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微信号加我,50元/個”
“加我長期有效”
“400元賣一個微信号”
微信賬号還能出售?
以為自己找到了“緻富的捷徑”
殊不知……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微信賬号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夏某在QQ群中看到高價收購微信賬号的廣告後,便将自己閑置的微信賬号賣出并賺到了400元。發現了這個“商機”後,夏某便開始“招兵買馬”,陸續招攬了唐某、肖某等九人共同販賣微信賬号。
夏某等人主要采用兩種經營方式,其一是中介購買轉售獲利,即從QQ群的中介處購買微信賬号後再賣給上家,從中賺取50元左右好處費;其二是騙取“号農”賬号出售獲利,夏某等人以有償租借賬号為幌子騙取“号農”賬号密碼,随即把賬号販賣給網絡詐騙團夥,出售一個微信賬号可以賺取500元左右的好處費。
夏某等人有一整套擷取“号農”信任、騙取“号農”賬号的流程。首先,夏某等人會在各社交平台佯裝正規公司以免費領取網紅頭像、照片的名義吸引“号農”添加對接微信号,之後在微信中釋出有償租借微信賬号的廣告,約定先付定金,租期滿一個月後再支付餘款。“号農”獲得定金後,便向夏某等人發送登入密碼,夏某等人擷取密碼後随即修改密碼,并把“号農”拉黑,不再支付尾款。得到賬号後,夏某等人再組織将賬号賣給網絡詐騙團夥收取高額好處費。
2023年6月至10月,在短短五個月時間内,組織者夏某擷取非法收益50餘萬元;其他成員每售出一個微信賬号可賺得30元-50元不等的好處費,單個成員經營期間獲利1.5萬餘元到8萬餘元不等。
被害人劉某某因網絡詐騙報案,公安機關經偵查于2023年11月30日抓獲夏某、唐某等人,其餘犯罪嫌疑人陸續抓獲到案,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退繳了違法所得。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唐某、肖某、袁某某、夏某某、袁某、周某、袁某、夏某某、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
十名被告人共同參與實施向網絡詐騙團夥出賣微信賬号的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肖某、袁某某、夏某某、袁某、周某、袁某、夏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十名被告人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
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 金山區人民法院判處夏某、唐某、肖某、袁某某、夏某某、袁某、周某、袁某、夏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或适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未抗訴,各被告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微信已成為最常用的社交軟體之一,它在滿足人們網絡社交需求的同時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觊觎,因而産生了以微信賬号為标的的不法交易。這類不法交易衍生出了一批專靠販賣微信賬号牟利的黑色産業,這些微信賬号被網絡詐騙團體獲得,并用于電信網絡詐騙作案,騙取被害人錢款,給個人和社會帶來了極大的損失。
一、釋法:向犯罪分子出售微信賬号屬于“幫信罪”中的幫助行為
“幫信罪”全稱是“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為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微信兼具支付結算和通訊傳輸雙重功能,向他人租售微信賬号的行為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犯罪分子不法獲得微信賬号不僅直接威脅賬号主體及相關人群的人身安全、财産安全,也破壞了社會穩定和安甯。
夏某等人在明知轉賣微信賬号可能被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舊大量向他人購買、租借微信賬号并予以轉賣賺取差價獲利的行為屬于幫信罪中的幫助行為。
二、警惕:大學生是詐騙犯罪關聯犯罪的重點防範群體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齡23歲,最小的才20歲,他們也從未想過會因為小小的一個買賣進入監獄,他們自以為在朋友的介紹下找到了一個賺快錢的好機會,最終卻因觸犯法律受到了刑事處罰。
在校大學生、剛畢業的學生容易被利益誘惑,在不經意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行為人。這是因為這類群體缺乏社會閱曆、法律意識淡薄,或原生家庭困難,或受到花花世界的誘惑,容易盲目消費,産生攀比心理,在“低成本、高收益”的蠱惑下,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工具人”。從意氣風發的少年淪為詐騙犯罪幫兇,他們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會嚴重影響未來的升學、就業、社會生活等,這一情況令人扼腕歎息。是以,需要額外提醒廣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提高網絡安全意識,繃緊法律之弦,勿以惡小而為之,避免自己成為詐騙犯罪幫兇。
三、提醒:提升網絡法治意識,守好個人賬号資訊
通過分析金山區人民法院辦理的多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我們發現犯罪團隊往往通過像本案這樣的賣号團夥,獲得用于實施詐騙犯罪的電話卡、微信賬号等。是以,每個人守好個人賬号資訊,有助于從源頭上切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鍊條。
在日常生活中,公衆要強化個人資訊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個人身份證件、銀行卡等重要物品,遺失後要及時挂失,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同時,公衆要提高網絡法治意識,更要知法、懂法、守法,保管好自己網絡賬号的密碼,切勿将本人的微信賬号、QQ号等網絡賬号出售、出租、提供給他人使用,不為蠅頭小利,向他人出售、出借電話卡、銀行卡和微信、支付寶等賬号。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消息來源:上海法治聲音法治浦東綜合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