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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争議可以申請仲裁?

哪些勞動争議可以申請仲裁?
哪些勞動争議可以申請仲裁?

我被用人機關裁員,雙方約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但是用人機關未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可以申請仲裁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及《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發生的争議屬于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仲裁申請。

哪些勞動争議可以申請仲裁?

那麼,哪些勞動争議

可以申請仲裁呢?

根據《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機關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可以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機關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機關、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确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教育訓練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此外,也可就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勞動争議申請仲裁。

哪些勞動争議可以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的

時效期間是多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請。

哪些勞動争議可以申請仲裁?

可以去哪申請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規定,發生勞動争議,可以去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即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去用人機關注冊、登記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用人機關所在地)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一般為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申請仲裁。

在出現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原則一:勞動合同履行地優于用人機關所在地。如果勞動者和用人機關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機關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利于勞動者申請仲裁,并查明案件事實。

原則二:先受理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如果勞動者在多個地方工作,由此形成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時,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原則三: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時,由用人機關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出現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以及因崗位或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導緻勞動合同履行地本身就不确定的情況等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情形時,由用人機關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随着“網際網路+調解仲裁”的不斷發展,部分地方已經開展網上申請仲裁的相關工作,實作了“資料多跑路,當事人少跑腿”,但仍然應當由具備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受理相關争議。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