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到盡頭
夫妻雙方一紙協定
便草草結束多年婚姻
同時約定共同債務
由一方承擔
債權人:
慢着!那我借出去的錢呢?也覆水難收啦?
作為債權人
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
案情簡介
被告徐某、于某原系夫妻關系
于2015年登記結婚
2018年二人以孩子上學用錢為由向原告張某某提出借款1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
之後原告多次催要借款
但被告均拒絕還款
另查明,被告徐某、于某于2020年5月6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離婚時,雙方約定共同債務2000000元由于某負擔。對于張某某的該筆債務償還問題,雙方離婚時未能征求張某某的同意。
法院審理
本案借款發生在徐某、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主張該借款用于孩子上學,故該筆涉案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徐某、于某未能在借款期限屆滿後,及時償還借款,實屬違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徐某以其與于某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中關于“共同債務2000000元,由于某負擔”的約定,作為免除其對涉案債務償還責任的依據進行抗辯。但事實上,離婚協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約定,僅對離婚雙方具有限制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否則會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也就是說債權人張某某仍有權向徐某、于某夫妻雙方主張權利。
故徐某主張該筆債務應由于某全部承擔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援。張某某要求徐某、于某償還借款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援。
法官說法
夫妻對婚姻關系續存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這種責任不因離婚協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财産做出分割處理而轉移。如果債權人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後,又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共同債務為由向債務人及其配偶主張權利的,債務人及其配偶不得以離婚協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已經對共同财産予以分割作為其拒不承擔清償責任的抗辯理由。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的離婚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來源:法音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