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
《浙江省生育保險辦法》正式施行
該辦法明确了
全省參加職工基本醫保的
靈活就業人員和領取失業金人員
被納入生育保險範圍
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
一起來看具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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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險待遇有哪些?
《辦法》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
生育醫療費用(産前檢查費用、因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等醫療費用);
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法律法規、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2.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時間
生育保險待遇享受起始時間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緻。
其中,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時未在參保地連續繳費滿6個月的,各統籌區可根據實際待其繳費滿6個月後,進行回溯支付。
3.輔助生殖診療項目也将納入
《辦法》還規定,要适時将臨床亟需、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的診療項目(包括輔助生殖相關診療項目)按程式納入生育醫療費用保障範圍。
4.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水準和結算方式
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水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準。
生育醫療費用實行直接結算。
5.生育津貼發放額度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時所在用人機關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計發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應當享受的産假天數計發。
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計發基數同本人上年度繳費基數一緻。
6.産假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
2.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4.在此基礎上,女職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延長産假,即一孩再增加産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産假90天。
5.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産假15天;
6.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産假42天;
7.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産假98天。
7.申請流程
參保人員原則上在産後或術後次年12月31日前,向當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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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浙工之家
編輯丨江一帆
一審丨餘慧仙
二審丨舒 勤
三審丨周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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