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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救災時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引發“48小時”之争|今晚九點半

抗洪搶險時因勞累過度昏迷

後經救治無效死亡

工傷認定引發訴訟

家屬敗訴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官調查核實找到新證據

事情發生轉機

……

7月8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以“行政檢察與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國建設”為主題召開的新聞釋出會上,最高檢釋出了第十四批、第十五批“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辦理的張某訴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檢察監督案入選了第十四批“檢護民生”典型案例。

“感謝檢察機關的監督,讓我們一家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此前不久,終于拿到丈夫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張某給新鄉市檢察院送來一面錦旗。握着承辦檢察官徐偉傑的手,張某三年來的委屈和苦楚終于放下了。

因公死亡

未被認定工傷

2021年7月20日,特大暴雨先後襲擊了河南省鄭州市和新鄉市。新鄉市多處河流決堤、洪水倒灌、房屋倒塌,險情告急。

7月23日,已經連續5天奮戰在堤壩搶險一線的新鄉市市場監管局從業人員楊某又趕回機關執行搶險排險抽水任務。

7月25日上午,剛值完夜班,一夜未合眼的楊某帶着同僚趕往新鄉市平原體育中心執行與該市紅十字會救災物資接受點對接協調任務。當天下午,楊某駕車傳回機關。此時的他已經呈現體力不支的狀态,很快就出現昏迷和嘔吐症狀,最終倒在了辦公室的地面上。

送至醫院搶救時,楊某被診斷為急性腦幹出血,醫院對其采取了一系列救治措施——

7月25日18:45,進行了第一次開顱手術;

7月26日9:15,楊某腦部大量出血,進行第二次開顱手術,其間楊某一直處于深度昏迷狀态;

7月27日9:30,楊某自主呼吸消失、對光反射消失;

7月30日11:20,醫生宣告楊某心肺死亡。

得知楊某死亡,妻子張某感覺天都塌了,整日以淚洗面。

“楊某是受機關指派執行任務,犧牲在救災一線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新鄉市市場監管局向市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收到申請後,市人社局認為,楊某從搶救到宣告死亡超過了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規定,于2021年8月20日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2022年1月19日,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張某的證言,新鄉市紅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雖然超過48小時被宣布臨床死亡,但是其在48小時内已經腦死亡,應當視同工傷,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5月24日,新鄉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病曆中缺乏楊某在入院搶救48小時内出現腦死亡臨床判斷标準的意見,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楊某在入院搶救48小時内已經腦死亡,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甘心,向河南省進階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申請監督

找到新證據

“我夫妻是黨員,工作時總是沖在前面,這次抗洪搶險也一樣,而且這是機關安排的任務,怎麼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呢?我想不通……”又要照顧老人孩子,又要為丈夫的工傷認定來回奔波,短短一年時間,張某蒼老了好多。

當得知自己的案件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後,張某抱着最後一絲希望來到了新鄉市檢察院。檢察官徐偉傑接待了她,耐心聽完了案件的來龍去脈。

經過仔細閱卷,徐偉傑初步認為,無論是市人社局還是一審、二審法院,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徑直送醫”等認定工傷要件上,都沒有異議,案件的争議焦點在于,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内腦死亡是否已經發生。僅從現有證據來看,法院判決并無明顯不當。但在一次走訪中,張某向其反映,她聽說在醫院就醫的患者除了客觀病曆,還有主觀病曆,她在之前的訴訟中沒有調取,在訴訟結束後才去醫院影印了32頁。

這個新線索讓徐偉傑找到了監督工作的着力點。他馬上檢視了病曆内容。主觀病曆裡詳細記錄了楊某入院期間護理用藥情況、生命體征,以及醫生關于死亡的會診讨論内容。但是否可以通過這份主觀病曆确定楊某的腦死亡時間,徐偉傑心裡也沒底。

于是,徐偉傑先請教了該院檢察技術資訊處處長張彥民,又帶着全部證據材料到新鄉市多家醫院走訪呼吸科、神經内科的資深專家。通過對專業人士的咨詢,徐偉傑判斷,楊某在入院48小時内可能已經腦死亡。

“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典型案例以及河南省進階法院之前的行政判決均載明,當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對相關标準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确時,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徐偉傑指出,目前死亡标準分為心肺死亡和腦死亡兩種,在之前的訴訟過程中,張某提供的證據并不完整,如果以心肺死亡為标準,醫生宣告死亡的時間當然超過了48小時,如果能夠認定楊某在48小時内已經腦死亡,采取腦死亡的認定标準将更有利于保護楊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

專家會診

認定“腦死亡”

然而,僅依據張某提供的病曆影印件,還不能達到證明楊某在48小時内已經腦死亡的标準。為建立有效的證據鍊,徐偉傑依法調取了楊某住院期間形成的共計322頁病曆資料,其中有99頁是關于楊某入院之後的全部主觀病曆。

“這份病曆上面明确記載,在2021年7月27日9時30分楊某出現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的臨床症狀,這就是腦死亡的主要特征。”經過核查确定了病曆的真實性後,徐偉傑找到了辦理此案的關鍵突破點。

與此同時,在走訪中,楊某的主治醫師也向徐偉傑提到:“在做完第二次手術後,患者仍然深度昏迷,腦幹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确定是腦死亡的症狀,無搶救生還可能,但是家屬一直要求盡力搶救,是以我們并沒有及時進行腦死亡的醫學鑒定。這期間我們還建議家屬進行器官捐獻。”

有了這99頁的主觀病曆的補充,能否證明楊某腦死亡确實發生在48小時之内?

考慮到腦死亡認定問題較為專業,新鄉市檢察院充分發揮一體履職、綜合履職優勢,由行政檢察部會同檢察技術資訊處一同探讨研究,并積極向“外腦”尋求幫助。

2023年4月27日,該院聘請新鄉醫學院法醫學院法醫臨床學教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主任樊愛英等5名臨床醫學專家對病史資料進行會診。

抗洪救災時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引發“48小時”之争|今晚九點半

新鄉市檢察院邀請臨床醫學專家集體會診研判。

“從住院病曆、頭顱CT來看,楊某屬于腦幹出血,神志深度昏迷、無自主呼吸、雙側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符合腦死亡的臨床判定标準。”

“醫院雖未進行死亡确認實驗,但是楊某進行兩次開顱手術後仍存在不可逆性昏迷,主觀病曆中不僅具體載明了楊某出現腦死亡臨床症狀的時間,還有醫生們關于楊某死亡的會診讨論記錄,綜合分析,可以确定楊某在入院48小時内已發生腦死亡。”

相關專家經過讨論後,得出的會診意見與新鄉市檢察院檢察技術資訊處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一緻:楊某入院48小時内腦死亡已發生。

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家屬獲99萬元賠償金

有了專業“外腦”的會診意見,徐偉傑進一步确定了自己的判斷,并按照流程将審查報告送出了檢委會。經檢委會會議讨論、分析,檢委會成員們一緻認為:“調取到的楊某主觀及客觀共計322頁病曆、專家書面會診意見、救治醫生證言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楊某在入院48小時内已符合腦死亡臨床判定标準。楊某符合視同工傷條件,應當認定工傷。”

2023年6月5日,新鄉市檢察院依法向新鄉市中級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今年3月5日,新鄉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楊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條件,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為讓楊某的家屬盡快拿到工傷認定書,新鄉市檢察院又多次與市人社局溝通,督促其落實法院判決。

截至記者發稿時,新鄉市人社局已對楊某家人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楊某99萬餘元的工傷賠償金也已落實到位。

“工傷認定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確定他們在受到工傷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和賠償。然而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案件,在行政認定、司法處理等環節又容易出現争議。檢察機關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在準确掌握《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深入調查核實,充分發揮職能優勢,通過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告慰逝者、安撫家屬,也讓廣大人民群衆切實感受到了黨的溫暖和司法的溫度,我為檢察機關點贊!”全國人大代表,新鄉市糖業煙酒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買世蕊對此案評價道。

檢察官說法

不能因積極救治而讓工傷待遇落空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現實中,确實存在為了符合認定工傷條件,在受傷人員病情危重、搶救效果不明顯的情況下,家屬于“48小時時限”到來之前放棄治療的情況。但在本案中,楊某是在抗洪搶險中因天氣炎熱、勞累過度而突發疾病,其親屬堅持對其救治,既是人之常情,又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能因為家屬和醫院的積極搶救而剝奪職工本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中國成人腦死亡判定标準與操作規範(第二版)》對腦死亡判定标準及操作規範作出明确規定,但因時過境遷、證據欠缺等因素,司法實踐中很難準确判定腦死亡,進而影響工傷認定案件的辦理。

檢察機關對于涉及腦死亡等專業性問題的工傷認定類案件,應堅持一體履職、綜合履職,注重發揮檢察技術對監督辦案的保障和支撐作用,委托有專門知識的人引導檢察官完善證據鍊條,借助專業人員的知識優勢解決腦死亡判定等專門性問題,同時,出席再審法庭說明技術性證據的審查情況,為精準監督、有效監督奠定堅實基礎。

(檢察日報 劉立新 李蕊 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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