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胚胎移植手術期間配偶死亡,當事人請求繼續實施手術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王某女訴稱:2018年,王某女夫婦與廈門某醫院達成醫療服務合同,約定由廈門某醫院為其夫婦實施胚胎冷凍、保管、移植服務。後王某女夫婦在廈門某醫院實施了第一次胚胎移植手術,但未能成功受孕。2020年4月,王某女夫婦再次到廈門某醫院檢查身體,拟于2020年5月再次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王某男卻于2020年5月6日意外去世。王某女多次要求繼續實施手術,但廈門某醫院以其配偶已死亡為由,拒絕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王某女喪偶後繼續完成手術,不僅是傳承丈夫的血脈,是丈夫的遺願,寄托了雙方家庭的全部希望,更是實作其生育權的合法途徑,不存在違反倫理道德和相關法律規則的情形,故訴請廈門某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王某女完成胚胎移植手術。

廈門某醫院辯稱:廈門某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專門讨論後,全部與會人員 均認為不宜繼續履行合同。首先,王某女的丈夫意外身故,王某女應屬于單身 婦女的範疇。根據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 中的社會公益原則規定,廈門某醫院不能為王某女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其次,上述倫理原則中的知情同意原則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經夫婦雙方自願同意并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後,方可實施。現王某女的丈夫過世無法簽署相關檔案,手術的必備程式無法完成。再次,上述倫理原則中的保護後代原則規定,如果有證據表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将會對後代産生嚴重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損害,醫務人員有義務停止該技術的實施。若王某女通過胚胎移植手術生育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單親環境下成長易對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帶來負面影響;雖然王某女的公婆願意協助撫養照顧小孩,但兩位老人畢竟已經有些年紀,照顧幼兒至十八周歲在客觀上存有較大困難;且王某女是否在物質條件上為新生命的到來作好了準備,亦無證據予以證明。綜上,廈門某醫院對王某女停止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倫理原則。感情上,廈門某醫院同情其遭遇,也能體諒其對醫院提起訴訟行為,但醫院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和相關倫理原則,要求法院給予合理判決指導。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女與王某男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也未收養子女。二人因不孕症于2018年9月初開始在廈門某醫院就診,要求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手術。

2018年11月26日,王某女夫婦簽署一份《自願接受試管嬰兒療程知情同意書》,載明:“我們夫婦妻子王某女丈夫王某男,因無法順利受孕,經慎重考慮自願接受正常體外授精-胚胎移植術,授權廈門某醫院行使我們夫婦試管嬰兒的診治。”“醫院已明确告知以下事項……1.基本過程:與自然妊娠完全不同,IVF-ET需進行各項輔助檢查排除禁忌症-藥物注射超排卵-多次B超及内分泌監測-取卵術-精液的采集與處理-體外授精-胚胎培養-胚胎移植-藥物黃體期支援術後監測及妊娠的确立,适時驗血和B超監測胚胎生長及發育等……”,該知情同意書第21條“我們夫婦的權利”載明,王某女夫婦“有知情同意權和最終的治療決定權”“對自己的配子和胚胎有自由選擇處理方式的權利,但不得買賣……”。

2019年1月,廈門某醫院對王某女進行第一次取卵,但未獲可用胚胎。2019年7月30日,王某女夫婦簽署第二份《自願接受試管嬰兒療程知情同意書》,與前述内容一緻。同日,王某女夫婦還簽署《自願接受卵胞漿内單精子顯微注射-胚胎移植術(ICSI-ET)知情同意書》,表示自願在廈門某醫院接受該移植術。2019年8月13日,廈門某醫院對王某女進行第二次取卵,後冷凍卵裂胚2枚(3級)、囊胚2枚(4CC)。2019年9月28日,王某女夫婦簽署《自願接受胚胎/囊胚解凍移植知情同意書》,載明“若未妊娠,将冷凍胚胎解凍複蘇後移植,其餘凍存胚胎繼續冷凍儲存,直至無剩餘胚胎”等内容。2019年10月4日,廈門某醫院當日對前述2枚卵裂胚進行第一次解凍移植。移植一段時間後,胚胎停育流産。2020年4月16日,王某女至廈門某醫院進行卵泡監測,并拟于2020年 5月行解凍周期移植囊胚。2020年5月6日,王某男意外身故。

王某男去世後,王某女要求廈門某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2020年7月11日,廈門某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作出《醫學倫理審查意見》,載明:“本院倫理會讨論結果:依據176号檔案法規規定,本院不給予移植”,同時倫理委員會主任審批意見為“本院依從法院判決執行”。

另查明,王某男系家中獨子。本案審理中,王某女在接受法庭詢問之時再次明确其系自願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願意生育和撫養與王某男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可能生育的子女。王某男的父親、母親,王某女的父親、母親均表态支援王某女在廈門某醫院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願意同王某女一起照顧和養育經胚胎移植生育的子女。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閩0203民初12598号判決:廈門某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與王某女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為王某女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 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限制力”。王某女夫婦因不孕問題就診于廈門某醫 院,于2018年11月26日簽署《自願接受試管嬰兒療程知情同意書》,要求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手術,廈門某醫院予以接受,為王某女夫婦培育并冷凍胚胎,并完成了部分胚胎的移植,雙方之間成立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王某男突遭意外事故死亡,訟争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雙方的約定以及案件 情況綜合判斷。根據王某女夫婦于2018年11月26日所簽署的《自願接受試管嬰兒療程知情同意書》所載,王某女夫婦在廈門某醫院所欲實施的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手術是一個包括各項輔助檢查排除禁忌症-藥物注射超排卵-多次B超及内分泌監測-取卵術-精液的采集與處理-體外授精-胚胎培養-胚胎移植-藥物黃體期支援-術後監測及妊娠的确立等多個環節的完整過程,胚胎移植僅是其中一個環節,最終目的是運用人工生殖技術實作生兒育女,上述知情同意書應視為王某女夫婦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合同的整體性同意。在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胚胎移植手術之前,王某女夫婦簽署了《自願接受胚胎/囊胚解凍移植知情同意書》,其中約定“若未妊娠,将冷凍胚胎解凍複蘇後移植,其餘凍存胚胎繼續冷凍儲存,直至無剩餘胚胎”,由于第一次胚胎移植因胚胎停育進行藥物流産未能成功妊娠,依照雙方約定,廈門某醫院應當繼續将現存的胚胎解凍複蘇移植,直至無剩餘胚胎。王某女于2020年4月進行卵泡監測,并拟于2020年5月行解凍周期移植囊胚,應認定王某女夫婦已為下一次的胚胎解凍移植做好了前期準備工作。綜合本案王某男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合同的整體性同意、第一次胚胎移植之時對後續胚胎移植的同意以及王某女第二次胚胎移植前的準備工作情況判斷,繼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符合王某男生前的意願。王某男因故身亡,未能在即将實施的胚胎移植手術中簽署《冷凍胚胎解凍複蘇-移植情況知情同意書》,但上述知情同意書就其簽署的意義而言,一是确定王某男對胚胎處置使用的同意意見,二是對于女方在接受醫療手術時面臨的醫療風險的同意意見,如前所述,第一層意義上胚胎處置使用上的知情同意已由王某男生前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确定,而第二層的知情同意則附屬于胚胎移植手術的直接對象王某女,故未簽署上述知情同意書不影響王某女依照合同約定要求廈門某醫院繼續履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義務。廈門某醫院在王某男死亡後并未要求解除合同,其稱繼續履行合同違反知情同意原則缺乏依據,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 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法 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訟争囊胚系已經受精完成的胚胎且由廈門某 醫院冷凍保管,繼續進行胚胎移植具備客觀條件,不存在事實上履行不能的障 礙。是以,本案合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應當考慮訟争合同繼續履行是否存在 法律上履行不能的障礙。關于廈門某醫院稱王某女喪偶後屬于“單身女子”,院方依照176号文不能對其實施輔助生殖技術,否則有違社會公益原則的意見,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目前對于丈夫死亡後是否允許對喪偶婦女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訟争涉及的醫療倫理原則系衛生行政部門對于醫療機構的管理性規範,不宜作為限制公民享有的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據。王某女夫婦因不孕問題與廈門某醫院訂立人工輔助生殖的醫療服務合同,王某女夫婦此前未生育子女,亦未收養子女,廈門某醫院為王某女夫婦進行人工生殖手術因故此前未能成功,繼續進行人工生殖手術并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單身婦女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為了避免生育和婚姻的分離,造成維系社會穩定的基本單元家庭的瓦解。人工生殖技術本為解決不孕不育所發明,喪偶單身婦女要求繼續移植與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進行生育,發生機率低,且該人工生殖方式除與自然生殖在生殖方式上有所不同外,與一般因喪偶而發生的“遺腹子”生育并無不同,不存在對社會秩序産生沖擊的後果。王某女作為喪偶單身婦女,有别于一般的單身婦女。王某男系獨子,王某女在王某男去世後自願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為其生育子女,延續家族血脈,符合一般的社會倫理道德,理應得到尊重。對于廈門某醫院所提違反社會公益原則的抗辯,不予采納。

關于廈門某醫院稱訟争胚胎移植違反保護後代原則的問題,法院認為,死 後人工生殖客觀上會造成所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沒有父親的後果,且在撫養、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難,但單純據此否決生存配偶的生育權,則有所不妥。現 實中不乏有懷孕婦女于丈夫死亡後生産遺腹子的情況,單親家庭子女仍可能健 康成長。當然,在強調生育自由的同時,必須注意生殖的後果将是一個獨立生 命的出生,生育自由伴随生育責任,應當慎重考慮後代子女的福祉,在生育自 由與子女保護之間進行平衡。由于大陸國内目前禁止代孕,體外胚胎移植主要 涉及母親的生育權與後代子女的保護問題。單親懷孕生子帶來的精神、經濟、社會壓力以及生育風險主要是由母親承受,同時單親家庭中子女能否順利成長,母愛因素至關重要,是以母親才是選擇胚胎移植的最大利益攸關者,也是将來子女能否順利健康成長的關鍵因素,是否進行胚胎移植,應首先尊重母親的 選擇權。隻有當有确切證據證明胚胎移植将對後代産生嚴重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方可否決母親的生育選擇權。就本案而言,王某女在接受法庭詢問之時再次 明确表示願意繼續生育和撫養通過人工生殖技術可能出生的子女,彼時距王某 男死亡已3個月,表明其對是否繼續進行胚胎移植及對将來子女生育撫養已進行慎重考慮。王某女父母以及公婆作為長輩均年紀尚輕,有幫助王某女撫育子女的能力,其均明确表态支援王某女繼續進行胚胎移植生育子女,并同意配合王某女撫養子女,能夠為将來可能出生的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幫助。目前并無證據表明王某女缺乏撫養子女的能力,對廈門某醫院所稱違反後代保護原則的抗辯不予采納。

綜上,王某女要求廈門某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具備客觀履行條件,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應予準許。

【法官後語】

胚胎移植手術期間配偶死亡,當事人請求繼續實施手術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劉建發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濱海人民法庭副庭長,員額法官。

本案例涉及的是夫妻雙方在醫院接受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治療并形成冷凍胚胎,因丈夫死亡,喪偶婦女單方要求醫院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以生育子女的訴求應否予以支援的問題。本案認為,喪偶婦女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單身婦女”,在不違背丈夫生前明确可推知有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意願且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除有确切證據表明胚胎移植将對後代産生嚴重不利影響,喪偶婦女依照合同約定要求醫院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應當予以支援。

一、貫徹“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正确平衡喪偶婦女的生育權與國家生育秩序公共利益的關系

近年來,大陸人類輔助生殖糾紛數量日益增多,人類輔助生殖領域的立法相對滞後,難以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在立法尚未完善的情況下,衛生行政部門所制定的針對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機構、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監管規定、醫學倫理規則是目前規制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的重要規範來源,也是分析評價實施輔助生殖技術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八條所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千零九條所規定的從事與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據。為此,應準确解讀醫療衛生行政規定,正确了解規定背後所保護的利益。審理中,應審慎分析評判醫療行政監管規定與公民私權保護的邊界問題,充分尊重和考慮衛生行政部門所制定檔案的背景和規範目的,避免輕易否定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防止片面割裂醫療行政管理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聯系。正如本案胚胎移植涉及的《衛生部關于修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範、基本标準和倫理原則的通知》【衛科教發(2003)176号】(以下簡稱“176号文”)的輔助生殖三項原則,即“社會公益原則”“知情同意原則”“保護後代原則”,對于我們整體考慮冷凍胚胎移植各方利益、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價值。

喪偶婦女是否屬于176号文所規定的禁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的“單身婦女”範疇,直接關系到本案輔助生殖技術能否适用、應否繼續履行的前提問題。176号文規定“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正常家庭倫理秩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是以“單身婦女”應指未有配偶者要求醫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情形,喪偶婦女與這裡的“單身婦女”有本質差別。在國家法律法規層面對喪偶婦女實施冷凍胚胎尚未作出明确規定的情況下,本案判決對于被告醫院所述及的醫療行政管理規定和原告作為公民主張的生育權之間的沖突,從法律層級的比較、醫療管理規範的立法目的、傳統生育倫理道德以及對醫療行政管理秩序的影響等諸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将喪偶婦女作為一類特殊的“單身婦女”進行處理,并在進行特定利益比較、平衡後例外允許其實施冷凍胚胎移植,避免一刀切一律不予準許的簡單化處理,展現對婦女生育權的尊重,對有生育需求的喪偶婦女這類特殊人群生育權的保護,展現司法的溫度。同時,在缺乏具有較高層級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案的處理限于個案利益衡量下所作出的裁判,這符合法院主要任務在于适用法律解決糾紛的司法機關的職責定位。

二、貫徹“知情同意原則”,確定冷凍胚胎移植符合各方真實意思表示

配偶一方死亡後,冷凍胚胎移植合同是否終止,此為合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是被告醫院所稱的違反衛生部176号檔案“知情同意”原則的法律障礙之一。冷凍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合同的性質,為民法上的非典型合同,其性質最接近委托合同,可參照委托合同的規定。根據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并不意味冷凍胚胎移植的合同即行終止,仍應考慮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的分析認定上,應以“整體性同意”結合“個别性同意”的方法對已死亡配偶一方的胚胎移植意願進行全面考察。本案判決将原告配偶生前所簽署的一系列同意檔案,尤其是其中具有完整表達原告及其配偶願意實施全流程冷凍胚胎手術意思表示的《自願接受試管嬰兒療程知情同意書》作為其整體性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将胚胎移植作為其中整體性同意的一個環節,再結合原告夫婦第一次胚胎移植之時作出的“若未妊娠同意繼續進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認定原告配偶具有繼續實施冷凍胚胎的個别性同意。通過整體性同意和個别性同意的分析,評判認定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不違反死亡配偶的意願,據此認定胚胎移植的醫療服務合同并不是以終止,可繼續履行。

喪偶婦女要求冷凍胚胎移植糾紛中,喪偶婦女本人是否具有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其與去世配偶的子女的真實意思表示往往容易被忽略。受傳統倫理道德束縛、外在壓力影響或者其中夾雜利益糾葛等因素,喪偶婦女生育子女有時是在欠缺成熟考慮或者受到外在壓力的情況下非自願作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從生育權保障的角度,不僅應考慮喪偶婦女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應保障喪偶婦女不生育的自由。為此,本案審理中,法院通知了原告本人親自到庭參加訴訟,在判決前反複确認其真實意思表示,設定至少距離原告配偶死亡達三個月的最低限度,給予原告一定的冷靜期,使其慎重考慮生育、撫養子女問題,這不僅是對原告本人負責,也是對将來出生的子女負責的做法。

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冷凍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發生變化,夫妻雙方是否有意願實施冷凍胚胎移植,應遵循“最終合意”原則進行判定,即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對于是否實施冷凍胚胎移植享有否決權,這也是目前冷凍胚胎移植手術需要夫妻雙方在移植前共同簽署知情同意書的重要原理。故經審理如确認已死亡配偶在死亡前已明确不具有繼續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或喪偶婦女在實施胚胎移植前放棄移植,對繼續履行胚胎移植的訴求均不應支援。

三、貫徹“保護後代原則”,保護未出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人的出生無法自行選擇,也無法事先同意。未出生子女有沒有“同意”權,更多的是哲學上的探讨,在法律領域則隻能是一種拟制的“同意”:即從“兒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從國家、社會第三方視角審視出生對于兒童是否有利,以中立的第三方視角評價未出生子女是否願意被生育。

喪偶婦女在丈夫死亡的情況下生育子女,子女一出生就沒有父親,父愛的缺位顯然會對子女的成長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但每個人的出生從來都不是自己選擇的結果,父母選擇生育子女都有自己的考慮,喪偶婦女在作出決定生育子女之前,則更有可能經過深思熟慮。喪偶婦女所生育子女的保護,在其成年之前,主要來自于母親,撫養、教育的壓力主要也來源于母親,是以應當首先交由利益最攸關者母親來做決定。對于母親生育權的行使,僅在有确切的證據表明出生将對後代不利的情形下,方可進行限制。對于限制條件,應當主要是基于出生缺陷的不利影響,或者母親有諸如吸毒等惡習、可能出現遺棄子女等情況,經濟條件通常不應成為生育的限制條件。

保護後代的酌量因素可以包括輔助撫養人的撫養意願和撫養能力,輔助撫養人主要是指作為喪偶婦女及其配偶雙方的父母。根據大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祖父母享有代位繼承權。為保障兒童利益最大化,同時避免将來可能存在的遺産糾紛,在審理冷凍胚胎移植案件之時,可根據案件情況通知喪偶婦女的婦女及其配偶的父母到庭征詢意見。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号:2024-18-2-137-001

編寫人: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劉建發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