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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EPC第101期」EPC工程總承包如何開展招标工作?

「論EPC第101期」EPC工程總承包如何開展招标工作?

EPC工程總承包招标工作指導規則

為進一步開展EPC工程總承包招标相關工作,提高工程投資效益,降低合同風險,確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公平、節約、高效運作,根據住建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幹意見》(建市〔2016〕93号)、《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GF-2017-02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7〕143号)、《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标檔案示範文本》(冀建招辦〔2018〕14号)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指導規則。

一、EPC工程總承包的定義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設計采購和施工”模式,又稱交鑰匙工程總承包模式。招标人與工程總承包機關簽定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機關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品質、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招标人隻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設計、采購和施工的組織實施采用統一策劃、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和全過程控制。

二、EPC工程總承包的适用範圍

招标人對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标準、功能需求有明确需求的下列項目,可采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

(一)使用國有企事業機關自有(融資、貸款)資金,工程規模達到大中型的工程項目;

(二)使用财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例如建立改擴建學校、保障性安居房等房建工程,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設施等市政工程);

(三)對建設周期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工程項目(例如園林綠化、照明等工程);

(四)應用BIM技術建造的工程項目或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築。

對個性化要求較高、情況較複雜、建設需求和标準存在較多變數的項目(例如地下工程為主的建設工程、紀念性建築、文體場館等工程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三、EPC工程總承包的投标條件

目前EPC工程總承包在設定投标條件時,主要是依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幹意見》(建市〔2016〕93号)。招标人可要求EPC工程總承包機關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适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也可要求一體化招标,滿足項目所要求的所有資質要求,在人員、裝置、業績、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設計、施工能力。要求一體化招标時可要求潛在投标人組成聯合體,在開标時送出聯合體協定并明确一個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機關作為牽頭人。所有聯合體成員均應遵守聯合體協定,并承擔各自的直接責任和相關連帶責任。

同時,項目經理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擔任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同時具有相應工程業績。

四、規範EPC工程總承包招投标内容

(一)招标條件

招标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後,具備了相應階段的項目準許檔案,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有招标所需的基礎資料後,以工程投資估算或者概算為經濟控制名額,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标準和确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标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品質和進度要求等,進行EPC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标。

(二)招标檔案編制

招标人一般應根據《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标檔案示範文本》(冀建招辦〔2018〕14号)及工程實際内容編制招标檔案。現階段招标檔案一般不得少于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須知:包括工程概況、總承包類型及相應的工作内容、規模、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建設周期、品質要求、設計限額等。

2.總承包任務書:包括工程的規模、範圍和目的及性能或産能保證名額、建設周期要求、主要技術要求和标準規範要求等。

工程規模上:房屋建築工程需明确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層高、戶型及戶數、開間大小與比例、停車位數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需明确道路寬度、道路地下所有管線(給水、雨污水、電力、瓦斯、熱力等)及附屬設施位置、橋梁長度及跨度、污水處理能力等。

工程标準上:房屋建築工程需明确屋頂、地闆、牆面各種裝飾面材的材質種類、規格和品牌檔次,機電系統包含的類别、機電裝置材料的主要參數、名額和品牌檔次,各區域末端設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數量和标準,以及室外工程、園林綠化的标準;市政工程需明确各種結構層、面層的構造方式、材質、厚度等。

3.勘察、設計範圍及有關的基礎資料和技術參數,對勘察、設計的進度、階段和深度及知識産權等要求。

4.采購範圍及有關的基礎資料,對采購裝置和材料的品質、供貨方式、裝置安裝進度等要求。

5.施工範圍,對土建、道路及裝置安裝的技術要求,對試運作的要求。

(三)總承包價款的計價方式

EPC工程總承包招标在需求統一、明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根據給定的招标範圍、基礎資料以及建設規模和建設标準,按照投标報價的限額進行設計,自行編制估算工程量清單并報價,一般采用固定總價的計價模式,工程總承包機關對其招标範圍内的内容實行總價包幹,該報價為完成工程設計所有内容,并驗收合格,可傳遞使用的全部費用。最終結算價格以招标人和總承包機關共同認可的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審定價格為準,在招标人無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範圍、規模、主要技術标準、特殊地質處理)要求的前提下,結算價款不應突破項目審批确認投資概算中相應費用的限額。

(四)評标委員會的組建

EPC工程總承包招标評标由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負責,其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标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設計、勘察、施工)、經濟(施工)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2/3。評标專家一般從專家庫中随機抽取,抽取的專家需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五)評标辦法及評審要點

EPC工程總承包招标評标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因素主要包括工程設計圖紙、設計方案、設計理念、投标人及主要人員的業績、建安工程投标報價、裝置采購方案、施工組織實施方案、總承包組織管理方案等。其中建安工程投标報價、施工組織實施方案、裝置采購方案和設計方案應作為主要評審因素,由評标委員會對投标人的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與履約能力、設計深化程度、深化設計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規定、編制的估算工程量清單是否較為詳細、估算工程量清單與其深化的設計方案是否相比對、投标單價是否合理等進行綜合打分,确定總承包機關。

五、EPC工程總承包招标注意事項

傳統招标模式由招标人提供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投标人按規定進行投标和報價,而EPC工程總承包招标時隻提供基礎資料、建設規模和建設标準,不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标人需自行編制用于報價的清單,是以招标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确定合理的招标時間,確定投标人有足夠時間對招标檔案進行仔細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進行必要的深化設計、風險評估和估算。

(二)總承包合同主要條款,設計、施工一體化招标合同條件可參考《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GF-2017-0216)拟定合同條款。

(三)招标人應明确總包招标範圍,報價範圍,列出詳細的工作量清單,避免出現工作的遺漏。投标人應按招标人提供的資料,滿足招标人要求,自行設計圖紙并計算工程量報價,該工程量應為完成圖紙中所有工作的總工程量,該報價為完成工程設計所有内容,并驗收合格,可傳遞使用的全部費用。

(四)招标人在工程标準上明确材料品牌、檔次的,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參照品牌一般不少于3個。包含在總承包範圍内,以暫估價形式存在的材料、裝置、工程,達到省規定限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進行招标。

(五)加強合同風險管理。工程總承包機關和招标人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公平合理分擔風險。工程總承包機關按照合同約定向招标人出具銀行履約保函,使用非财政性資金的招标人向工程總承包機關出具銀行支付保函。

(六)工程款支付不宜采用傳統的按實計量與支付方式,可采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約定額度支付方式。

六、加強對EPC工程總承包的監管

(一)實施項目報批管理

招标人據項目特點,在完成建築工程設計方案階段或者初步設計階段開始的EPC工程總承包招标後,應及時将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檔案報市規劃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概算報市發改部門審批。

(二)實施設計審查管理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備案後,項目總承包機關或分包機關應立即進行方案的優化及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進行施工圖審查及備案工作。施工圖審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單體工程進行審查。施工圖審查完成後,招标人和總承包機關即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節點和進度款撥付情況進行稽核。

(三)加強基本建設程式手續的監管

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設計、施工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辦理工程建設相關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科室,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維護工程品質安全,確定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四)嚴格工程變更管理

工程建設過程中,原則上不再進行變更、簽證,若因特殊原因發生或招标人另行增加工作内容,設計變更超過初步設計概算限額,招标人應同時追加估算、概算,并經市發改部門核準後方能生效。若因設計原因造成投資成本增加,由總承包人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合同檔案中要明确變更工程量的條件和計算方式,約定材料價格風險範圍及調整辦法。

(五)加強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現場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檢查,對工程總承包機關轉讓工程總承包全部設計和施工業務或者分别分包給其他機關的進行查處。工程總承包機關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将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機關。工程總承包機關自行施工的,不得将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機關。

本指導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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