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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用菜刀将他人砍傷,為何構成正當防衛?

作者/高慶律師

李某用菜刀将他人砍傷,為何構成正當防衛?

【案情簡介】

李某在某鎮經營一家牛肉面館,期間由楊甲負責供應店鋪的大米。2018年6月9日上午10時左右,李某認為楊甲所供大米的品質及數量存在問題,要求退貨,楊甲與李某發生争執。随後,楊甲糾集其弟楊乙攜帶管制刀具進入牛肉面館與李某理論,進而發生肢體沖突。在沖突中,李某用菜刀将楊甲、楊乙二人砍傷。

經專業鑒定,楊甲因外傷導緻右颞頂枕部瘢痕長達9.5厘米,構成輕傷二級;頸部劃傷,構成輕微傷。楊乙右背部受傷,亦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後,楊甲與李某均主動報警。2018年7月11日,李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到案。後公訴機關以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李某用菜刀将他人砍傷,為何構成正當防衛?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一、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判決被告人李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甲經濟損失8656.99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乙經濟損失17955.73元。

二審判決:

一、撤銷一審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無罪;

三、駁回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李某用菜刀将他人砍傷,為何構成正當防衛?

【律師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案中,存在以下争議焦點:

1. 案發當日,李某與楊甲産生糾紛,楊甲和楊乙二人攜帶管制刀具,突然闖入李某的牛肉面館,并對其實施了肢體攻擊。二人的行為對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已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李某為防止該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具有正當性。

2. 李某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其行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從危險性來看,楊甲手持管制刀具,盡管對楊甲是否有持刀比劃、捅刺動作存在争議,但該持刀和闖入行為已然具有威脅性。加之楊乙已實施攻擊行為,足以認定兄弟二人對李某造成了嚴重的、現實的危險。

其次,從力量對比來看,李某孤身一人,對兄弟二人的突然闖入和攻擊毫無準備;而兄弟二人則事先有預謀,且帶有管制刀具,雙方力量對比明顯不對等。

再次,從現場環境來看,餐館活動空間有限,且僅有一正門出入口,二人的闖入已封堵出口,使李某無處可逃。

最後,從李某的主觀認知來看,緊張和恐懼的狀态下,他難以判斷接下來的情況是否會更危險。在無法擺脫現實危險的境況下,他拿起菜刀防衛的行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符合人的正常心理活動和預期。

3. 李某的防衛行為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損害。盡管他使用了兩把菜刀進行防衛,但首先攻擊的是危險性較大的楊甲,且對每人僅砍一刀,達到防禦目的後并沒有繼續攻擊,導緻二人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該損傷結果與對方實施的不法侵害程度相當,未超過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損害,是以不屬于防衛過當。

綜上所述,李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且未超過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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