容,通過與消費者互動、猜想來迎合消費者的情感需求以此獲得粉絲打賞。這些直接勞動形式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還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時,推動了“參與即生産”的工作模式,大量資料由此産生并進一步優化平台算法。數字平台給予高技能勞動者和低技能勞動者同樣的準入門檻,在一定意義上這種靈活就業方式成為就業的“蓄水池”和“緩沖器”。但是,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低技能的勞動者更容易被替代,增加了職業流動性。此外,勞動過程的高度标準化也使得勞動者的創造性與自主性受到了限制。
平台勞動對象與勞動成果的非物質化。平台經濟中的勞動對象大部分為資料、資訊、知識等。例如在内容生産領域,UP主和短視訊創作者根據使用者的興趣和需求,創作符合其口味的視訊内容;在情感體驗領域,秀場主播、虛拟戀人等根據使用者的情感需求,提供個性化的情感陪伴和慰藉。其勞動成果不再局限于傳統的物質産品,而更多地展現在精神層面或虛拟環境中。例如,在服務領域,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所提供的“服務”本身也是一種非物質化的勞動成果;在情感體驗領域,虛拟戀人等提供的情感關照更是一種精神層面的勞動成果。一些學者認為平台勞動提供的是可以購買的“服務”,這種服務首先具有使用價值,能産生一系列效用上的功能,但這些勞動并不生産作為“實體”的物,而隻是一個活動。需要注意的是,數字時代經濟運作的關鍵生産要素是資料,生産的外延在擴大,生産與消費的同一性在增強,服務活動過程是能夠生産資料的。
平台勞動的時間碎片化與空間流動化。高度發達的網際網路、物聯網以及物流實作了人與物、生産與消費的準确對接。人們需求的彈性決定了滿足需求的方式和勞動的靈活性。從時間次元來看,随着數字技術和社交網絡的普及,人們可以在任意時刻通過數字媒介進行工作,這種工作形式能夠增強工作的自主性、靈活性,但也模糊了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的界限,導緻了勞動時間的潛在延長,甚至使勞動者陷入一種無間斷的工作狀态,即所謂的“無眠”模式。此外,平台勞動的興起加劇了時間的碎片化,使得個體能夠在同一時間段内并行處理多項任務,進而打破了傳統勞動所固有的連續性特征。這種變化不僅展現了工作模式的創新,也對勞動效率、工作與生活平衡等方面提出了新挑戰。從空間次元來看,勞動場所兼具虛拟性與流動性兩大特性。其虛拟性展現在勞動者借助網際網路技術的支援,能夠在任何地理位置進行工作,進而突破了傳統勞動對固定空間的依賴;而流動性則展現在,基于實體服務的平台勞動,如滴滴司機、外賣騎手、家政服務等,勞動者需根據工作需求前往不同地點,持續适應并調整工作環境。在工作任務碎片化和專業領域細分化的背景下,出現了大量零工工作,這給平台帶來了廣闊的發展空間,也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多就業選擇。然而,平台勞動過程中時間空間次元的變化也帶來了工作時間不确定、工作節奏不規律等問題,導緻勞動者難以獲得穩定的收入和生活保障。
平台經濟用工模式的彈性化。平台經濟的就業模式在本質上差別于基于雇傭制度的傳統就業模式。為優化成本結構、規避用人風險,多數平台企業以簽訂勞務合作協定等非正式用工方式為主。随着用工模式由傳統的“公司+雇員”結構向“平台+個人”的新模式轉變,平台勞動者通常被歸類為“自雇者”或“獨立合同工”,而非傳統法律意義上的雇員。是以,在強調勞動者“就(創)業自主”的市場環境下,原本與雇員身份緊密相關的各種法定勞動權益保障,如最低工資标準、就業安全保障、養老保險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懸空”。此外,由于目前法律規範還不夠完善,現有的勞動法在很多情境中不能完全适用,是以平台就業模式中仍然存在勞動關系認定模糊的問題,造成平台企業與平台勞動者之間的權責不明和勞動關系的不穩定,進而導緻一部分平台勞工的勞動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例如在網約車和快遞行業中,許多從業人員并沒有與平台或外包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像外賣騎手由于工作時間不确定,反而培養了送餐員的“平台黏性”,他們的身體和勞作都被嵌入極不穩定的數字互聯和算法配置設定中,進一步加劇了他們自身工作生活狀态的不穩定性。
平台經濟崛起催生了衆創、外包、零工等新型商業模式,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注入了強勁動力。數字技術在推動經濟提質增效的同時,也對就業結構、就業品質及勞動者的勞動方式産生了深遠的影響。然而,随着平台經濟的高速增長,一系列社會問題逐漸凸顯出來,如平台對勞動過程控制力度的增強、勞動定額的不合理性、資料隐私洩露風險的增加,以及勞動者權益保障不足等。針對這些問題和挑戰,需要政府、平台組織及社會各界等多元主體共同努力,以加強平台經濟勞動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深化對平台營運的審查與監管,推動平台建設行業自律機制和平台勞動者的自組織機制。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措施,在確定平台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更要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