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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增案例梳理【7月22日-29日】

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增案例梳理【7月22日-29日】

2024年7月22日-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共新增入庫參考案例25件,其中刑事案例9件,民事案例9件,行政案例2件,調解案例5件,具體如下:

刑 事

1.江某祥襲警案——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輔警人員的定性

裁判要旨: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輔警不能單獨構成襲警罪的對象。行為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輔警的,不構成襲警罪,視情可構成妨害公務罪等犯罪。

入庫編号:2024-05-02-233-001

2.王某襲警案——行為人犯襲警罪後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酌情從寬處罰

裁判要旨:襲警案件不宜适用刑事和解,但行為人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仍然是其主動認罪、悔罪态度的重要反映,是其人身危險性降低的表征。對于行為人犯襲警罪後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酌情從寬處理。

入庫編号:2024-05-02-234-002

3.李某德襲警案——襲警罪中“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認定

裁判要旨:“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是襲警罪客觀構成要件中的限制性條件。其中, “正在”是時間性要求,指依法執行職務的全過程,與警察職務的執行具有密切聯系的活動都應當納入“正在”範疇,包括具有緊迫性、緊密性、連續性的執行職務準備活動;但事後襲擊不屬于該範疇。“依法”是合法性要求,對職務行為合法性的判斷應當從實體法和程式法兩個方面入手,兩者缺一不可。

入庫編号:2024-05-02-234-001

4.鐘某榮危險駕駛案——對短距離醉駕行為的處理應差別對待

裁判要旨:“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将“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 ”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 規定為醉駕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對于所涉情形的具體判斷,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充分考慮行為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對于不是出于挪車、停車入位或者交由他人接替駕駛等目的,而是為了長距離交通目的上道路行駛的,即便在停車場短距離行駛時被查獲,也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

入庫編号:2024-06-02-055-001

5.田某某、劉某某等十二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買賣身份證件準許撤回起訴案——對于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和買賣身份證件行為入罪的綜合裁量入庫編号

裁判要旨:對于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數量,還應當綜合考慮所涉公文、證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體用途、造成後果、違法所得及前科情況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定罪責刑相适應。

對于檢察機關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對于所涉行為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準許撤回起訴。

入庫編号:2024-18-1-237-001

6.北京兵某有限公司、唐某等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通過網絡平台非法銷售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行為的定性

裁判要旨:通過網絡平台非法銷售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論處。網絡平台無權授予平台内經營者工商登記經營範圍以外的銷售權限,故通過網絡平台稽核後取得的“自營店”認證僅是對網絡銷售資質的認可,不能改變平台内經營者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的行為性質。

入庫編号:2024-18-1-393-001

7.浙江某藥業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審判階段與審查起訴階段的接力合規

裁判要旨:對于在審查起訴階段開展合規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合規的有效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尚未整改到位的,可以在審判階段組織繼續開展合規整改。

對于涉案企業完成有效合規整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寬處理。對于不認罪認罰的直接責任人員,在具體處理時應當有所區分。

入庫編号:2024-18-1-340-006

8.王某惠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異地企業合規整改

裁判要旨:對于涉案企業注冊地、生産經營地與案件管轄地不一緻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異地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對于完成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寬處理。

入庫編号:2024-18-1-157-001

9.徐某順、張某強重大責任事故案——審判階段開展合規整改

裁判要旨:對于審查起訴階段沒有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決定在審判階段開展合規整改。對于完成有效合規整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寬處理;其中,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入庫編号:2024-18-1-057-001

民 事

1.樓某某訴杜某峰肖像權糾紛案——盜用未成年人肖像圖檔并在資訊網絡中炮制話題引發輿情的,可認定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裁判要旨:未經許可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圖檔,在資訊網絡中以杜撰事實、散布造謠等方式炮制話題,引發網絡輿情等不良社會影響的,可認定構成對未成年人的嚴重精神損害。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要求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入庫編号:2024-14-2-004-001

2.北京某建築工程公司訴某建築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築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約定以業主支付價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條款,不能作為總包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約定以業主方付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的,該付款條件不能成為總包方無限期延遲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驗收并傳遞使用,總包方以合同約定業主方付款系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為由拒絕支付分包方款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入庫編号:2024-08-2-115-002

3.李某環、劉某禧等訴北京華某商廈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第三人侵權情形下商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認定

裁判要旨:商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限制在合理限度内。如果經營者、管理者已經在合理限度内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仍無法預防、控制、避免第三人侵權事件的發生,則不能僅從主體地位的強弱考量而當然認定經營者、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

入庫編号:2024-07-01-370-001

4.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在工程驗收合格且已傳遞使用的情況下,不能以業主支付工程價款為付款前提的約定條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以第三方業主支付工程款等作為付款前提條件的,當建設工程項目已認證竣工驗收且已傳遞使用,且第三方業主因進入破産程式導緻能否及時足額支付總包方工程款出現極大不确定性時,總包方不應将該風險轉嫁給依約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分包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入庫編号:2024-08-2-115-001

5.廣西某物資公司訴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約定以業主機關支付款項作為承包方向供應商付款條件的條款不能作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

裁判要旨:在承包方與供應商簽訂和履行涉建設工程領域采購合同時,承包方作為獨立的商事主體,應當獨立承擔第三方業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業風險。承包方約定以第三方業主支付款項作為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條件,并以此作為拒絕付款理由的,由于該條款不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入庫編号:2024-08-2-084-011

6.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訴曾某鑫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網絡社交平台發表貶損、醜化英烈形象的言論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裁判要旨:在人數衆多的網絡社交平台發表侮辱、诽謗英雄烈士的言論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對于所涉行為,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為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入庫編号:2024-18-2-467-001

7.某國際有限公司訴佛山市三水區某陶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将他人馳名商标與自己的商品相提并論的宣傳方式構成不正當競争

裁判要旨:在網站、宣傳手冊以及銷售憑證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标近似的辨別,會吸引公衆的注意力,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進而減弱他人馳名商标的顯著性,使馳名商标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上述行為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标專用權的侵害。将他人馳名品牌與自己的産品相提并論的宣傳方式,主觀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譽宣傳自己産品并提高自身産品知名度的故意,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争。

入庫編号:2024-09-2-159-009

8.莊某某、佐佐木某某訴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網絡服務商對發生過訴訟的網絡使用者負有注意義務

裁判要旨:通常提供P2P技術的網絡服務商不會直接實施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而是在客觀上為網絡使用者傳播侵權作品提供技術支援,起到了幫助侵權的作用。如果該網絡服務商對此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将因間接侵權行為而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網絡服務商對于其網站上發生過侵權訴訟的網絡使用者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可以視為主觀過錯的一種表現形态。

入庫編号:2024-09-2-158-009

9.某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電子證據保全的審查标準及實施

裁判要旨:由于計算機軟體易被解除安裝、删除,權利人對于最終使用者使用盜版軟體驗證在現實中存在較大的難度,申請證據保全成為權利人取得證據的重要方式。在辦理證據保全過程中,一方面,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證據保全的條件,避免成為當事人獲驗證據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應當依法積極實施證據保全行為,及時使被告侵權的證據得以固定。

雖然著作權法規定了在原告的損失及被告的獲利均無法确定時适用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非法獲利已經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案件的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确定賠償數額。

入庫編号:2024-09-2-158-008

行 政

1.吳某某訴運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内部層級監督關系責令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裁判要旨: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屬于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内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督促履責行為,并未對行政複議申請人産生新的權利義務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八項的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基于該行為産生的抄送或告知行為亦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入庫編号:2024-12-03-016-001

2.成都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訴成都市生态環境局、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案——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合規整改

裁判要旨:對于涉案企業完成有效合規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涉案企業與行政機關進行調解。對于行政機關決定減輕處罰,涉案企業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入庫編号:2024-18-3-001-025

調 解

1.北京極某科技公司訴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武漢新某物流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依法促成“專精特新”智能物流機器人企業十餘起民行交叉糾紛一攬子化解

調解指引:本案展現了合作共赢的調解理念,最終促成當事人攜手同行、走得更遠。二審合議庭通過深入了解案件背後的行業特點、競争格局和糾紛症結,從護航科技和産業創新的角度出發,能動履職,将調解和審理有機結合,深刻把握技術類知識産權案件審判的特點,引導雙方當事人着眼長遠發展、聚焦未來創新,通過許可等技術合作方式在智能物流機器人産業的新賽道上實作共赢,既化解了目前糾紛,又預防了未來再生糾紛,延伸了訴源治理效果。

入庫編号:2024-13-6-160-004

2.諾某化工(泰興)公司訴山東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用心用情做好調解,以“東方經驗”化解跨國争議

調解指引:本案展現了“平衡協調、多方兼顧”的調解理念,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實作雙赢共赢多赢。調解過程中,人民法院秉持平等保護中外企業的理念,及時了解雙方調解意願,鼓勵雙方一攬子調解解決所有糾紛,以對案件事實的專業評判為根基、以“如我在訴”的坦誠溝通為方法、以公平公正解決雙方糾紛為目的,通過耐心釋法說理赢得雙方當事人的信賴,引導雙方放下芥蒂、謀求共赢,最終通過達成調解,既有效保護知識産權,又為企業後續生産經營活動掃清了技術障礙,避免更多的知識産權糾紛隐患,為雙方未來持續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入庫編号:2024-13-6-176-001

3.浙江左某醫療技術公司訴萬某甲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多年糾紛一攬子和解後當事人重拾合作共赢信心

調解指引:本案處理展現了“避免兩敗俱傷,追求合作共赢”的調解理念。在雙方當事人都看好相關産品市場前景的情況下,法院引導當事人就相關争議及未來發展作出有效安排,既幫助企業重拾繼續經營的信心,也打消了科研工作者對開展未來研發的顧慮,最終促成雙方摒棄前嫌、握手言和、實作共赢,徹底化解當事人的多年沖突。

本案實踐了“尋找最大公約數”的調解方法,發現沖突雙方的“最大公約數”,闡明求同存異的可能性,讓訴訟對抗多年的當事人暫時擱置争議,促成解決由來已久的系列糾紛。

入庫編号:2024-13-6-160-003

4.張某武訴儀征市佳某材料公司、甲工程公司、乙工程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一紙調解協定為十年專利糾紛劃上句号

調解指引:将案情高度關聯的一審案件指定一個法院集中管轄,有利于實作訴訟經濟和保證裁判結果協調,也為二審成功調解打下了良好基礎,是關聯案件統籌審理、協同推進、一體解紛的積極嘗試和成功實踐。

入庫編号:2024-13-6-160-002

5.英國某技術公司訴某科技(蘇州)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涉中外雙方當事人系列糾紛全球一攬子和解

調解指引:涉外知識産權案件審理中,應當秉持“促進中外主體合作共赢、共謀創新發展”的調解理念,視情采取“全面梳理系列糾紛、搭建統一對話平台”的調解方法。通過能動履職、訴源治理,促成中外雙方當事人對全球範圍内的系列糾紛達成一攬子和解,以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實質化解跨國糾紛,幫助訴争雙方從持續多年的知識産權糾紛中解脫出來,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入庫編号:2024-13-6-160-001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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