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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大觀園】物業登記的目的

在澳門買房,買賣雙方隻要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簽訂“不動産買賣公證書”(俗稱“簽契”),機關的業權便會由賣方轉移至買方,為機關辦理物業登記不屬于強制性,也就是說,“簽契”後即使沒有作物業登記,該買賣行為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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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物業登記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公開房地産的法律狀況(包括業權人姓名、銀行貸款資料,以及有否涉及訴訟、查封或扣押等),保障不動産交易的安全。如果買方購入機關後不辦理物業登記,機關最新的業權狀況沒有被公開,即代表任何人申請有關機關的“查屋紙”時,隻會知道業權人是賣方(即前業主)。假若買家日後再将機關轉售或出租時,對方可能會是以無法确認誰是真正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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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4及第5條的規定,須登記之事實即使尚未登記,仍得在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之間主張,但就不會對第三人産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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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着,雖然對于買賣雙方來說,有沒有登記并不影響業權的移轉,但對于第三人來說,由于其無法合理知道業權準确狀況,是以業權移轉的事而在這種情況下倘若原來賣方又将有關物業轉售給他人,就會出現一屋多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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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同一法典第6條規定,就同一财産所作之登記,先登入之權利優先于後登入之權利。

即如果新買家又比原買家快一步作物業登記,則在法律上物業登記中的資料會顯示業權屬于新買家,而原買家的權利便得不到保障,最終很有可能因沒有為機關辦理物業登記而喪失機關的業權。

是以,買房除了要“簽契”外,辦理物業登記亦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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