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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保函欺詐例外與申請止付

【典型案例】(2024)粵0304财保***号

F法院受理了申請人Y公司與被申請人D公司、Z銀行中止支付獨立保函項下款項的申請。申請人Y公司要求被申請人Z銀行中止支付該行出具的以被申請人D公司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保函編号:********)金額***元,擔保人J保險公司出具保函擔保,擔保金額以***元為限。

F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獨立保函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認定涉案保函載明“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符合前述規定“保函載明見索即付”的情形,故認定該保函為獨立保函。根據獨立保函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五)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請人Y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工作聯系單、索賠聲明、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D公司存在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高度可能性,故申請人的獨立保函止付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據此,F法院裁定被申請人Z銀行中止支付該行出具的以被申請人D公司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如不服該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内向F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獨立保函欺詐例外與申請止付

【法律分析】

一、關于獨立保函的認定

根據獨立保函規定,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送出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内付款的承諾。

獨立保函的認定要件包括:

1.主體要件。隻能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其他主體不符合開立獨立保函的主體要件。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是否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的争議,各地司法判例存在不同的看法。

2.必要要件。保函必須載明據以付款的單據和最高金額。所謂單據,是指獨立保函載明的受益人應送出的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簽發的檔案、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彙票、發票等表明發生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檔案。

3.選擇要件。包括三類情形之一:(1)保函載明見索即付;(2)保函載明适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等獨立保函交易示範規則;(3)根據保函文本内容,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其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

一旦被認定為獨立保函,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适用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獨立保函的賠付條件

根據獨立保函規定,隻要受益人送出的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相符,受益人就可以請求開立人依據獨立保函承擔付款責任。開立人不能以基礎交易關系或獨立保函申請關系對付款義務提出抗辯。

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表面相符時,應當根據獨立保函載明的審單标準進行審查;獨立保函未載明的,可以參照适用國際商會确定的相關審單标準。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上不完全一緻,但并不導緻互相之間産生歧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表面相符。

獨立保函欺詐例外與申請止付

三、獨立保函欺詐例外與申請止付

由于隻要受益人送出的單據與保函條款表面相符,銀行就要承擔付款責任,是以獨立保函的風險要遠高于普通擔保,這也是獨立保函制度在大陸遲遲沒有推出的原因。為了防止受益人欺詐索賠給保函申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獨立保函規定明确了欺詐例外規則。

獨立保函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一)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的;

(二)受益人送出的第三方單據系僞造或内容虛假的;

(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賠償責任的;

(四)受益人确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發生的;

(五)。”

獨立保函的申請人、開立人或訓示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情形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開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對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獨立保函項下的款項,也可以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獨立保函項下的款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給止付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止付申請人提供了足以彌補被申請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損失的擔保。

止付申請人以受益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為由請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開立人在依訓示開立的獨立保函項下已經善意付款的,對保障該開立人追償權的獨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因止付申請錯誤造成損失,當事人請求止付申請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該類止付申請,實際上為行為保全的一種,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了保障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能得到賠償,法院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實務中多以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擔保函為擔保方式。

對于判斷申請人送出的證據材料能否證明獨立保函規定第十二條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盡管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權,而且此前的衆多案例表明法院對此持較為審慎的态度,但在面臨受益人惡意提出的索賠時,申請法院止付仍為對抗索賠較為有效的一種選擇,當事人可以積極努力地進行争取。