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期《維權微課堂》
案例
李晶(化名,女)與孫榮(化名,男)于2018年1月登記結婚。2018年8月,孫榮作為投保人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分紅型保險一份,每年繳納保費10萬元。2023年8月,雙方因感情不合,李晶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孫榮離婚,并要求分割已繳納的保費50萬元中的一半25萬元。
法院判決:經法院審理查明,該份分紅險截止離婚之日的現金價值為14萬元,且孫榮欲繼續投保。是以,判決該份保險歸孫榮所有,由孫榮補償李晶該份保險現金價值14萬元的一半7萬元。
分析解答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财産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内,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财産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本案中,孫榮購買保險的款項50萬元雖系孫榮、李晶夫妻的共同财産,但離婚時,保險仍處于保險期内,且孫榮願意繼續投保,按照上述規定,孫榮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即7萬元給李晶。
END
來源:雲南省婦聯權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