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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周傑倫”比周傑倫演唱會門票還貴?業内人士稱山寨名人背後有公司運作推動

最近,山寨名人話題再次引發關注。據中國新聞網報道,近日,多名周傑倫歌迷在社交平台發文,要求抵制周傑倫模仿者“黑倫”和“粥餅倫”,原因是“黑倫”模仿周傑倫進行商業演出,還于6月在多地酒吧巡演,其中一站的“票價”高達6000元;“粥餅倫”則是跟着周傑倫演唱會的足迹,到多地搞“全國巡餅”(到當地攤餅)。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山寨名人曆來就是一個争議話題,而随着短視訊平台的興起,從山寨鹿晗、黃子韬、周傑倫等演藝界人士,到山寨周鴻祎、雷軍等企業家,再到山寨霍金、漢尼拔等,山寨名人已經在短視訊平台成風。

有律師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山寨名人可能涉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相關侵權,但山寨名人及山寨行為是否必然構成侵權,在法律定性上不能一概而論。還有律師認為,相比山寨名人,最該規範的是那些惡俗、擦邊的視訊制造者,這些東西對價值觀的扭曲所帶來的危害更大。

“山寨周傑倫”:

海報宣傳多地巡演

被曝6000元天價“門票”

6月21日,中國新聞網報道了“黑倫”和“粥餅倫”這兩位“山寨周傑倫”在山西太原某酒吧演出的相關消息。其中提到從今年6月開始,“黑倫”打着“大陸第一傑倫”的名頭,與某連鎖酒吧展開深度合作,進行多地門店巡演,包括佛山、蘇州、杭州等城市,且上座率驚人,而其表演的歌曲《一路向北》《擱淺》《周大俠》等皆為周傑倫作品。

按照相關宣傳海報,“黑倫”巡演的足迹涉及佛山(6月1日)、蘇州(6月7日)、杭州(6月15日)、太原(6月21日)、西安(6月22日)和廈門(6月28日、29日),幾乎每個周末都在演出。

另據上遊新聞報道,“黑倫”被曝出6000元天價“門票”的是6月15日在連鎖酒吧杭州上城店的演出。有知情人稱,6000元不是門票,而是酒吧卡座的低消(最低消費)。使用者訂座之後可以按照低消點啤酒、洋酒、果盤、零食等,洋酒和啤酒喝不完可以存,期限為30天。訂座的定金是不退的,會轉為會員餘額。據了解,周傑倫2024演唱會票價最高僅為2000元。

業内人士:

山寨和模仿是兩回事

山寨名人背後多有公司運作推動

有演藝業内人士告訴紅星新聞,山寨名人,最早起源于模仿秀。一個人喜歡某一個明星,本身又有一定才藝,或者長得比較像,願意去模仿一個明星,這是一個很正常的事情,過往也經常有電視台舉辦的模仿秀欄目,但是現在為什麼不叫模仿叫山寨了呢?從這個詞語變化可以看出,山寨名人的動機或者目的已經不那麼純粹了,為了流量和流量帶來的經濟利益,有些模仿者甚至為利益打各種擦邊球,甚至有可能觸及被模仿人的切身利益,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該業内人士表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山寨和模仿已經是兩回事。模仿秀是沒問題的,而山寨卻會引發諸多争議,而且有些山寨的内容會比較低俗,拉低整個社會的審美,甚至可能會對青少年帶來一些不利的引導和影響。

此外,該業内人士還告訴紅星新聞,相較于以往個體出于愛好或者喜歡某個明星而自發進行模仿,目前越來越多的山寨名人行為背後,都是有各種各樣的公司去運作推動,而這些公司從道德認知、法律認知乃至相關專業水準方面來說參差不齊,這就造成了山寨名人過往的許多亂象,比如5月商業大佬先後被“碰瓷”山寨。

該業内人士表示,目前,山寨名人雖然不時出現在各種短視訊平台,但總體來說尚未形成規模,也沒有對被模仿人形成規模化的利益損害,如果能有相關規範當然更好,哪怕沒有相關規範,相信也不會形成氣候。以手機為例,山寨手機出現做得再多再好,也終究是山寨;随着社會不斷發展,山寨手機目前已經不多見了。而随着社會公衆認知的提高,山寨名人的一些亂象在沒有市場之後,相信會慢慢消失。

律師說法:

山寨名人是否必然構成侵權

在法律定性上不能一概而論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趙虎表示,山寨名人,如果涉及到要用被山寨名人的姓名去牟利,可能會涉及侵權。山寨過程中,可能會涉及模仿打扮成被山寨名人的樣子去牟利,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權。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表示,山寨名人及山寨行為是否必然構成侵權,在法律定性上不能一概而論。基于體貌特征的相似性,經化妝或打扮,以其本人名義參加模仿秀,也就是說隻進行模仿性表演,并未達到使觀衆混淆其與所模仿的明星本人,不存在惡意醜化、貶損等問題,通常不構成侵權。這種情況下,法律不能過于苛責,明星作為公衆人物,應當為模仿行為留有一定的寬容空間。如果山寨人刻意模糊自身特征向明星本人“靠攏”,甚至假冒明星名義參與商業演出并擷取報酬,這種行為則侵害明星姓名、肖像等人格權,還會對觀衆和消費者構成欺詐,應承擔對應侵權責任。

楊曉提到,反不正當競争法則側重于對商業辨別方面财産權利的保護。山寨人的山寨行為及明星模仿秀等商業廣告、商業活動,如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商業道德,則可能侵犯商标權或構成不正當競争,侵害明星本人的商業價值。

楊曉表示,明星的姓名權、肖像權,除具有人格權的人身專屬性,還具有商業辨別屬性,有一定商業價值。山寨人或商事主體涉及上述行為,在商業活動中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刻意混淆山寨人同明星本人特征,利用明星信譽攫取不正當利益,則可能因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争,需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則提到,模仿名人,大家都知道他們是模仿秀,願意給他們花錢,雙方都是自願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當然有人假冒名人招搖撞騙的,可能會涉嫌詐騙違法犯罪等。現在最該規範的是那些惡俗、擦邊的視訊制造者,這些東西對價值觀的扭曲所帶來的危害更大。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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