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家住重慶的陳先生向紅星新聞反映,其兒子小陳參加重慶康易達心理咨詢有限公司(後稱康易達公司)組織的夏令營活動,期間意外受傷導緻右腿骨折。康易達公司在前期墊付一萬多元醫療費用後,不願再繼續支付。
“我們交了錢之後既沒有簽署合同,又沒有給孩子買保險,後續的治療費用還要20多萬元,他們卻不願意掏了。”陳先生說。
▲小陳受傷住院
當日,紅星新聞緻電康易達公司負責人康某,對方稱此事并非公司承擔所有責任,“孩子給我們說去上廁所,扭頭就從窗戶跳下去,我們不可能一直看着他。”康某表示,事後家長四處投訴,他們才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家長:
孩子參加夏令營時已開班
交錢後未簽訂相關合同
小陳今年10歲,7月20日參加了康易達公司組織的夏令營,訓練内容主要是體能鍛煉、野外生存科普、生活自理能力訓練、行為習慣教育等。營地位于重慶市南川區頭渡鎮方竹村,參加此次夏令營的人員24小時均由營地方管理。由于是中途參加,原本8000元的費用,小陳的媽媽隻支付了4000元。
7月31日下午1點40分,康某找到小陳的母親,詢問孩子的身份證号碼,并表示:“你孩子受傷了,要到醫院拍片檢查。”因為一時無法确定受傷情況,小陳當天輾轉南川區頭渡鎮衛生院、南川區人民醫院、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進行檢查。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8月1日的CT檢查報告單顯示,小陳右側胫腓骨遠幹骺端及骨化中心粉碎性骺離骨折、右側距骨後緣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遠端骨化中心下緣骨質影,考慮副骨化中心可能。
▲醫院的檢查報告
陳先生說,交納夏令營費用後,雙方沒有簽合同,對方也沒有給他們開發票,出事後才知道對方甚至都沒有給小陳買保險。
關于摔傷的具體經過,陳先生表示:“孩子在夏令營被體罰過,是以非常害怕教官,在營地二樓營房聽到教官上樓找他,一時慌張從二樓一個跟地闆齊平的門洞摔下去,那個門洞沒有任何保護措施。”從事發至今,陳先生稱他都沒有收到小陳摔傷時的地點照片和視訊。
“康某告訴我,兒子是從窗戶上自己跳下去,這怎麼可能?我是做安全行業,在家裡經常教導兒子哪些行為危險,哪些不要做。”陳先生認為,兒子不可能主動跳窗自殘。
7月31日至8月2日,康某向陳先生先行墊付了11600多元的費用。“但是現在我們預估後續的治療費用在20萬元左右,從2日開始他們就不付錢,也不提供任何資料給我。”陳先生說,夏令營方面認為家長也有責任,讓他們家先自行墊付,最後通過司法途徑厘清責任,再行支付。
“這和我們家長有什麼責任?”見維權無果,陳先生以夏令營涉嫌毆打、體罰學生為由,在當地頭渡鎮派出所報警。3日,紅星新聞記者緻電處理此事的民警,對方表示因辦案紀律問題,暫無法接受采訪。
組織方:
孩子借口上廁所去到樓上
後來從窗戶跳下摔傷
8月2日,紅星新聞緻電康某,對于陳先生所說經過,他表示隻有部分内容屬實。“他家孩子是中途通過朋友介紹插進來,本來我們是不收的,後來我一看他年齡小就同意了。”康某說,因為是中途加入,是以才沒有簽訂合同和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康某告訴記者:“當天上午11點半左右,小陳就借口去廁所上樓了。我們找到他時,發現他已經坐到一二樓之間窗戶的窗台上,教官讓他先下來,他‘拜拜’了一聲就跳下去了。”
本次夏令營地點選擇在當地的一個農家樂,事發周圍也沒有監控視訊能夠佐證康某的說法,但其表示,夏令營所有的學生都可以證明,他們也沒想到10歲的孩子會做出這種事情。
▲小陳參加夏令營時所居住的農家樂房屋
“我辦了18年的夏令營活動,非常負責,從來沒有發生過這種事情。他還給派出所報警,說我們教官喝醉酒後,一腳把孩子踢飛出去五六米遠。”康某表示,10歲左右的孩子怎麼可能經受得起這樣的傷害。
但康某也承認,在夏令營中如果發現孩子逃跑,也會采用諸如站軍姿、做下蹲、跑步等方式進行懲罰。康某說,小陳就是因為不想在夏令營待下去,是以才選擇這種方式摔傷的。
“是以,這事我們不能占全部責任,孩子家長教育也有問題。”康某表示,事發之後他曾向家屬表達了應當一起協商厘清責任的建議,但是被拒絕。“現在他們這樣四處投訴我,那我隻能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律師:
夏令營組織方應按其過錯程度
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陝西漢廷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桢培認為,小孩是否是中途插班或是否簽訂有書面合同,都不影響責任的處理。小陳的家長将其送到夏令營參加學習活動,夏令營予以接收照看,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合同關系。在雙方沒有特别約定的情況下,小孩在夏令營學習活動過程中受傷,可以選擇要求夏令營組織機關承擔侵權責任。
魏桢培提出,受傷的小孩年僅10歲,按照法律規定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夏令營的組織方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的法定職責,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夏令營組織方不能證明自身已經盡到必要職責且是以造成小孩受傷的,則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但另一方面,10歲的小孩對自身的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辨識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如其對自身損害存在過錯,其自身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小孩自己翻越護欄有意識跳下的,那麼其自身也負有較大的過錯責任。
▲小陳摔落時所在的窗戶口
中倫文德(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洋也認為,首先,夏令營方作為夏令營業務的經營者,在組織、接待未成年人特殊群體時,應當對學生的人身安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和警示義務,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該事件中,夏令營方安排學生入住并且在營地内受傷,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導緻學生墜落受傷。該學生的損害後果和夏令營方未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警示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該學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如果系其自行從窗戶跳下去,未盡到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也具有一定過錯,故該學生及其父母也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