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梯間常閉防火門被破壞、無法正常閉合,環形消防車道出入口被占用……前不久,南都記者随國務院安委會綜合檢查組對上海多家酒店明查暗訪,發現不少問題隐患。
今年以來,各地文旅先後“出圈”,酒店行業率先複蘇。2024年春節假期,酒店預訂大幅增長,有部分酒店預訂量已超2019年同期水準。與此同時,近年來酒店火災事件頻發,其消防安全也愈發受到關注。
日前,國務院安委會綜合檢查組第十九組在上海市開展第二季度安全生産明查暗訪工作,酒店行業是此行檢查重點之一。綜合檢查組着重從消防設施等“硬體”和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應急預案等“軟體”兩個方面入手,對部分酒店進行“體檢”。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檢查的多家加盟酒店采用“管理合同模式”:加盟商與品牌方簽訂管理合同,品牌方負責酒店的日常營運管理。在這一常見的加盟模式下,如何劃分二者的安全生産責任?
現場檢查
上海一酒店20%防火門無法正常關閉 消防通道入口被占用
近年來,酒店火災事件頻現。2024年1月,山東濟南一酒店突發火災緻4人死亡;2023年2月,江蘇蘇州一飯店火災緻6死28傷,酒店行業安全隐患不容忽視。
一般而言,建築樓梯間的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不鎖,當火災發生時,可以阻止火勢和煙霧蔓延擴散至樓梯間内,進而保護逃生通道不受影響,確定樓内人員的安全疏散。綜合檢查組在上海金山開元名庭酒店檢查時卻發現,該酒店有超過20%的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防火門無法正常關閉。
南都記者了解到,該酒店所在大樓地上15層,地下1層,建築高度為69.2米,總建築面積約2.2萬平方米。其中,1~7層為酒店區域,大樓開發商同時也是酒店負責人;8~15層為商住兩用房,整棟大樓的物業管理是由一家公司統一負責。
綜合檢查組成員楊賀明向南都記者介紹,這一類型的建築在消防領域屬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即擁有較大的建築體量和複雜的功能布局,日常管理難度和火災風險更高。
南都記者在大樓15層看到,目前已有不少住戶和商家入駐,一些門口堆疊多個快遞箱。檢查發現,有住戶在該層的樓梯間牆體上開鑿了窗戶,酒店負責人表示,該建築層高4.5米,有的戶主為增加房子裡的光線,私開窗戶。在楊賀明看來,上述做法破壞樓梯間的防火分隔,住戶室内一旦發生火災,煙氣将通過私開窗戶蔓延到樓梯間内,影響人員逃生。
不僅如此,該樓還存在大量樓梯間前室的隔牆被破壞、空間被占用等情況。據了解,前室通常設定在高層建築疏散走道與樓梯間之間及消防電梯出入口處,火災發生時,其不僅能阻隔煙氣進入樓梯間,還可作為人員疏散的過渡空間,同時也是消防人員進入建築内起火部位的主要通道。
在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時,綜合檢查組還發現,大樓消火栓系統存在故障,消防水泵無法自動啟泵,地下室排煙風機也無法正常運作。楊賀明介紹,消火栓必須維持一定水壓才能滿足滅火的要求,這就需要消防水泵能根據管網壓力傳感器的變化及時啟泵加壓保障供水。而煙氣是傳播火災以及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因素,火災發生時排煙設施能夠正常發揮作用極其重要。
除了上述問題,該建築還存在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部分疏散走道缺少應急照明和疏散訓示标志等問題。綜合檢查組根據《重大火災隐患判定方法》,綜合判定該酒店存在重大火災隐患。酒店負責人表示将按照要求立即整改。
安全意識淡薄
加盟商法定代表人:自己是外行,隻是出資人
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發生時,疏散通道和消防裝置等“硬體”必不可少,火災應急預案、安全生産責任制等“軟體”也至關重要。
此次明查暗訪行動中,為核查酒店“安全軟體”配備是否到位,綜合檢查組每抽查一處酒店,不僅要交叉問詢酒店負責人和員工、查閱酒店消防控制室的台賬,還随機抽查酒店員工示範使用消防裝置、觸發現場火災報警檢驗酒店響應措施等。
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一般由酒店安全管理人員或其他管理者啟動應急預案并指揮現場分工,比如火災發生初期,指導或授權相關人員使用消防設施撲救着火點,指引人員迅速疏散,與消防部門等外部救援力量溝通協調等。
綜合檢查組來到全季酒店(北外灘外白渡橋店)。此前檢查曾發現該酒店存在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缺少員工安全教育教育訓練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練等多個問題隐患。
該酒店工商登記名稱為上海君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珏公司”),2019年9月加盟華住集團旗下“全季”品牌,并委托華住集團的酒店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店長由華住集團指派,負責日常事務管理。
綜合檢查組成員王春選現場詢問君珏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産法中有哪些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的規定你知道嗎?”對方支支吾吾答不上來,稱自己是外行,隻是出資人,酒店是委托華住集團管理的。
2021年新修訂的《安全生産法》明确,生産經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安全生産工作負有“建立健全并落實本機關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機關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機關安全生産教育和教育訓練計劃”等七項職責。
綜合檢查組認為,不論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還是華住集團負責酒店日常經營管理的實際負責人,必須有相關負責人承擔起問題隐患整改、確定安全生産的法定義務。
作為國内知名中高端連鎖酒店品牌,該全季酒店出現的情況引起綜合檢查組思考,當晚經綜合檢查組全體成員讨論,決定繼續抽查其他的全季加盟酒店,進一步了解此類酒店建立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等方面的情況。
次日,綜合檢查組随機抽查楊浦區上海江灣鎮地鐵站店和寶山區大華虎城店兩家全季酒店,發現其中一家酒店的店長同樣不了解自己應該承擔的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職責,也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缺乏相關安全管理制度,酒店電工未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要求。而另一家酒店存在微型消防站隊員不熟悉初期火災處置程式,物業與酒店應急關聯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責任追問
加盟酒店在委托管理模式下 誰負責承擔安全生産責任?
“全季”是華住集團旗下的中檔加盟酒店品牌,2010年全國第一家全季酒店上海開業,此後這一品牌在全國快速發展。近年來,全球酒店連鎖化率也進入快速增長階段,中高端酒店發展速度尤為突出。《2024中國酒店業發展報告》顯示,2023年底,酒店連鎖化率從上一年的38.75%提升至40.95%,其中,中檔、豪華酒店連鎖化率均超55%。業内有觀點認為,未來酒店的連鎖化率将進一步提升,頭部集團的市場主導優勢将愈發凸顯。
根據公開資料,全季酒店為管理加盟模式,華住集團與加盟商簽訂管理合同,授權加盟商使用酒店品牌,并由華住集團負責酒店設計、維護等,同時還會派駐總經理全權負責酒店的經營管理。
在這種委托管理的加盟模式下,誰是落實酒店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據了解,新修訂的《安全生産法》第五條規定,生産經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
南都記者注意到,針對“哪些人是企業主要負責人”這一問題,2021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釋義》給出詳細闡釋: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産經營機關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必須是實際上司、指揮生産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産經營機關安全生産全面上司責任的決策人。
為進一步探讨委托管理模式下品牌方與加盟商的安全生産責任和義務劃分等問題,督促企業履行相應責任,綜合檢查組又專門到上海華住集團總部,與企業代表溝通交流。
華住集團總裁劉欣欣表示,集團在選擇加盟商時要求其通過各項經營合規審批、取得營業執照等必要檔案。在加盟酒店的實際經營中,雖然集團指派的店長代表集團全權負責酒店管理,但酒店的安全生産責任仍屬于酒店法定代表人。如果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集團會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同時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劉欣欣認為,目前,集團和加盟酒店的安全生産責任劃分問題在法律層面可能還處于模糊地帶,如果未來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則需要整個行業的參與和推動。
綜合檢查組認為,在這種加盟模式下,雖然品牌方和加盟商表面上簽訂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但就合同中的一些約定來看,如酒店實行品牌方上司下的店長負責制、品牌方全權負責酒店的經營管理等條款,雙方關系更符合《安全生産法》中生産經營項目的發包與承包關系。是以,不論是從承包方直接從事酒店經營、對酒店經營中的安全直接負責的角度,還是從作為受托方的管理機關、按照“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的角度,華住集團都應把安全作為主要内容納入酒店日常經營工作範圍,在已經注重消防、安防等硬體建設的基礎上,應注重經營門店中的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建立、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安全技能教育訓練和應急演練等方面的軟實力建設,加強相應标準制定和監督考核。
會後,綜合檢查組還向上海市安委會提出建議,要從有效落實此類加盟管理模式下各方安全生産法定職責為切入點開展廣泛調研,加強宣傳,幫助各方明确各自安全生産責任,消除責任盲區和認識誤區,守牢安全底線,舉一反三,推進此類加盟模式企業的安全生産規範化工作,幫助企業安全健康發展。
專家觀點
加盟模式下的酒店店長屬法律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針對這一類型加盟酒店的情況,中國礦業大學法學教授、中國安全生産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劉超捷表示,該案的管理關系确實比較特殊,但可以從機關和個人兩個層面來分析其安全生産義務。
他向南都記者表示,從機關層面來講,如果将酒店經營管理權委托給酒店管理公司,就會出現兩個安全生産義務主體,一個是加盟酒店,另一個為實際管理方,即酒店管理公司。這種委托管理,類似于經營項目的外包。根據《安全生産法》有關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擔不同的安全生産管理義務。
就發包方而言,首先,需要對酒店的安全生産工作負總體責任;其次,對未發包業務的安全生産工作直接負責;第三,就發包的經營項目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劉超捷表示,就承包方而言,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承包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産義務,同時接受發包方在安全生産方面的監督。
從個人層面來講,劉超捷認為,一般來說,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酒店主要負責人,應該履行《安全生産法》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産職責,并且對經營項目的承包者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的權利。這是一種法定職權,即使委托管理協定作出了“不得幹預”的有關規定,也不能阻礙酒店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産幹預權。
他認為,酒店管理公司的店長雖然負責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但其是作為酒店管理公司的代表,而非酒店出資人的代表,并非《安全生産法》規定的酒店的主要負責人,而是酒店管理公司承包項目的負責人,應當履行承包方的安全生産義務,屬于《安全生産法》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聲音
綜合檢查組認為,不論是從承包方直接從事酒店經營、對酒店經營中的安全直接負責的角度,還是從作為受托方的管理機關、按照“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的角度,華住集團都應把安全作為主要内容納入酒店日常經營工作範圍,在已經注重了消防、安防等硬體建設的基礎上,應注重經營門店中的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建立、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安全技能教育訓練和應急演練等方面的軟實力建設,加強相應标準制定和監督考核。
采寫/攝影:南都記者 郭若梅 發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